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指令的主要内容
本资讯讨论欧盟反避税指令的两部分计划,即针对五个特定领域的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第一部分计划(ATAD I)以及涉及非欧盟成员国的第三国的混合错配安排的第二部分计划(ATAD II)。 |
ATAD I包含五项针对特定领域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反避税规则,也是各欧盟成员国必须实施的“最低标准”:包括一般反避税规则(General Anti-Abuse Rule, GAAR)、利息扣除限制规则 (interest deductibility limitation) 、受控外国企业规则(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退出税”规则(exit tax)以及混合错配规则(hybrid mismatch),具体而言:
► 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果一项交易/安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税收利益以避开本来会适用的税收征收项目,同时在考虑了所有事实和情况之后认定该项交易/安排为“非真实”交易/安排的,将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则。
► 利息扣除限制规则:纳税人净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以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的30%为上限,另外规则中还包括若干选择性实施条款,例如现有贷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不受新规的限制、允许纳税人向以前或以后年度结转当年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等。
► 受控外国企业规则:母公司持有外国子公司(或常设机构)(统称“受控外国企业”)超过50%的股权,且该受控外国企业处于税率较低的税收管辖区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取得的利润中的一部分应当归属于母公司。
► “退出税”规则:当资产出境时(退出某税收管辖区时),成员国有权对该退出(出境)资产征税(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计税价值的差额为基数计算征税)。
► 混合错配规则:适用于纳税人利用不同司法管辖区金融工具或实体法律的差异进行的避税安排,该安排可能导致纳税人对费用进行双重扣除或在无对应的应税收入的情况下扣除费用等情形。
相较于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ATAD I“欧盟反避税一揽子计划”而言,ATAD II附加了更多的反避税最低要求,以解决交易各方中的任何一方为欧盟成员国企业纳税人的混合错配问题,也因此将ATAD的适用扩大至其他非欧盟成员国的第三方国家。此外,ATAD II可解决常设机构(PE)、资产转让、进口、倒置以及双重居民身份等等导致的混合错配问题。
来源:安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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