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晚,一则求助微博刷爆社交媒体,目前转发已经达到了30万。当事人赵先生介绍,自己放下快要生产的妻子,去帮助一名正在被入室侵害的女住户脱离危险后,结果却被拘留了14天,接下来还有可能面临刑事制裁。
据福建台新闻频道报道,赵先生介绍,2018年12月6日,他听到楼下不断传出砸门和女住户大喊“强奸”的声音,立即下楼查看,“当时一个男的一只手掐着女孩的脖子,另一只手顶在墙上打女孩,女孩被打得脸部已经变紫,看起来快喘不上气”,因此立即上前拉开了男子。
据当事女子后来介绍,当天该男子尾随她进入楼道,用力踹开了房门后要求留下来过夜并企图进一步侵害,遭到反抗后又用凳子将其打晕。同住的女闺蜜看到这一幕跑出门去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据福建新闻频道报道,男子与女住户并不相识。
眼见被插手进来的赵先生拉开,男子不服气,因此在赵先生的右颈动脉和右胸各打了一拳,随后,警方到达,制止了事件的进一步恶化。
结果没想到的是,三天后,赵先生被警方以故意伤害的罪名拘押进了看守所。
赵先生称,在制止女住户被侵害时,自己拉开了男子,“他又反过来打我,然后被我撂倒,撂倒以后他掐住我的三个手指,我抽不出来我踩他肚子一下,那个男子拿着电话说找人弄死我,我过去还想打他,那个女孩拉住了我”,几天后对方报警称赵先生涉嫌故意伤害,因为那一脚造成了自己内脏损害。
1月10日,赵先生在看守所待了14天后被保释,律师表示,目前还要等待检察院的鉴定结果,该情况有两种可能:
一、如果被判定为“见义勇为”,那就没什么事儿;
二、如果判定为“故意伤害”,不仅要赔对方20万-60万元人民币,还要蹲4年监狱。
赵先生认为实在接受不了这种结果,自己当时确实是见义勇为,怎么会有之后这么一大堆事儿?
他还介绍,事情发生前,老婆已经快到生产期,进看守所的14天里,老婆进入医院准备生产,在她最需要自己的时候却没有帮上忙,感觉很内疚。遇上这事后,赵先生的老婆、父母在医院里联系律师,然后他才被保释出来,“我觉得冤枉”、“现在的想法就是挺崩溃的,每天一想到老婆孩子,想想父母感觉整个家已经垮掉了,救了一个人把自己害了把家里人也害了”。
赵先生的妻子抱着出生的孩子。
2月17日,赵先生将事情的来龙去脉发在了微博上并连发十多条相关内容维权,目前转发人数已超过30万。
赵先生的妻子对此回应,一直以来,丈夫身上有很强烈的正义感,“包括他这次下去帮忙”。
记者电话联系被搭救的女住户得知,她回老家要住一段时间才能回来,为了方便赵先生维权,女住户在回家前对着赵先生妻子的手机,讲述当天晚上被侵害的过程。
视频画面显示,在对赵先生的搭救道谢后,她哭着道歉,“我没有想到坏人会逍遥法外,做了好人好事的人却被关进去”。
女孩说,当天晚上那名陌生男子跟在她后面,想要进她的房间,她不让,把门锁了。男子就在外面拼命地踢门,并且把门给踹开了,踹开门之后男子说要留下过夜。女孩要推男子出去,但男子不出去,与女孩同住的室友就跑出去报警。
男子拿凳子打晕了女孩,就开始试图脱女孩的衣服,但女孩没有完全失去意识,两个人就在拉扯,再然后男子就被拉开了。
“他起先打了我两拳,右颈动脉一拳和右胸一拳,企图还要打我就被我撂倒了。我还想去打他,但是女孩拽着我衣服,我就没有去打他。”
随后,110民警也到了现场,赵宇回到了自己的住处。但让赵宇想不到的是,三天后他被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的罪名,拘押进了看守所。赵宇向记者回忆道,在制止女住户被侵害时,他曾跺了对方肚子一脚。随后男子报警称赵先生涉嫌故意伤害,造成其内脏损伤经鉴定伤残达到了二级。
被救女孩
在视频中,女孩对赵宇的妻子说:“我真的很感激,如果没有你老公(指赵宇)的话我不知道后果会怎么样。但我没想到坏人逍遥法外,做了好人好事的人却被关进去。”
涉事男子
记者也联系了女孩口中试图侵害她的那名男子,当时男子正在打麻将,男子表示赵先生确实踹了他一脚,他的伤已经好了,治疗花了五万多。
当记者问:“那个女的说你要在她家里过夜,有没有这回事啊?”男子否认说:“没有啊。”随后男子要记者晚一点打过去,说是“他们在打麻将,听不见。”
昨天,涉事男子李先生针对此事再次发声,否认企图强奸,称和女子认识,当天一起吃饭喝酒,当晚女子喝醉,自己送她回家。
