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套路太深了!代购们要小心啊!
最近
海外代购一定要小心了
“职业打假人”瞄准代购
专门购买海外商品
只要上面没有中文标示
就可能被告
十倍罚款向你砸来!
17年2月份,来自浙江的一名澳洲代购小周,因为自己贩卖的澳洲保健品“Blackmores辅酶Q10软胶囊”上没有中文标示,被告上法庭,一罚就是5万4!
这名买家谢先生来自成都,此前他曾在小周的网店里买了24瓶澳洲的“Blackmores辅酶Q10软胶囊”,一瓶的价格是248元,经过优惠之后他一共花了5400元人民币。
在网站上的描述当中,商品是由代购在澳洲现场采购,然后直接邮寄到买家手里的。
在2月18日,谢先生收到货物的时候,就发现产品上面都没有中文标签。
所以他认为这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因为不懂英文的他完全无从知晓产品的营养成分还有安全事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而且他还在起诉状里面写到,这款胶囊的配料当中含有辅酶Q10,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当中收录,属于药品范畴。
但Blackmores这款胶囊主要是针对心血管问题的膳食营养补充剂,“外包装上面没有标注保健品或药品的获批文号,应认定该产品为普通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当中是不能添加药品的。
所以谢先生收货之后就进行了退货退款,并且在同年7月份一纸诉状将卖家小周告上成都市龙泉驿法院。
小周觉得非常委屈,因为他在谢先生购买的过程中,已经告知了谢先生没有现货了,需要从国外采购回来以后才能发货。
并且自己的销售页面上也明确写了:您在本店购买的境外商品等同于原产地购买,我们只作为代购咨询服务商,提供信息发布、产品咨询、物流追踪、售后服务等内容。
被告小周的代理律师刘倬表示:“如此一来,我方当事人是在原告的委托下,受原告指示前往澳洲购买涉案产品,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关系,委托内容便是购买指定的商品。”
“在委托关系下,我方提供的是代购商品的服务,而不是商品本身。与商品本身相关的无中文标签问题以及含药品的问题,都不应该由作为受托人的代购商承担。”
龙泉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谢先生在被告小周的网店购买涉案商品,履行了交付货款义务,被告也履行了交付标的物义务,根据淘宝网页面显示的配送信息等内容。
同时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和原告之间有委托代购的关系,因此法院认为是被告先行购买了涉案产品后,再进行销售,而不是接受原告的委托去代购涉案产品,案件属于消费性买卖合同纠纷。
因此,法院认为小周的销售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而且被告小周出售的商品属于普通食品。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载明,辅酶Q10为辅酶类药。
因此法院认为小周销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被告作为销售经营者,应该明确知晓这个标准,并且验明自身售卖的东西是否符合标准,小周在本案当中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2018年10月29日,龙泉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小周向原告谢先生赔偿十倍价款54000元!
小周此前已经从事了四五年代购行业,但是第一次栽进这种坑里。
实际上所有的“代购”们都采用的是这种销售模式,直接在海外购买商品,并且邮寄给中国的买家,所以商品上没有中文标签。
被起诉之后,小周加入了一个“代购被打假的沟通群”,群里也有不少代购都遭遇了小周这种境况,但是判决的结果却各有不同。
早前也有一位张女士通过网店购买了10包“日本代购早餐麦片”,并用同样的方式起诉卖家商品没有中文标示。
但是法院调查发现这位张女士经常采购海外产品,并且用相同的套路诉讼卖家,获取赔偿。
所以法院认为这位张女士并不属于“普通消费者”,对她所主张的赔偿不予支持,最终只是判决被告退换原告的货款。
同样的,上面的案件中谢先生也做了不少同样的事,律师刘倬表示:“我们推断谢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他的目的不是消费,而是以此赚取十倍赔偿价款牟利。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所以小周已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在《电商法》正式实施之后,对于这方面的监管更加严格。
虽然说海外代购被“职业打假人”告这件事律师们都各有看法,但是毋庸置疑的是贩卖海外商品没有中文标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如果原告并非“职业打假人”,而代购贩卖的东西没有中文标示,不符合相关规定,那么法律肯定是不会站在代购这边的。
所以说代购必须注意这种情况,遵循法律的规定,才能免于这种困扰啊。
过去的代购模式行不通了,大家一定要与时俱进啊。
*信息来源: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