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一直对各种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带态势。
201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前后发布了6次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分别对商业银行、贸易公司、支付机构、个人等机构开具了不同金额的罚单共50张,罚金超过1.43亿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9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两高司法针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尺度给予了最新解释;
对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的严重情节也进行了划分。
倒买倒卖外汇,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俗称为“换汇黄牛”。
变相买卖外汇,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
尤其是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企业、机构相勾结,或利用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活动。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导致巨额资本外流,社会危害性巨大,属重点打击对象。
此外,蚂蚁搬家也是违规行为。
指同一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帐户中提取1万美元及以上外币达到5次以上;或同一个人将自己的外汇储蓄帐户内存款划转到5个以上直系亲属的账户;或5个及以上不同的人,同日/隔日/连续多日分别购买外汇后,将外汇打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在违规案例的通报中,
众多被罚银行里受处罚最重的为民生银行厦门分行。
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厦门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处以罚没款224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
除了银行,券商,一些涉及外贸的企业,甚至外国语学校也因外汇违规被通报,其中大部分有逃汇行为。
例如,青岛鑫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来进行逃汇;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98万美元,却没有实际对应进口货物也构成逃汇行为,三家公司分别被处罚140万元、109万元和95万元。
除了通报银行和企业外汇违法违规,也通报了典型的个人外汇违法违规案例,主要是以“蚂蚁搬家”的形式,利用亲朋好友的外汇额度,给自己的海外账户转账,在短时间内就可以收到大量外汇,用来海外买房和投资。
目前国家规定个人的换汇限额是每年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2018年12月最新通报中显示:
2016年1月至7月,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04万加拿大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17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05.65万加拿大元。
被列入黑名单的将在当年和下一年失去换汇额度,不得购汇,严重者面临罚款。
此外,还通报了一些地下钱庄的违法案例: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徐某在澳门赌场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265.98万元人民币;
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7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被处以罚款153万元人民币;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冯某在澳门赌场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1081.79万元人民币。
2015年7月至8月,香某将425万元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亲属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被处以罚款34万元人民币;
2016年7月,蔡某将1300万元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支付住房抵押贷款及其他费用,被处以罚款65万元人民币;
今年1月起规定,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当日5万以上的交易,要上报央行。个人单日跨境汇款/交易超20万的,这些机构也要报送央行。
今年1月1日起新税法实施,无论你是中国籍,外国PR永久居民还是各种工作人士:
■ 在中国有住所(习惯性居住) -> 按全球所得缴税
■ 无住所 + 一年住满183天 -> 按全球所得缴税
■ 无住所+不居住 -> 按中国境内所得缴税
■ 无住所+一年未住满183天 -> 按中国境内所得缴税
中国和相关国家已签订的避免双重收税的协议继续有效。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总之,说了这么多
外汇监管和海外征税
如今渐渐变得严格
大家一定要遵守规定
且花且珍惜啊~
规定存在,但也不至于怕什么。关于用途和金额的问题,不需要担心,大胆事先和银行咨询和联系如何操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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