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件加拿大"奇闻"不仅让本国人尴尬,更好很多中国人觉得太奇葩!
事情是这样的。。。
加拿大魁北克省一名女子免费使用邻居家的停车位长达17年,邻居去年要收回车位。该女子不乐意了,竟然把车位主人告上了法庭。
嗯,结果法官近日作出判决,把这处被 "侵占"了17年的车位直接判给了这名女子。。。车位主人败诉!(啊~~)
魁北克省的居民Hélène Allie最近赢了一场持续1年多的官司:她连续17年使用邻居家的停车位,最近邻居提出异议。
她们就停车位的归属权打起了官司,纠纷持续了1年多。最近魁北克省最高法院终于做出了判决,判定Hélène拥有一处车位的所有权,而邻居无权使用这处车位。
根据魁北克省的民事法典,一个人"使用"了某个东西10年及以上的话,就拥有这个东西的物权。前提是"使用"过程是无纷争、公开、持续、明确的。
魁北克省法院
而根据法庭文件,Hélène从1994年开始使用邻居家的2处停车位,一直到2011年。之后邻居把自家房产卖掉给了居民Alain Ostiguy。
新房主入住后需要停车位,于是警告Hélène以后不可以再用自家房产附带的停车位。
本以为是天经地义的一件事,Hélène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决自己对邻居家的停车位享有所有权。
问题来了,新房主Alain买房子时做的产权登记和Hélène的"逆权侵占"到底谁更占理?
什么是逆权侵占?
根据维基百科,逆权侵占(英语:adverse possession)是普通法的法律概念。
房地产的非业主可以不经过业主同意,持续占用业主的土地超过一定的法定时限后,
原业主的诉讼时限就终止了,占用者可以成为该土地的合法新业主,而不必付出任何代价。
比如在香港:租户住在房子里超过12年,而12年间业主从未出现过。租户就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房子归自己所有。
这事虽然听起来不太合乎普通人的想象,但确实如此。类似的法律在美国、澳洲都有,中国尚且没有。
法院最终判定Hélène获胜。判决她拥有2处车位中其中1处的所有权,另一处车位由于"缺乏证据"没有判给她。
现在要是想获得补偿,新房主Alain只有一个选择:对卖给自己房子的原房主提出诉讼。
判决
新房主买房子时,想当然的认为自己肯定拥有房子附带的停车位,没想到车位已经被邻居"逆权侵占"了。。。
律师表示,如果Alain能证明原房主在卖房之前就意识到了邻居的“逆权侵占”,却没有提醒Alain,就必须对Alain作出赔偿。
不过就算对原房主提起诉讼,Alain也只能获得一些金钱的赔偿,想把车位要回来那是不可能了~
不仅车位如此,你的房子也有可能不翼而飞。。。
美国阿灵顿市的一名女护士去年9月外出旅行回家后,发现门锁遭偷换,两台电视机不翼而飞。
她发现一名住在屋内、名为安东尼·布朗的男子自称已经"认领"房屋,声称护士涉嫌非法侵入。护士要求查看书面材料,布朗提议护士以2000美元"回购"房屋。(感觉没法在北美买房子了~~)
因为,美国一些州法律界定,他人不经土地或房屋原业主同意,持续占有土地或房屋超过一定时限后,原业主诉讼权终止,占房者可成为新业主且不付任何代价。。。
不过,得州北部一些地区官员抱怨,涉及逆权侵占的案件近来明显增多,使得他们不得不暂停受理。
网友们表示,这个判决太荒唐了~
"这真的很荒唐"
"不过美国也有相似法律。叫做逆权侵占"
"所以说,让别人住你家房子最后他们会直接拥有你家房子?愚蠢之极。"
"所以我在公园里停车,持续17年。那这块地就属于我喽?"
(讽刺)"在魁北克省,我们每天都在做聪明的决定呢~!"
虽然中国的网友更认为这仅仅算个国外的奇闻异事?!然而,中国法院网也曾经刊文讨论称,《中国应借鉴 "逆权侵占"制度》。。。
这事儿也算给大家提了个醒,买房时要多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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