IPA就退休收入契约、自管型养老基金的三年审计周期、加强国际审计相关标准制定委员会的监督作用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出的改革内容等问题向政府部门进行了游说。
1. 退休收入契约
IPA向财政部提交了政府立场文件,从而就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及退休收入预存资金的处理开展了一次国家层面的全面讨论,这符合2014年11月发布的金融系统调查(FSI)最终报告所述的目标。
金融系统调查的目标是,退休金旨在提供退休收入,以替代或补充养老金。根据预期,本文件将作为开始制定和塑造退休收入契约的潜在形式的依据,并进一步阐明受托人与退休金参与者之间的信托关系。受托人通常负责监督基金的各个方面,包括基金投资及代表参与者发放退休收入。
虽然这在很大程度可以理解,但重要的是,近年来,媒体报道或议会委员会、政府监管机构和皇家委员会的官方调查披露了银行业务与财务规划之间的矛盾之处,因此基金受托人的重要作用需要予以加强。IPA全力支持基金参与者更多地参与自己的退休规划工作。
2. 自管型养老基金的三年审计周期
在首次公布该政策时,我们尚不清楚,是否需要每年开展一次审计,或每三年开展一次审计,或每三年进行三次审计。现在已经确认审计师需要开展三年有效审计工作,我们提交的报告就是基于这一前提。
乍一看,我们很难理解长期合规成本会让受托人从中收益。实际上,这项措施最多只能递延成本,而最终会导致受托人的成本增加,特别是如果在中间一年出现违规行为,则需要进行追溯纠正。即使受托人特别注重合规性,也可能会在无意中违反《社会保障法案》。鉴于当前的退休金规则比较复杂,因此很容易出现违规行为。
然后,合规的受托人发现无人能够提供保障措施,因而开始改变自己的行为,最终故意冒险违反规则以获取个人利益。
健全的自管型养老基金通常是良好监管的附带结果。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年度独立审计要求来确保自管型养老基金受托人的营运合规。历史经验表明,如果让受托人自主行事,就会带来麻烦,最终导致所有受托人受到更多监管。
根据澳大利亚税务局(ATO)的统计,所有自管型养老基金中每年仅有约2%会编制审计师违规报告(ACR)。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7600家自管型养老基金在审计师违规报告中共提交了14800项违规行为,而报告的违规行为中只有不到一半(48%)得到纠正。
合规历史记录无法显示审计师幕后发生的事情。受托人的所有违规行为并未全部被视为违法行为。此外,许多基金会收到了一封管理信函,其概述了审计师的轻微合规问题、预防性建议或教育建议。由于缺乏制约与平衡,无法及时获取建议,我们担心原本可以避免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大幅增加。审计师将大量时间用于确保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因此所有内务均作为审计过程的一部分。
3. 加强国际审计相关标准制定委员会对公众利益的管理和监督
IPA就加强国际审计相关标准制定委员会对公众利益的管理和监督的咨询文件向咨询小组提交了一份建议书。
总体而言,建议是实质性的,因此需要证据支持;以及通过“正当程序”确保这些主张和观点得到合理的制定和阐明,以协助利益相关者参与审议。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这样做。简而言之,IPA的观点是:
■ 不支持监督小组的标准结构化方案的基调和方向;
■ 强烈认为监督小组咨询文件中有一系列备受争议且可能错误的假设和陈述,其中包括:
- 只有监管机构有能力为公众利益行事;
- 对当前标准的引用不准确;
- 为公众利益行事需要颁布一些不符合利益相关者意见的标准。
■ 缺乏独立性的观点,且无基于证据或通过大众参与回应公众利益;
■ 同意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关于监督小组咨询文件的初步意见和应对措施》——“截至2017年12月1日的初步意见”中所表达的观点。
我们相信,监管机构、会计机构、法院和审计公司加强执行审计和相关标准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我们认为,制定更多规范审计标准或大幅修改常设结构无法替代其执行过程。
IPA审慎决定不回应咨询文件中提出的具体问题,因为我们认为这些问题缺乏依据。
4. 2018年1月会计政策变更征求意见稿
IPA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交了《2018年1月会计政策变更征求意见稿(ED)——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拟议修正案》。IPA不支持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征求意见稿中的拟议修正案。
IPA认为,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预估与错误变更》,通过议程决定对会计政策更改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因为议程决定不能作为对会计准则的解释或变更,我们认为,会计准则的应用不符合议程决定,因此这是误用会计准则,即错误。
IPA认为,拟议修正案将不利于提升财务报告的质量。这些拟议修正案还鼓励对会计准则进行“积极”和创造性阐明。如果议程决定确认无需变更,并且无需阐明,那些采取了积极解释的编制者将对误报施加较低的门槛, 而这一变化可能被定性为自愿性会计政策的变更,IPA认为,这些拟议修正案具有误导性,并将导致实践更加复杂。
IPA坚持,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议程决定的公开程度不够。这些议程决定并没有发布于IFRS网站,亦没有载列于IFRS出版物。IPA建议在IFRS网站设置一项标签直接链接至IFRIC议程决定。此外,建议将IFRIC议程决定的概要列为相关标准的结论基础的补充。℗
原载自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师协会《公共会计师》(Public Accountants)2018年8-9月刊,第24页,《公共会计师》数码港http://pubacct.org.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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