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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罗律师要接着和我们分享【罗律师EB-1C谈】系列专题第三讲:“EB-1C与L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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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知道L1-A高管移民;也有人听说EB-1C高管移民这个说法,所以很多人会把这两个概念混同起来。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讲讲L1-A和EB-1C到底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异同点。
EB-1C,它是美国移民的一个类别,是美国职业移民第一优先里面的一个小类,跨国高管移民这个类别。
L1-A,是一个工作签证,他并不是一个移民类别,并不是一个绿卡类别,而是一个工作签证。那么,工作签证是派什么用处的?实际上,如果一个美国公司,想要招聘一个外籍劳工,需要给他办一些许可手续。那么,其中有一个许可手续叫做工作签证。工作签证也有很多的类别,大家耳熟能详的H1-B,是在美国毕业的学生使用的工作签证。 跨国高管这类人,如果想在美国工作可以使用L1-A。
L1-A实际上就是跨国高管的工作签证。工作签证有一个特点,它是短暂的、临时的,都是有期限的。
L1-A工作签证,最长只有七年;H1-B最长只有六年,除非你在第五年的时候,申请到绿卡,否则就最多六年。那L1-A不管怎么样,最多只有七年,因此这个工作签证可以理解为它是一个临时的工作许可。
倒过来,如果一个美国公司想招聘一个外籍劳工,但是他预计这个人要为他工作很久,他不是临时的,可能需要这个劳工工作10年、20年,那怎么办?如果一个美国公司想要一个外籍劳工到美国来为这家公司永远工作,不单单是临时工作的话,就需要给他办了一个不同于临时许可的东西,那就是一个永久工作许可。
那么永久工作许可是什么?实际上就是绿卡。
整个职业类别EB-1、2、3、4、5,总的含义都是一个美国公司来招聘一个外籍劳工。除了EB-5特殊,作为雇主存在,自己就是投资者到美国担任老板,去招聘美国人,只是因为跟就业相关,所以放在了EB类别。整个职业类别绿卡的最大意义,就是为了给这些美国雇主,想要招聘一个特定类型的一个外籍劳工,给他们办身份用的,办的就是永久工作许可。
美国移民法允许一个美国公司通过职业工作来给雇员办移民,它的目的何在?就是为了给你一个永久工作许可,让符合条件人能够一直在美国作为一个永久的劳动力,居住工作下去。换言之,如果一个美国公司不希望你永久工作下去,只要你临时工作个几年就可以了。那么他可以帮外籍劳工申请一个工作签证就可以。
如果美国公司不想给外籍劳工永久工作许可,基本都可以找到一个对应的工作签证。比方说,大部分的EB-2、EB-3对应的就是H1-B;比方说,EB1-A对应的是O1,EB1-B可以对应H 1-B;那么,EB1-C高管类对应的是L1-A;EB-4对应的是R1;EB-5牵强一点,可以对应E2。所有的绿卡,永久工作许可都有对应的临时工作许可,一个工作签证。
那么,L1-A就是EB1-C绿卡对应的一个临时工作许可,一个工作签证。这就是L1-A和EB1-C的一个异同点,他们都是跨国高管类别,条件是一样的,都适用于跨国高管。
为什么市场上经常是L1-A取代了EB1-C呢?
因为EB1-C申请有很多种做法。假设我只有中国公司,没有美国公司,没有关联公司,那么我就需要一个关联公司。关联公司至少有两种方法:第一个方式,中国母公司到美国开个新公司。第二个方法,中国公司可以到美国收购一个公司,也是可以的。
大家做EB1-C途径的时候,大部分都是走了注册新公司这个路。可能大家理解注册新公司花费小一点,比收购要简单,然后投入资金量也会相对比较少。但是注册新公司就带来一个结果。美国法律规定,新注册的公司,时间不够,资历不够,信息记录不够,美国移民法是禁止一个新公司来担保一个永久工作许可的。
为什么?因为你自己都还不知道公司可以运营多久,你怎么能来担保永久工作许可?因此新公司是没有资格担保永久工作许可的。
如果你是注册了一个新公司,你又想把你派过去怎么办?唯一能做的也就是一个工作签证,一个临时工作许可,也就是L1-A;而且在新公司的情况下,L1-A只有一年,这个一年就是实验性质的,让外国高管过来,先给他一年的临时的工作许可,看到底能不能在一年之内能够有所成就。一年之后能够把企业的规模、员工都做出来的,以达到符合签证延期条件,或者达到绿卡条件的话,才有下一步。 如果达不到的话也就回家了。
这就是说为什么经常会有人把EB1-C和L1-A混同的主要原因。如果你是直接收购美国公司,美国公司既可以办L1-A,也可以申请EB1-C,哪一个都有资格;如果是新公司的话,只能申请L1-A。所以如果你是通过注册新公司来制造美国关联公司,从而达到想做EB1-C移民路径的话,那么L1-A是不可避免的,至少要经历一年时间,然后再看自己是否符合条件。
但是如果你是通过收购、注资来制造美国关联公司的话,既可以选择EB1-C,也可以选择L1-A,看你自己的需要。
以前很多时候的做法是通过注册新公司来操作EB1-C,当你注册新公司以后,由于你公司目前无法申请绿卡,只能申请工作签证,因此L1-A就成了绕不过去的前置一年。实际上做L1-A不是目的,大家最终目的都是EB1-C.
【罗律师EB-1C谈】系列节目,涵盖如下话题,敬请关注:
1.什么是EB-1C?
2.EB-1C里面跨国公司的含义?
3.EB-1C里面高管的含义?
4.EB-1C与L1-A的异同点?
5.实现EB-1C的路径一:“直接排遣”的适用人群和难点?
6.实现EB-1C的路径二:“开设美国分公司”的适用人群和难点?
7.实现EB-1C的路径三:“收购美国老公司”的适用人群和难点?
8.EB-1C对国内公司的要求?
9.EB-1C对美国公司的要求?
10.行业对EB-1C申请的影响?
11.EB-1C和EB-5的异同点?
12.EB-1C和EB-1A的异同点?
13.EB-1C和E-2的异同点?
14.EB-1C的申请进化史?
15.EB1-C的申请形势展望?
罗律师:美国移民律师,美国元臣国际律师事务所国际合伙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赴美留学获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法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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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制作: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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