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和大家讨论过,夫妻(同居)双方在分居分家产的时候,一般要先弄清,双方的关系是否已经有3年或更长,双方有哪些共同财产,以及双方有哪些共同债务。在共同财产的总量确定后,要减去共同债务的总额,然后是双方可以分的家产。
看来,共同债务的确认直接影响到可以进行分配的共同财产的数额。作为华人家长,出钱为子女购买房产,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从中国来的年轻一代移民中,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父母出钱为独生子女买房,是中国式的人之常情,也是中国的文化传统。有人说,孝子,就是父母要“孝顺子女”也。通常,父母在出钱的时候,往往不会想到子女发生婚变,以及在出钱之前或当时,应该做些什么防范措施。于是,没有想到过也没有签署过任何借据,也没有在任何书面通信里,明确的指出,钱是借给子女的,而不是赠送的。
没有借据,万一子女发生婚变,父母坚称,父母出的钱是借的,所以应该算是子女婚变分家产的共同债务,而子女的前夫(或前妻)坚称,对方父母出的钱是赠送,而不是借贷,这时,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我们来看一个近期高院的案例如下:
1、女方是独生子女;
2、女方先是到新西兰留学,后遇一男生,双方结婚;
3、女方的父母均在中国,女方留学以及婚后期间,女方父母经常汇款给女儿,支助她的的学业和生活;
4、在得知女儿婚后怀孕,女方父母出资三十多万纽币,汇入女儿的个人银行账户,供女儿买房;
5、到此为止,女方的父母只见过女婿两次面;
6、小夫妻用女方父母出的钱,加上自己的积蓄和银行贷款,买了一个四卧房的房子;
7、据女方说,当时她坚持要买一个至少四卧房的房子,是为了将来自己的父母能来新西兰永久居留,大家一起住在一个房子里;
8、 在小夫妻结婚约五年后,双方分居了。然后是要分家产;
9、女方或其父母意识到了严重性,便从网上下载了一个借据文本,然后填写内容,称女方父母借款给女儿买房。虽然女方没有把这个“后补”的借据作为呈堂证据,但是男方把它用作证据,说明女方和其父母作假;
10、在法庭上,女方和女方父母坚称,女方父母当时是借钱给女儿或给小夫妻买房,男方坚称,女方父母把钱赠送给了小夫妻买房;
11、法官认为,借据不是唯一的证据,是否是借款或赠送,要看当时各方的意图,虽然女方和父母在事后试图制作日期不符的假证据,但是女方没有把它作为呈堂证供;
12、法官还认为,女方是独生子女,女方的父母在得知女儿怀孕后,认为女儿今后一生都会在新西兰生活。根据中国的文化传统,女方的父母在年老后,要由自己的独生女儿照顾。所以,女方的父母计划将来到新西兰和女儿一起生活,并把自己的财产转移到新西兰。女方坚持要买四卧房的房子,以及女方父母把积蓄从中国的银行转到新西兰的银行等等,都印证了这个说法;
13、最后法官判决,女方父母当时出的钱是借贷,而不是赠送。借贷是无息贷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所以,小夫妻的共同财产总额,要减去女方父母的债务,然后余额按照双方各一半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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