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翻译为“共同申报准则”,又称“统一报告标准”. CRS 不是一个收税的制度, 而是交换涉税信息。 CRS旨在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目前正循序渐进地在各国实施,有望在2018年完全覆盖所有的成员国。
本质上是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自动报告财务信息,通过参与国和地区之间交换税务居民资料,以提升税收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漏税。因此CRS又被称为全球化的FATCA.即共同申报准则。中国政府承诺将于今年实施OECD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将通过国际合作对税务居民实施全球纳税。高净值人群需要充分考虑CRS对财富、家庭带来的影响,尽早积极主动做出妥善合理安排。
随着CRS 的到来, 高净值人士在全世界的资产将变得非常透明。以经G20核准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成员国采取的标准, 是以在当地不视为税收居民的账户资料作为会员国之间交换的讯息.
举个例子, 比如说中国人: 王富豪. 有一天去了西班牙旅游,但不是西班牙的税收居民, 存了一笔巨款,因为王富豪他不是西班牙认定的税收居民, 那么西班牙的银行就有义务把王富豪存款的信息金额披露给中国税务总局,这就是信息自动交换;
比如,国人在香港买了大额年金保单或有现金价值的保险, 涉及到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受益人的信息及现金价值统统都会透明地被交换。从操作层面来看,外国税收居民在中国的账户信息,中国将收集提交给他们本国的税务机关;而中国税收居民在国外的账户信息情况,外国税收部门也会交给中国的税务机关。这就意味着以后无论在境外有多少金融资产,中国的税务部门都能从境外金融机构那里获悉。如果高净值人群想透过身份的买卖、在境外免税天堂成立纸上公司来进行避税、节税或隐藏资产,就相当困难了。
CRS的执行分几个时间段:
早在2014年9月中国承诺实施AEOI(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2015年12月,中国正式签署了金融账户社会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2017年1月1日,完成对新客户开户流程的改造,对于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新开户客户,可以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出其中的非居民账户。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高净值(在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总余额大于100万美金)存量个人客户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向国税总局的首次信息报送,并在以后年度每年定期向国税总局进行信息报送。
2018年9月30日前,中国将与其他参与CRS的辖区完成首次辖区间的信息交换,以后年度也将每年定期进行辖区间的信息交换。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其余所有存量客户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CRS分批执行的区域:
第一阶段2017年9月,56个国家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下列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止到2016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巴巴多斯、比利时、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塞浦路斯、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泽西、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耳他、毛里求斯、荷兰、圣马力诺、塞舌尔、西班牙、瑞典、南非等
第二阶段40个国家于2018年9月,将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下列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止到2017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库克群岛,香港地区,印度尼西亚,日本,澳门,新西兰摩纳哥,圣基茨与尼维斯,新加坡,阿联酋、土耳其、努瓦阿图等。
除美国以外,目前还有94个国家和地区没有承诺自动交换信息,这些国家包括秘鲁、菲律宾、中国台湾、泰国、乌克兰、越南、伊朗、伊拉克、朝鲜、蒙古、阿曼、巴基斯坦、阿富汗、孟加拉国、玻利维亚、柬埔寨等。未承诺自动交换信息的国家不代表以后不执行。
开户人姓名、地址、税务居民所在地、账号、税收登记号码(TIN)年末账户余额或账户净值(含现金价值)、利息、股息、保险产品收入、买卖金融资产的收益、账户所在的金融机构。
CRS金融账户交换的具体信息:
中国的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外拥有的任何金融资产包括:存款、证券、投资型的保险产品、投资基金的份额、大宗商品或是这些资产通过信托、特定目的的公司持有,都有可能被账户开立地的金融机构视为非居民金融账户而进行申报;
存管账户、托管账户、现金价值的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权益、债权权益;
但实物资产房产、珠宝、字画等非金融资产则不需要交换,现金也不需要交换。
CRS涉及到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合作企业、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其他符合规定的机构。
实际上受到影响的只有两种人群:
第一种是有海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即在中国境外拥有的任何金融资产,如存款、证券、投资型保险产品、投资基金、信托等都有可能被视为当地的非居民金融账户而与中国税务局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种是金融资产在中国境内的非中国税收居民,即在中国境内的金融账户将被视为中国的“非居民账户”,其账户信息将会被收集、报送、交换给其税收居民所在国。
第三种是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CRS具备“穿透审查”功能,如果中国人在境外税收优惠的地域设立公司,并通过公司在金融机构开户持有资产,或通过公司帐户理财或消费,若相关帐户持有人非自然人或其他实体,CRS将穿透审查至其背后实际控股人。
第四种是在海外购买高额人寿保险,香港也是CRS签约地区,香港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将境内高净值人士的大额保单信息报送给中国税务总局,而且历史保单也需要披露。
第五种是建立海外家族信托,如果信托所在地是CRS参与方,已设立的家族信托有关信息也要被披露,把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保护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息可能都会被共享至中国税务局。第六种是在海外开设公司从事国际贸易。境内外同时实施CRS,会导致这一群人在境外开立的个人金融账户资产被披露,一旦查询到境外的巨额收入,不仅要面临大额的个人所得税补缴,并且在境外设立公司还面临25%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税务总成本可能高达40%。以上几种金融资产情况一经披露后不代表一定会征税。
总而言之,尽管CRS的详细规则非常复杂,但其基本原则相对比较容易遵守。即:A国的金融机构识别出在A国持有但属于B国的税务居民的金融资产,将这些资产报告给B国,然后B国会查看税务居民是否已为这些资产报税,且是否已支付由这些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及所得的所有税项。
高净值人群要秉着坦然接受、从容赚钱、顺应潮流、合理纳税的心态寻找靠谱的方法如资产体检、全球规划、身份选择、地区选择、资产结构配置来面对CRS。
随着全球纳税时代的来临,税务和财富管理将密不可分。如果故意隐瞒或错报税收居民身份,被查到后将被列入洗钱的名单进行相关调查。
对于有境外资产的个体来说,现在要做的是梳理过去的资产来源,并保留好相关凭证,未来在做资产配置时也做好资金来源的分类和梳理,确保自己能够阐述和证明清楚个人资金的基本来源。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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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a Sheng
巴黎第一大学M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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