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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天,驻华大使麦家廉的言论颇引人关注。他先是在加拿大政府守口如瓶、拒绝置评孟案的情况下,畅谈了自己对孟案的看法,甚至还为孟提供了三条辩护建议,但次日却又发表声明,收回自己的“错误置评”。
图源:GlobalNews
麦家廉发表置评后,遭到反对党的严厉抨击;声明收回置评后,又招致部分中国媒体的不满,可谓两边不讨好、两头不是人。
对于麦家廉大使的置评,从不同立场、不同价值观念出发,会得出不同的看法。因此,我不想讨论其言论合理与否。在这个问题上,我更喜欢就事论事,分析一下麦家廉大使提供的三条建议,对孟晚舟辩护来说是否有用。
在中加立场、价值观念针锋相对的情况下,讨论点技术和实用问题,或许更有意义。
麦家廉大使给出的三个辩护发力点,分别是特朗普曾发表干涉言论、孟案隐含治外法权问题和加拿大没有参与制裁伊朗。在未来引渡听证和上诉过程中,孟晚舟是否用得上这三条呢?
加拿大驻华大使麦家廉(John McCallum)
先来看第一条,美国总统特朗普曾就孟案发表过干涉言论。按照加拿大法律规定以及美加引渡协议,具有政治性质的引渡,是不能被接受的。因此,大使给出这条辩护点的目的,应该是建议律师以特朗普发表过干涉言论为由,证明孟案具有政治性质,要求加拿大拒绝引渡。
然而,根据我粗略的了解,加拿大法律似乎规定:司法部长如果觉得引渡行为含有政治性质,可以拒绝引渡。至于什么样的引渡才含有政治性质,或者什么是政治性质,法律都没详细规定。这意味着,判断一个引渡申请是否具有政治性质,主要依赖司法部长的判断。
法官都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审理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授权,他们就不能审理。因此,我推测未来引渡听证会的重点,应该是美国检方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孟晚舟行为在美加两国都构成“刑事重罪”(注意,加拿大法院只是负责形式审核,不做事实审判)。
再来看第二条,加拿大没有参与制裁伊朗。这句话的潜台词是,加拿大没有参与制裁伊朗,所以无论孟晚舟是否涉及对伊朗的贸易,按照加拿大法律,都不存在违法嫌疑。猛一听,这个辩护方向似乎很有道理,但是仔细一想就会知道“驴唇不对马嘴”。估计,麦家廉大使没有注意到美国检方的具体指控。
从保释听证会来看,美国检方对孟晚舟的指控,并不是她从事华为对伊朗贸易违反了美国制裁禁令,而是她“欺骗”美国金融系统,犯的是“欺诈罪”。这个指控避开了对伊制裁问题,使得孟晚舟具备了他们所设想的在美加都符合“行事犯罪”的可能,因为加拿大法律中肯定也有“欺诈罪”条目。
最后看第三招,孟案涉及治外法权问题。这个问题涉及法律专业知识,非我这样的门外汉所能看透。根据很多中国法学界人士的看法,美国检方要求加拿大扣押孟晚舟,存在行使治外法权的嫌疑,在国际法层面上站不住脚。我对这个不懂,所以不能妄评。
但是,从现实来看,孟案到了这个地步,再来讨论美国应该不应该、合法不合法,似乎意义已经不大。不管要求加拿大扣押孟晚舟合理不合理,美国都会按照自己的法律和逻辑往下走。中国和加拿大作为被动一方,目前根本无法改变美国的法律和逻辑,只能顺着走,争取最好的结果。
未来,卑诗省法院在召开引渡听证时,估计也不会讨论这个问题,因为既然加拿大早就与美国签署了引渡协议,就说明加拿大承认这种治外法权。双方引渡协议已经执行了几十年,加拿大不可能现在提出质疑。而如果加拿大政府和法院都没有质疑,孟晚舟的律师提出来,也不会有太大作用。
华为CFO孟晚舟/CTVnews
所以,一路分析下来,我觉得麦家廉大使给出的三招,在引渡听证中恐怕都不太好用。
在我看来,麦家廉作为驻华大使,家中又有好几个华裔成员,对孟案做出评论,本意是为了传递一种理性、亲和姿态,希望中国能够理解加拿大的司法和选择,避免两国关系走向冰冻。他提出的几个辩护建议,恐怕只是顺口一说,并没有经过仔细思考。
事实上,现在来看,麦家廉大使的一片“苦心”,并没有用对地方。他的置评不仅没有缓和两国关系,反而令其陷入了更大的尴尬之中。
而对于关心此事的我们来说,“误读”麦家廉,“误判”加拿大,都是有害无益的。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作者:胡乐
责任编辑:马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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