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按下列法律形式进行经营:
·· 在澳大利亚成立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澳大利亚子公司;
·· 注册外国公司;
·· 合伙和有限合伙;
·· 合资;
·· 信托;
·· 个体经营。
《2001年联邦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是澳大利亚公司法规的基本法,由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管理实施。
在澳大利亚成立的公司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法人地位),独立于公司股东。公司代表其股东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可以持有财产并以公司的名义参与诉讼。股东的责任一般仅限于他们所持股份中未支付的金额。 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权归属股东任命的董事会。
按照所得税法,公司必须指定一名公共官员(“public officer”)。该公共官员对所有该公司关于所得税的各项事务负责。此负责人要承担该公司因任何过错受到的同样的处罚,但对公司税的缴纳不负责任。税务专员可免除公司任命公共官员的责任。
公司的组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至今最普遍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即私营有限公司(在许多其他国家也称为“私有公司”)或是公共公司。私营有限公司必须至少有一位股东,但不得多于50位非雇员股东,且不能向公众募集资金。公共公司没有股东人数的限制,并且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公共公司必须至少有三名董事,其中两名应通常在澳大利亚居住。公共公司可以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挂牌,同时必须遵守ASX上市规则。
与公共公司相比,对于私营有限公司的监管相对较为宽松,其报告义务也相对较轻。这种较为宽松的监管模式体现在对于以下几方面的监管和限制,即董事会议、董事任命、资格及罢免、为董事及其关联方提供经济利益、股份配发以及年度报告的内容。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私营有限公司可再划分为“小型”公司和“大型”公司。与小型私营有限公司相比,大型私营有限公司一般承担较重的报告义务。如果私营有限公司(连同其受控公司)满足以下标准中任两项,根据《公司法》该公司则为大型控股有限公司:
·· 本财政年度综合总营业收入不低于2500万澳元;
·· 本财政年度末综合总资产不低于1250万澳元;并且
·· 在本财政年度末拥有不低于50名雇员。
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名称结尾处必须增加“有限”或“Ltd”一词(以表明其股东的有限责任),而私营有限公司名称倒数第二词必须是 或“Pty”。此外,所有公司在它们所有的公开文件上必须标明它们的澳大利亚公司注册号(Australian CompanyNumber(“ACN”))或澳大利亚商业注册号(Australian Business Number (“ABN”) )。
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公司须就其澳大利亚境内外的收入和所得,在扣除许可的减免后缴纳税款。反之,澳大利亚非税务居民公司通常只须就其在澳大利亚取得的收入、或处置与澳大利亚有必然联系的资产所获得的收入纳税。
公司集团不作为一个集团监管,而是按独立的各个公司对待。但出于所得税的目的,一些公司集团可能会被视为一个单一实体。
注册外国公司
希望在澳大利亚从事商务的境外公司需要在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注册。总部或主要营业地不在澳大利亚的非法人机构,若希望在澳大利亚从事商务,也需要在ASIC注册。
申请注册的外国公司需向ASIC递交申请及相关指定的文件,包括公司章程或类似文件的副本(如果有)及董事名单。对于是否予以注册ASIC无酌情决定权。
判别一个外国公司是否在澳大利亚“进行商业活动”需要按照澳大利亚《公司法》及相关判例法原则审查此公司活动的各个方面。根据每个公司的情况需要寻求具体的法律意见。
一个在澳洲注册的外国公司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拥有土地。根据判例法,外国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诉。但如果此外国公司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在澳洲注册,其起诉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
在澳大利亚注册并从事商务的外国公司,应承担以下更重要的义务。
公司名称与澳大利亚实体注册号外国公司只能以在ASIC注册的名称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使用按照各州或领地的商业名称法注册的任何其它企业名称。任何外国公司名称的变更应在一个月内正式通知ASIC。
外国公司注册时,可得到一个澳大利亚实体注册号(Australian Registered Body Number (“ARBN”) )。此注册号与澳大利亚商业号(“ABN”)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是与税收相关联的。
外国公司必须确保所有在澳大利亚由公司发布或签署的公共文件和流通票据都标明ARBN(或ABN,如果ARBN和ABN的最后9位数相同的话)、公司名称及原始注册地。
如果可行的话,这些文件还应注明公司成员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共文件包括所有的商业信函、支票、发票、收据、订货单、服务预订单、正式通知、合同、协议、出版物,网站及商业财务报表。这里也有一些有限的例外情况,例如“授权存款机构”不受其中一些规定的约束。
澳大利亚境内的代表机构
注册外国公司必须拥有澳大利亚境内的注册办公室,以便所有通信和通知可送达该地址。此注册办公室必须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开放并有职员办公。注册办公室的地址必须通知ASIC,而地址的任何变更改,应在变更后的7天内通知ASIC。
已注册的外国公司必须有一个正式任命的当地代理,此代理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是一家在澳大利亚的公司。当地代理有责任保证公司遵守《公司法》,并对任何违反《公司法》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当地代理的名称及地址必须通知ASIC。与澳大利亚公司相同,按照所得税法,已注册的外国公司必须指定一名公共官员。