视频中,李先生和被救女子进行了电话对质,但是双方仍然各执一词。李先生坚决不承认自己试图强奸,也否认打人,称自己当时只是在门口玩,不知道为什么被踢。
点击可看视频→被踢男子回应
在接受采访时,李先生还向记者展示了伤口,称事发后到警察局,他突然肚子痛,到医院后发现是肠子破裂,并做了手术。随后他报了警,要求赵宇对其进行赔偿。
赵宇
因为此事被拘留14天,赵宇感到十分糟心。
“他当时按着女孩在墙上,把女孩的脸都打紫了。”
“挺接受不了的,因为她不喊救命强奸我也不会去救他。”
“当时他拽着我三个手指,我如果不跺他肚子,我也挣脱不了,手指就得断了。”
赵宇认为,自己帮助女住户脱离危险,是见义勇为的行为,现在却是涉嫌故意伤害。
更让他糟心的是,他咨询了律师,如果没被判定见义勇为,而被判定故意伤害的话,赔偿要在20万-60万之间,不仅如此,还要在监狱里度过4年。
当天晚上在女住户家里的矛盾,到底是怎么发生的,对于赵宇当时的行为认定究竟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害。
为此,记者联系了福州警方。福州警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情况尚在调查,已给受害女子进行伤情鉴定。同时表示“舆情发生后,各级部门都在积极地应对处置”。
本案的焦点为:赵先生在制止对方犯罪过程中的防卫行为,即“踩他肚子一下”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规定,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认定“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为案件的关键。
如何认定“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我国法律理论和实践认为,一般而言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但“明显超过”同时表明立法强调对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不必过于苛求。除此之外,似乎再很难找到具体的衡量标准。
去年引起全国人民广泛关注的“昆山龙哥”案,于海明被认定是正当防卫,官方给出的解释是:
一、刘海龙在醉驾后主动挑起事端、过错在先,而且严重威胁到于海民的人身安全;
二、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在砍刀掉落以后,刘海龙仍然第一时间去抢,可以认定其仍然具有伤害人的目的和举措);
三、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正当防卫要求;四、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
除此之外,致命一击的认定极其关键。死者在7秒内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是致命伤,是在于海明刚捡到刀、刚刚经历一场生死的时刻,在短短的几秒内他只能作出本能的反应。
上述解释也并没有直接说明于海明捡起刀刺死对方的行为本身,是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我们再来看看普通法系国家英国相关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1971年,英国法院在审判Palmer v R [1971]一案时认为:当事人遭遇侵害时实施防卫既合法又公正,但前提条件是,该防卫行为应当“合理必要”(reasonably necessary)。
该案中,被告和其他两人在偷了大麻后被三人追赶,这三人手中拿着棍子和石头。在被追赶的过程中,被告开枪打死了其中一个追赶的人。一审中被告以“正当防卫”进行抗辩,但陪审团认为其有罪,上诉法院其后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认为被告在防卫中使用的武力过当。
