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裁决:澳大利亚大麦倾销补贴罪名成立,征收反倾销税率73.6%

2020年05月18日 澳微帮


中国对澳大利亚大麦的反倾销调查在今天一锤定音,最终裁定将对澳大利亚产大麦提高关税!

大麦俗称三月黄,禾本科植物,是一种主要的粮食和饲料作物,也是酿造啤酒的主要原料。大麦是世界上第五大耕作谷物,种植面积约达53万平方公里。共有约100个国家种植大麦,年产量1.2亿至1.5亿吨,产值约300亿美元。

最终裁决:澳大利亚大麦倾销补贴罪名成立,征收反倾销税率73.6%

澳大利亚野生状态下广泛分布着大麦,由于大麦繁殖能力、耐受能力和适应能力都很强,在沙漠地区也会生长。如下图所示,野生大麦在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有密集的分布,在内陆干旱地区及西澳湿润地区、昆士兰州湿润半湿润地区也有分布。

最终裁决:澳大利亚大麦倾销补贴罪名成立,征收反倾销税率73.6%

澳大利亚是中国最大的大麦出口国,主要用于酿造啤酒和牲畜饲料,据中国商务部数据,中国在2017年进口了价值15亿美元的澳洲大麦。

反倾销调查结果

最终裁决:澳大利亚大麦倾销补贴罪名成立,征收反倾销税率7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0年第14号,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裁定结果如下。

原文链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2005/20200502965862.s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8年11月1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8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大麦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存在倾销,国内大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

被调查产品名称:大麦。

英文名称:Barley

主要用途:大麦是一种禾谷类作物,系禾本科、大麦属,主要用于酿酒、饲料等生产,也可作为种子,以及直接或通过加工被消费者食用。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31000和10039000。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 伊鲁卡信托(The Iluka Trust):73.6%
  2. 卡尔根诺米尼斯有限公司(Kalgan Nominees Pty. Ltd.): 73.6%
  3. JW & JI麦克唐纳家族合伙(JW & JI Mcdonald & Sons):73.6%
  4. 麦秆田公司(Haycroft Enterprises):73.6%
  5. 其他澳大利亚公司(All Others):73.6%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0年5月1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大麦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澳大利亚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最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20年5月19日起执行。


澳大利亚大麦反倾销调查时间线:

2018年11月19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9号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6日,澳大利亚提出请求,呼吁中国尽快完成对大麦出口的限制调查。对此,中国商务部在11月14日给出答复,对澳大利亚大麦进行的反倾销调查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延长6个月,调查将在2020年5月19日完成。

2020年5月初,澳大利亚多方与中国对话希望“从轻发落”,澳大利亚贸易部长伯明翰表示,如果中国对澳大利亚大麦征收高额关税,将就此事提交世界贸易组织。

2020年5月18日,中国商务部发布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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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什么要对澳大利亚的大麦进行反倾销调查?

一直以来,澳大利亚都是中国最主要的大麦出口国。2017年该国对中国出口了648万吨大麦,占当时中国总大麦进口量的四分之三,价值15亿美元。

2018年,中国国际商会认为,伴随着出口量逐渐增大,澳大利亚正以低于正常价向中国出口销售,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对中国本土大麦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

另外,中国国际商会还做过一项统计,中国在2014年至2017年三年内从澳大利亚进口大麦数量增长了67%,可大麦价格却下滑了近三分之一,至198.05美元/吨。

最终裁决:澳大利亚大麦倾销补贴罪名成立,征收反倾销税率73.6%

而2017年,中国大麦总产量为166万吨,低于2014年的181万吨。

该商会还认为,澳大利亚政府向其大麦产业提供的补贴项目达到32项。就是说,澳大利亚政府对其大麦进行了反补贴,以低价形式卖给中国,打击中国本土大麦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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