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财经》第十四期精彩文章推荐:聚焦Super (1) -- 澳洲养老金制度

2015年05月11日 BMY GROUP澳洲财经


聚焦Super (1) -- 澳洲养老金制度


写在卷首:

澳大利亚是高福利国家。政府向公民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涉及养老收入、残疾人福利、职业津贴、疾病和生育福利、工伤福利、失业救济和家庭扶持等。其中,养老收入保障措施是澳社会福利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这期开始,本专栏将为读者们带来澳洲养老金基金(Superannuation fund)产品的系统性介绍,由于养老金产品本身的性质与其他金融产品相比,有很多独特的地方,我们将先从养老金制度入手,让读者了解澳洲养老金的运作体系,然后在下一期中开始介绍养老金基金产品本身的特点和表现等。




澳洲退休收入保障体系

澳大利亚作为英联邦国家,沿袭了英国养老金的制度传统,早在1909 年就建立了养老金制度。20 世纪80 年代以来,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剧,澳大利亚经历了养老金制度改革,建立了典型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国民年金(Age Pension),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旨在防止老年贫困;第二支柱为养老金(Superannuation Guarantee),也就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提到的Super,养老金通过雇主强制和个人自愿供款方式筹集费用,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三大支柱是自愿性养老公积金(Voluntary Savings)和其它私人储蓄及投资,由个人自愿参与,政府给予税收优惠,旨在进一步增强老年生活保障力度。


一家独立机构评出的全球退休金指数的最新数据显示,2014 年澳洲的退休收入保障体系在全球排名第2 位,仅次于丹麦,比2013年上升一个名次,同时在各项分项指数中也名列前茅。



澳洲养老金制度

  • 发展历程

私营部门养老金首次出现在19 世纪小部分工薪族中,且主要针对白领阶级。那时候的养老金仅涵盖了澳洲少数群体,且集中在专业人士、经理、行政人员、公务员和金融从业人员中。在1908 年至1990 年间,大多数澳洲人还是依靠对税收居民提供的国民年金作为退休后的保障收入。


强制性养老金(Compulsory superannuation)在1985 年首次被引入——当时由澳大利亚工会委员会、澳大利亚雇主协会和澳大利亚劳资关系委员会达成协议,要求从1986 年开始由雇主支付工资的3%,用以向注册养老金缴费,这些缴费以雇员的名义存入个人退休金账户。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大雇主对协议的服从率较高,但是小雇主对协议的服从率则较低。而且,3% 的供款率从长远看也难以满足社会广泛群体的养老保障需要。


1992 年4 月2 日,澳洲通过了《养老金保障法》(Superannuation Guarantee (Administration) Bill 1992),该法案要求所有企业雇主为雇员提供退休保险金,成为澳洲政府国民年金之外建立的养老保险金。


下图提供了澳洲养老金制度的引进和主要改革的时间线和事件表。澳洲养老金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一直在进化和改革,以适应澳洲人口环境和经济环境的演变。



制度框架

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Superannuation)属于退休保障体系。澳洲法律强制规定雇主为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SuperGuarantee Charge) 或者个人酬薪自愿供款(Salary Sacrifice Contributions)给专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或自行管理养老金基金(SMSF)中,再由基金管理公司或SMSF 对这笔钱进行管理和投资,争取获得投资回报,为个人退休后或和失去劳动能力时提供保障。


有时候政府对低收入人士也提供一定的补贴。个人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满足其它条件(比如伤残、财务危机、离境定居)时,可以一次性或分期取出养老金账户里的资产,也可以以年金形式保证长期稳定收入。



养老金供款

澳洲养老金属于确定给付(Defined Contribution)类型,向养老金供款有两种类别——优惠性供款(Concession)和非优惠性供款(Non-concession Contribution),也被称为税前和税后供款:


1、雇主供款(Superannuation Guarantee Contributions), 即雇主强制性供款, 在14-15 财政年度为9.5%,供款要付15% 税率。年薪达30 万元以上人士,税率增至30%。


2、薪酬自愿性供款(Salary Sacrifice Contributions),即是牺牲部分收入来作出供款。雇员可与雇主协议,把部分薪酬当作退休金供款。


3、个人自愿性供款——原则上,任何符合自雇资格的人士,自愿性供款均可用来抵税,但抵税的话,供款就会被课以15% 的税率,若不用来抵税,供款则不用付款。


4、低收入供款回扣——首先,从2012 年7 月1 日起,年收入3.7 万元以下,其雇主强制性退休金供款便无需付税,根据规定,15% 的供款税会退回到当事人的退休金户口(现政府很可能会废除这条规定)。


  • 共同供款

自2003 年7 月1 日开始,澳洲政府允许低收入澳洲居民根据自己的收入和养老金供款数额,申请获取政府的共同供款(Cocontributions)。自雇人士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


在2014-15 财年,如果居民总收入在34,488 澳元及以下,则按居民个人供款1 澳元、政府供款$0.5 澳元的标准计算,政府最高供款为500 澳元。随着收入提高,共同供款额相应减少。若合计收入达到49,488 澳元,则共同供款完全取消。这些收入标准按照每个财年的税务年度标准会有所不同。



如果该居民符合条件,澳洲税务总局会根据其纳税申报单和从该居民的养老金基金中获得的信息,自动往该居民的基金中缴纳共同供款。


  • 养老金供款限制

下表中列出了2014 年6 月底开始的14-15 财年澳洲居民对个人养老金的每年供款上限。优惠性供款可以由雇主、养老金成员或养老金成员的配偶支付。最普遍的形式是雇主支付的养老保证金,雇员以薪金牺牲支付。支付的上限每个财政年都可能有变化。如果当年供款超过了上限,超过的部分将退还给个人并以个人收入边际税率交税而不是以前31.5% 的惩罚税率。至于非优惠性供款,惩罚性的税率可以增至46.5%。


如下图所示,供款可以一直供到75 岁,但过了65 岁,就要通过工作审查(当事人必须在财政年度内一段为期30 天的期间内工作最少40 个小时,才有资格作出供款)。任何人过了75 岁,就不能再作出供款,不过合资格长者仍可接受雇主的强制性供款,不过此类事例并不常见。



税收规则

澳洲居民愿意增加在养老基金上的投资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为了合理避税,主要是减少收入所得税课税额。对于所有在养老金基金账户下的收入,政府会征收15% 的税,不过对高收入人士的供款要多付15% 的税。投资收益被课以15% 的税率,但上巿股票的抵免红利(Franking Credits)和可扣税开支(例如保险费)均可用来抵税。


资本增值税方面,如果个人养老金账户将投资的资产在12 个月内出售则课以15% 的税率,超过12 个月的税率为10%。在成员到达保留年龄(Preservation age)之后其养老金账户获得的收入一般都可以免税。保留年龄是指成员可以提取养老金基金的年龄,该年龄取决于成员的出生时间




法规和监管机构

养老金基金需要遵守1993 年的《养老金行业监督法》(the Superannuation Industry (Supervision) Act 1993,SIS)和2002 年的《金融服务改革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Reform Act 2002);雇主强制性供款受《养老金保证法》(theSuperannuation Guarantee (Administration) Act 1992) 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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