审判该案的大法官莫里斯(Lord Morris)有一段著名的判词:“如果遭遇袭击时所进行的防卫为合理必要,那么可以认定他在实施防卫行为时无法精确确定其防卫行为的确切方式。如果陪审团认为某人遭遇袭击,在突如其来的痛苦下实施了他确确实实、本能地认为必要的防卫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防卫行为。”
本案就是在英国法律史上确立了“合理必要”防卫原则的经典案例。
其后英国的成文法《刑法法案1967》也相应规定,“在阻止犯罪…….的情形下,可以合理(reasonable)使用武力。”
这里的“合理必要”,可以解释为我国刑法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可以理解的是,很多情形下行为人处于本能反应,根本没有时间判断行为是否“合理”,因此法律并没有要求精确计算需要何种程度的武力,而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当事人在当时情形下应使用的合理武力。
对于判断是否防卫过当时采用的方法,即是主观判断还是客观判断,英国法律也通过案例R v Clegg [1995]树立了原则。即对于行为人身处情况的判断为主观判断,而对于所使用的防卫行为是否为合理则为客观判断。
本案中的被告是一名在北爱尔兰服役的士兵,当时和其他四个士兵在一个汽车检查站执勤时,一辆车先是开近站点慢下来,但紧接着却又突然开亮大灯并加速朝士兵们冲过去。
所有在场的士兵开枪射击,被告在车接近时开了三枪,在车逃离时开了最后一枪,而这最后一枪为致命一枪,射中了坐在后排的一位乘客。后来证实这辆车是偷来的,里面的人只是些“兴高采烈的乘客”并非当时士兵们认为的恐怖主义分子。
被告最后被判谋杀罪,理由是他开最后一枪时,面临的危险已经不存在,因此彼时开枪射击的行为过当。很明显,对于其身处的情形(乘客是否为恐怖主义分子,也即是否导致开枪射击的情形是否真实存在)为主观判断,即士兵们对于此在主观上的认识,即使该认识错误也不够成防卫过当的原因;
而对于所使用武力是否合理则为客观判断,即客观上被告在危险不存在的情形下仍实施射击的行为被认为是防卫过当。
回到文首这个案例,英国采用的是陪审团制度,在英国法律下,如果陪审团认为(在我国法律体制下则由庭审法官判断)赵先生“踩他肚子一下”的防卫行为“合理必要”(客观判断),则赵先生的行为为正当防卫行为,无须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最关键的一个点在于:赵先生的踢肚子行为发生的时候,是否他存在不得不作为的理由,例如他所说,他的手指被对方拽住,很有可能掰断,只有选择踢肚子才能制止对方的侵权行为!
而笔者看到某些评论区里提到的“没准那陌生男和女邻居是男女关系呢”这样的情形并不影响本案判决,即只要赵先生本人认为陌生男对女邻居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即可(主观判断)。
1. 如果能够证明赵先生在实施踢肚子的行为时,是被迫,是为了组织对方的进一步侵权行为,很明显是正当防卫。
2. 如果行为发生在对方已经被制服并且没有潜在伤害他人能力情况下,应该属于防卫过当。
3. 舆论和法律应该是区别对待,无论舆论如何,都应该以法律的标准来判断。
“昆山龙哥”事件里,“宝马男”刘海龙要拿刀砍于海明却遭到于海明的“反杀”,虽然当时不少人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各执己见,但最终众望所归,于海明的行为从法律上,有足够的证据被判为“正当防卫”。
笔者同样作为普通老百姓的一员,很喜欢当时某个评论区里这样的一个评论:“……我们每一个人都从视频的细节中看到了自己。如果我们遇到了这样的事,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我们到底该怎么办?于海明替我们做出了抉择。当老实本分的他捡起刀刺向刘海龙的那一刻,他防守的是普通老百姓最后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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