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前几年推出的EB-5项目进入密集还款期,作为排期的产物,EB-5资金“再投资”已成为2019年的美国移民的热门关键词。根据2017年6月14日移民局发布的关于EB-5投资风险性要求的政策更新指导,当EB-5就业完成且贷款到达还款期限,或开发商提前还款,而此时投资人持有条件绿卡未满两年,I-829还未递交,为满足EB-5资金“始终处于风险之中”的要求,投资人资金需进行再投资部署。
可见,针对已完成就业创造进而取得还款的项目,对EB-5资金再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美国移民局对EB-5投资人资金必须处于风险之中的要求,对于为了确保拿到美国永久绿卡的投资人,再投资的操作是必须的。那么,当前不少EB-5投资人不可避免且亟需解决的再投资,移民局官方是如何规定的呢?
移民局官方如何定义再投资?
根据美国移民政策,再投资的定义即为:当EB-5投资人所投资的EB-5项目到达还款期限,或开发商实施提前还款,而此时投资人持有条件绿卡未满两年,I-829还未递交,为了保证投资人的资金满足美国移民局的要求,即EB-5资金“始终处于风险之中”,投资人需将资金进行再次投资的行为。
移民局如何定义“风险维持期限”?
在2017年6月政策更新指南中,移民局确认了EB-5投资款只需维持到投资人拿到条件绿卡之日后起算的两年。可以理解为当投资者获得临时绿卡的两年维持期后,如果项目创造了足够就业且可以还款,投资人可以收回自己的投资本金而不必担心I-829的审核受到影响。
移民局对于再投资有什么政策上的要求?
移民局对于再投资主要有两点要求:
1. 在再投资期间直至两年临时绿卡结束前,投资人进行的投资必须维持在“at risk”的状态,这些投资还必须“参与在商业活动中”以及“在NCE(新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内”;
2. 在原JCE(就业创造企业)创造必要的就业岗位的前后,NCE可以进行再投资,但必须在收到JCE还款的合理期限内进行。
这意味着在两年临时绿卡期间结束之后,即使I-829申请尚未审批完结,投资人资金的返还不影响I-829的审理。
根据移民局政策指导,再投资的项目应是什么类型?
根据美国移民局2017年6月更新的备忘录里要求,如果EB-5投资尚未创造所要求的10个工作职位,则必须:1、将资金二次投资到从事商业的实际商业活动中,且投资须具有损失风险和获得收益的机会;2、投资资金必须进入其I-526申请中定义的就业创造实体(“JCE”),并且这些资金的使用应与I-526的商业计划书一致。而如果EB-5投资已经创造所要求的10个工作职位,也必须将资金二次投资到从事商业的、具有损失风险和获得收益机会的实际商业活动中,并且这些资金的使用须与I-526的商业计划书一致。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要求资金必须转到I-526申请时商业计划书中提到的JCE。
可以理解为,再投资行为是由投资人通过区域中心原始成立的EB-5商业体,按照当时申请的经营范围,为投资人甄选的合适的同属性项目。比如如果之前投资人选择的地产类项目,那么再投资所选择的项目也必须是房地产相关项目。
移民局针对再投资的项目有没有就业创造的要求?
如果初始投资就业创造未完成,移民局对处于风险状态的要求并无任何改变,这意味着EB-5贷款资金仍须投入到创造就业机会的实体企业(JCE)中。
如果初始投资的就业机会创造已完成,由于持有条件绿卡未满两年,EB-5资金处于风险状态的要求继续适用,但允许借款期满的EB-5资金由就业创造实体(JCE)还款给新商业企业(NCE)进行“再投资”的部署。但不再有就业创造的要求。
如何理解移民局所谓的再投资需发生在“合理商业时间范围”?
美国移民局针对再投资处于风险状态还有以下要求1)所投资的项目属于活跃的商业行为;2)资金必须要发生在合理的商业时间范围内。
侨外出国移民专家表示,“合理的商业时间范围”在不同情况下其定义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再投资行为发生在自资金从就业创造性企业还回至新商业企业的6个月内,应该符合合理商业时间范围内的要求。更长的时间可能会在投资人I-829申请审理决定期间受到美国移民局的质疑。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需要满足资金风险性的要求,但根据移民局的政策指导,如果初始投资项目已经创造出就业了,那么在再投资标的选择时,不需要再有就业创造的要求,只需考虑风险性即可。而对于子女超龄而主动放弃绿卡的投资人,再投资并不是必须的行为。投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移民申请进度和申请规划,做出适合自己的合理判断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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