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适用】“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严惩涉地下钱庄犯罪

2019年02月02日 广州侨外移民资讯


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12条,旨在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并于2019年2月1日施行。



《解释》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跨境非法转移资产、走私、跨境逃税也屡见不鲜。地下钱庄已成为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主要通道,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甚至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涉地下钱庄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全面收集相关情况和案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本《解释》。


《解释》主要内容包括:


  •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 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

  • 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及判处罚金的标准;

  • 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从宽处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犯罪地的认定。


规定三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


由于刑法修正案并未明确资金支付结算的具体情形,因此在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今天,司法实践中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认定存有争议。而从近年查处的涉地下钱庄犯罪刑事案件来看,设立壳公司并通过公司账户采用网银方式转账,已成为协助他人进行资金转移的主要方式。



结合司法实际和有关案例,《解释》规定了三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第一种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第二种是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第三种是支票套现情形,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此外,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侨外法律专家分析称,此项规定很大程度意指“虚拟货币”支付。


明确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实践中,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主要有较为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和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倒买倒卖外汇,是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资金跨境兑付是一种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


2010年黄某某, 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项罪名均成立,被判14年。


检方指控—非法经营罪

2007年9月至11月,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因为澳门赌场不接受人民币偿还赌债,黄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兑换港币8. 22亿余元用于偿还赌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黄某某以人民币偿还港币债务的行为,是变相买卖外汇,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破坏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于是,他因为违规换汇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两亿元。


严厉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地下钱庄实施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按照竞合犯处罚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第五条明确了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竞合时的处罚原则,彰显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洗钱、帮助恐怖活动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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