报告制度
除某些豁免情况外,注册外国公司必须按照成立地的法律,编报公司上个年度的资产平衡表、损益报表及现金流量表,并每年向ASIC提交一份副本。这些财务报告必须附有公司根据该公司成立地的法律要求而准备的任何其它文件。
若ASIC认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报表不足以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可要求此公司提供更多的信息。
对于由外国公司控制的小型私营公司,ASIC可以免除其提交财务报告的责任。在此情况下,该公司将被要求提供一份年度申报表,列出该外国公司以及其董事和本地代理的详情。
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挂牌交易
已在认可的海外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注册外国公司,只要其在澳大利亚准入上市时的有形净资产达到20亿澳元或者前三年每年的税前营业利润达到2亿澳元,该公司便可能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获得外国豁免上市。获外国豁免上市的公司不受大部分的ASX上市规则的约束,但必须继续遵守其海外所在地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这些公司也应持续向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提交一系列的文件和报告。
美国公司尤其可以利用美国证券法(S规则)关于境外发售豁免的海外上市规定。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获得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授予的“非行动信”(no-action letter)的交易所。此信免除了S规则规定的较繁重的责任, 对当地交易所有利。
作为另一个选择,外国公司也可以要求根据普通类别上市,但其将被要求完全遵守ASX上市规则(ASX给予的豁免除外)。不论外国公司是否已在另外的交易所上市,按照普通类别要求在ASX挂牌的外国公司应满足所有适用于澳洲实体在ASX挂牌的要求。
为了具备正式上市的资格,该公司实体必须建立一个澳大利亚证券登记册,指定一名当地代理,以及使ASX相信其会遵守ASX上市规则。但是,此公司不需要按照《公司法》注册外国公司。
合伙
合伙是由两个或更多(最多20个,除非是特定的专业合伙)的合伙人以营利为目的,为共同经商而结成的合作关系。合伙人可以是个人或公司,不论是否在澳大利亚居住。合伙不是与合伙人自身分离的法律实体。合伙人对合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各州和领地都有各自的合伙关系法,与合伙关系协议、判例法和衡平法一起管理合伙关系。
合伙不需在公共注册中提交有关合伙的财务信息。因此,合伙与合伙人(公司合伙人除外)能对他们的财务运作进行保密。
合伙不需要审计,但合伙人有义务向其他合伙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提供关于影响合伙的全部真实帐目和完整资料。
关于合伙所得税:
·· 合伙不作为独立的实体纳税;
·· 合伙有义务填报每年纳税申报单,以合伙人股份份额分配需纳税的收入或损失;
·· 每个合伙人在其相同纳税年度的纳税申报单中,必须包含他们合伙关系中按股份份额需纳税的收入或损失;并且持股人有权持有信托利润固定的股份。全权信托中,受益者的利益不是在建立信托时决定的。
信托通常是以受益者自己的名义缴纳所得税,根据其各自所持的信托收入股份而进行,受托人一般不为此所得纳税。但应注意的是:
·· 某些信托是作为公司纳税的;
·· 在很多情况下,信托受托人可能有纳税义务(例如有非居民受益者的情况);并且
·· 税务损失通常纳入信托,其将来的使用 需满足某些复杂的标准。
·· 合伙人必须采用统一的方法来处理合伙业务收入和支出的纳税事宜。
有限合伙
在各州均有关于有限合伙的法律。有限合伙是由至少一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关系。有限合伙人向合伙注入资本但不参与管理,也不能约束合伙,并对合伙的债务和义务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义务与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相同,负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是通过有限合伙注册而形成的。一般而言,他们将按照公司纳税。自2002年7月1日起,某些类别的非居民投资者(意即某些法域特定的免税实体和需纳税的非居民),通过居民或非居民有限合伙关系进行的合格的风险资本投资,其投资获利将可免除资本利得税。
合资
在澳大利亚商界,“合资”可指投资者以各种方式建立的法律合作关系。现有的成文法或判例法均未对什么构成合资作出定义。
在澳大利亚存在三种常见的形式:
·· 合资公司,即合资者做为股东成立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公司),以实现合资者的利益。这种合资形式的税收(假定它是澳大利亚税务居民)与澳大利亚公司相同;
·· 单位信托,即将信托财产项下的受益权益分为可以处理独立的单位。单位信托一般有一个公司受托人;以及
·· 非法人制合资,即投资者间的合约关系不含有公司形式或股权资本,它可以是也可以不是税法或者合伙法律认定的合伙关系。如果不是法律上或税收上的合伙关系,则不需要以合伙名义进行纳税申报。每个合资者必须单独进行纳税申报,并且针对其合资部份产生的收入和支出,可以采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
合资是企业合作的一种通用形式,特别是在能源和资源行业。
信托
信托是以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合法所有人为其他某个人或某些人(受益人)或某些法律允许的客体例如慈善机构的利益来处理信托资产的一种法律形式。信托不是独立的合法实体,它不享有有限责任。但公司通常被用作受托人,以限制受托人潜在的责任。
受托人对受益人负高度的谨慎义务,承担多项责任,包括以良好的诚信履行职责,避免利益冲突,对受益人完全公开,以及不得私下获取利润或收益。
信托通常以单位信托或全权信托从事商业活动。单位信托将信托利益划分为若干单位,并可以以同样的份额转成股份。单位持股人有权持有信托利润固定的股份。全权信托中,受益者的利益不是在建立信托时决定的。
信托通常是以受益者自己的名义缴纳所得税,根据其各自所持的信托收入股份而进行,受托人一般不为此所得纳税。但应注意的是:
·· 某些信托是作为公司纳税的;
·· 在很多情况下,信托受托人可能有纳税义务(例如有非居民受益者的情况);并且
·· 税务损失通常纳入信托,其将来的使用 需满足某些复杂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