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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1月3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引人注目的是其中三条新规,让擦边球无所遁形,让灰色地带不再不明不白,非法外汇交易再无边界不明之处。
两高负责人直言,《解释》发布后再有违法违规行为将做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黄三水惊呼,前所未有事,今天开始了!
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两高对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按照“非法经营罪”的顶格进行处罚,依字面理解刑期是没有上限的,没收财产也可以是全部。
用简单直白的语言来说,就是犯罪成本已经直线上升到太空。很多人原以为帮别人倒倒外汇套套现只是小问题,现在可是真刀真枪的要吃牢饭还要没收家产。
黄三水就问温哥华的各家换汇公司,你们怕不怕?
黄三水对小编解释说,地下钱庄的定义比较宽泛,由于中加两国法律制度不同,在中国被称为地下钱庄的非法经营组织,在加拿大就是合法的换汇公司。而在加拿大合法的换汇行为,如果处理不当涉及国内金融账户时就可能涉嫌“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
所以同一个行为在加拿大不违法,不代表在中国不违法。
两高既然联合发布《解释》,并明确2019年2月1日后将依照《解释》从严从重处理“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问题,大家就不能再掉以轻心。
毕竟绝大多数人并不是故意违法犯罪,只是由于不了解法律要求而误触法网,但现在的后果已经不是罚罚款警告一下那么简单。所有人必须万分小心,不要惹上牢狱之灾。
根据中新社的报道,《解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
2、“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3、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
4、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及判处罚金的标准。
5、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6、从宽处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7、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犯罪地的认定。
8、《解释》的时间效力。
其中,广大民众最需要了解的内容,主要是最新明确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具体来说A先生在温哥华商家B处,用国内银行卡刷卡消费5万人民币购买商品,交易瞬间人民币已经被转换成加元支付给商家B,然后A先生以退货的名义要求商家B退款,商家B本应在银行卡内原路退回,但商家B以现金退款,则A和B都违反了中国法律。
第二种,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比如A先生找通过在中加两地都有经营实体的旅行社B,然后旅行社B在中国收取A先生人民币5万元作为旅游费,随后将这5万元转款到加拿大,旅行社B在加拿大的分支机构将对应资金套现给A先生。则A和B都违反了中国法律。
第三种,支票套现情形,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这种情况和第二种相近,只不过交易的双方从A先生和旅行社B,变成了A先生实际控制的公司和旅行社B。常见的情况是A先生以公司员工旅游,或者在加拿大召开年会等名义,将支票存入旅行社B,然后旅行社B在加拿大的分支机构,将对应的加元在加拿大境内支付给A先生。
除了上述三种之外,《解释》还兜底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两高表示,今后一段时间重点打击的对象包括:
1、资金跨国(境)兑付。
2、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
黄三水说,内有BC省总检察长David Eby强力反洗钱,外有中国两高新版《解释》强力打击地下钱庄。不出预料则未来大温地区或将出现“钱荒”。
手头有加元的朋友可要珍惜了!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作者:郭星
责任编辑:马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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