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CRS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把美国人寿保险作为自己全球资产配置的重要一环,因为美国人寿保险具有保障家庭权益、传承财富、长时间的保值增值、保护隐私以及它的隔离功能(通常企业或个人追缴债务都不能触碰个人的人寿保险金)等作用。
无论任何国籍只要合法入境美国,便可以在美国买人寿保险(需要在美国做保险体检)。
美国有数十家保险公司卖人寿保险给外国人。按照投保人的意愿,选择保险公司和符合投保人意愿的产品。2018年底,最受大陆人士欢迎的【voya】就正式停售了。经研究发现,后VOYA时代,能够火的就只能是【GA】了,因为“美国关联度”要求低啊,没别的原因。
很多购买美国保险的人其实并不长居美国,对美国人寿保险有很多疑问,比如:美国FATCA与全球CRS有什么不同?作为外国人购买美国保险,如何理赔?美国人寿保险审核的考量因素有哪些?香港的美元保单和美国保险相同?下文中为大家一一解答。
因美国并不属于OECD发布的已经签署或者承诺签署CRS的国家或地区,被列为非CRS参与国,其通过FATCA法案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那么,同为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制度,CRS与FATCA法案有什么不同呢?
为增加税收收入,打击美国纳税人利用海外账户偷逃税行为,美国国会于2010年3月18日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法案),该法案使得美国有能力在全球范围内收集纳税人的海外账户信息。
截至2014年7月份,已经有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西班牙和澳大利亚等39个国家或地区同美国就FATCA法案达成了政府间协议,另有包括中国在内的60个国家或地区与美国就协定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欧盟《利息税指令》和美国FATCA为OECD出台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标准提供了参照。
信息交换模式不同
FATCA模式:美国VS金融机构
FATCA法案的信息交换则包括两种合作模式,
一是由缔约国政府承诺向其金融机构搜集信息并自动移交给美国国家收入局(IRS);【金融机构—缔约国政府—美国IRS】
这里又分单边或双边交换模式。
中国与美国协定的是双边交换模式。
二是要求缔约国的金融机构直接向IRS报告美国纳税人的账户信息。缔约国应当保证其金融机构与美国签订合作协议。【金融机构—美国IRS】
要求金融机构其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展开尽职调查,辨别并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国账户(包括自然人账户以及美国纳税人持有比例超过10%的非金融机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美国纳税人的姓名、地址、纳税识别号、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账户总收入与总付款金额。
不愿意加入FATCA游戏规则的,美国也有自己的“流氓政策”,即对于不配合的外国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美国的包括股息、利息在内的收入将会被强加30%的预提所得税作为惩罚。
CRS模式:国家VS国家
CRS是基于完全互惠模式的自动信息交换。这主要体现在CAA文本中。
第一批实施CRS的54个国家和地区中,已经有48个成功参与了“配对”,剩下6个国家目前仍在进行本国CRS立法或者对CRS实施所需要的数据保密和安全操作以及IT系统进行完善。
不同对象的不同标准
FATCA主要影响的是在美国外有账户的美国人、美国跨国公司及缔约国外国金融机构。
若缔约国与美国签订FATCA法案,并选择双边模式,即对等交换信息。但由于FATCA法案是美国的国内法律,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履行美国法案下的合规义务,面临着跨国间的法律障碍。
CRS影响的是100多个签约国的非税务居民,影响范围更为广泛。有些人即使不需要根据FATCA上报财务账户,但是在CRS下,就需要上报。
FATCA只针对余额超过50000美元的个人账户,以及不同限制的公司账户。而CRS没有最低金额限度,存量账户,个人低净值账户按照账户持有人的地址来确定税收居民身份;(同一家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600万美元),个人高净值账户根据记录检索和客户经理程序来识别税收居民身份(加总余额超过600万美元)。
CRS是统一报告准则
CRS对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与报告义务作了统一规定,承诺实施CRS的国家或地区执行单一标准,使得程序简化、高效,且大大降低管理成本。而FATCA作为美国国内法案,其执行必须通过美国逐一与各国谈签协议才能实现。而且,不同的协议执行标准未必一致。
金融机构分类范畴不同
FATCA或者CRS下对于实体(Entity)的分类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该实体在FATCA或CRS下是否需要承担以及承担何种合规义务的问题。任何实体,如果不属于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的范畴,则应分类为非金融机构(Non-Financial Entity, “NFE”, 或者FATCA下的Non-Financial Foreign Entity, “NFFE”)。非金融机构本身并没有任何FATCA或者CRS下的合规义务。
根据非金融机构的业务类型,又可以进一步将其分类成积极非金融机构(Active NFE)和消极非金融机构(Passive NFE)。 与积极非金融机构不同,消极非金融机构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和细分类,而是一个默认的类别。原则上,如果一个非金融机构不属于积极非金融机构,则其应被分类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与美国FATCA的双边信息交换机制不同,CRS属于全球性的信息交换,为了防止个人通过在非CRS参与国设立投资机构 (Investment Entity) 而不合理避税,CRS特别增加了一类消极非金融机构,即位于CRS非参与国的投资机构(Investment Entity)。
作为非金融机构,消极非金融机构本身没有任何FATCA或者CRS下的合规义务,不存在识别金融账户并搜集和申报金融账户信息的问题。但是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另外一家金融机构的金融账户时,该金融机构不仅需要识别该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身份,同时需要“穿透”该消极非金融机构,识别出其实际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 或 Substantial Owners), 看其是否属于需要申报的情形。
很多客户在咨询美国人寿保险的时候,最关心的就是理赔的问题,比如理赔时需要提供什么信息?在美国境外身故是否影响理赔结果?什么身故原因属于不理赔事项?受益人是否需要飞到美国境内申请理赔?理赔金是否需要纳税?
1.美国人寿保险身故理赔需要提供的信息
理赔申请表
身故证明(官方原件),一般为大陆的公安局开出
身故证明之英文翻译件
翻译件之公证文件
以上文件快递到保险公司即可,无需受益人飞往美国申请理赔。
2. 理赔金额如何支付给受益人?
若受保人身故发生在美国境外,一般理赔时间为4-8周。保险公司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为:开支票寄至受益人指定地址。受益人可以把理赔金存入任何国家的任何银行账户内。存入保险公司为受益人开设的账户内,受益人可以随时支取部分或全部金额。如只支取部分,保险公司将支付固定利息于剩下的余额。
3. 理赔金额是否免税?
若保单持有人为外国人,无论理赔金额大小,无论受益人国籍/身份,保险理赔金全额免遗产税。
若保单持有人为美国人,其理赔金额及其海内外资产将被计入遗产税免税额内。超出免税额部分必须被征收遗产税。
很多保险经纪人粗略的告诉客人:寿险理赔金都是免遗产税的。这一说法非常误导客人。
如您的寿险理赔金加上现有资产超出今年(2018)的遗产税免税额1100万美金(每年的遗产税免税额上限不一),身故时,超出部分将被征收40%的联邦遗产税,还没算上某些州的州遗产税,还有法院的公证费用。如何规避这一重税呢?
很简单,为保单设置一个不可撤销寿险信托(ILIT)即可。该信托内的寿险理赔金全免遗产税。
综上,外国人买美国人寿保险的保单,其所有权益与美国人一样。
审核是在经过一系列的数据、事实对风险进行评估,最后再决定是否承保,承保金额上限,承保费用。
(1)年龄:年龄越大,距离正常寿命终点就越近,风险也越高;
(2)性别:一般而言,女性的寿险风险成本要比男性低,因为其平均寿命更长;
(3)身高体重:根据每个人的身高来计算,如果过胖或过瘦,保费都有可能增加甚至被拒保;
(4)身体的健康历史:至少过往5年的就医记录-是否有任何疾病,住过院,做过手术等,这些都能直接影响保费的高低;
(5)家族病史:是否有直系亲属在60岁以前因疾病身故;任何直系亲属现有严重疾病等等;
(6)上保原因:保险公司需要知道购买保险的目的——是需要提供家庭保障,还是资产传承,规避税务等等;
(7)职业:对于很多高风险职业,不少保险公司是可以直接拒保的;
比如警察,军官,政府要员,演艺界名人等等。对于这些高风险职业的受保人,某些保险公司可以在多加保费的情况下承保。如承保金额过大,也会与其他再保公司共同承保。
(8)收入:为什么需要考量收入呢?
举例:如果40岁的受保人年收入为5万美金,申请200万美金的寿险-保险公司直接降低保额。美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假设该受保人还可以工作25年,其总收入为125万美金。那么他的经济价值就不能超过125万美金,保险公司最多只能审批125万美金的寿险。
注意:保险是用来规避经济风险,而不是用其来投机或牟取暴利的。如果一个人的经济价值为125万美金,其身故所带来的损失为125万美金,那么保险公司只是为其家人承担一个相对应的经济风险,而不是让其谋取更多的利益。
(9)是否已有寿险/面额:根据受保人的上保目的、收入、资产来综合考量到底其需要多少面额的保险来达到他/她上保的目的;
如果投保人年轻,或者投保额小,投保人只需回答申请表上所问的有关健康的问题,无需体检。
要求更高的,保险公司会委托专门的、独立的体检公司派人上门给投保人做免费的体检,内容就是验血,验尿和量血压。
一般的体检都是由有执照的医护人员进行。体检人员和化验室一般不棣属于保险公司,他们的技术和操作一般不受保险公司控制,从而保证了结果的独立性和客观。
比如就以上案例:如受保人最多只需要125万美金的寿险,他已经购买了100万美金的寿险,保险公司最多只能再批25万美金的寿险。除非其经济情况,需求发生改变。
(10)受益人的确定:美国的保险受益人是投保人指定,而不是法定的。也不是任何人作为受益人保险公司都可以接受。保险公司要确认受保人与受益人之间要有合理的“承保利益”即“Insurable Interest”。
很多人以为香港的美元保单就等同于美国保险,殊不知美国保险的构造和原理与大陆或香港的保险有着很大的不同。港险宝宝就给大家一张图,自己体会!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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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a Sheng
巴黎第一大学M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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