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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加拿大驻华大使麦家廉“被辞职”了,主要因由是他曾前后两次对孟晚舟案表态,说孟晚舟律师如果有的放矢,胜算很大;如果中美两国达成协议放弃引渡孟晚舟,对加拿大最好不过。
此言一出,立刻在加拿大政坛引起轩然大波。很多政要都批评麦家廉评论司法事件,违反了政治惯例,要求总理将其开除。特鲁多总理一开始还表态说不会这样做,到了麦家廉第二次评论出来后,最终还是没有顶住政治压力,“要求并接受”了麦家廉辞职。
麦家廉图片来自网络
很多人看到这里,心里会冒出一个念头:麦家廉不就是为孟晚舟和中国说了几句好话嘛,至于将人家开除嘛?说话都动辄得咎,这是什么样的民主自由国家?甚至有网友直言,他们所谓的言论自由都是虚假的!
像加拿大、美国这样的国家,到底有没有发表言论的自由?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到底有没有点真事?
我们中国人产生这种质疑或疑惑,一点也不奇怪。因为,在我们中国人的潜意识里,自由就是按照自己的喜好做自己想做的事,言论自由就是说自己想说的话,违反了这个原则,就不能叫自由。
按照这个原则衡量下去,加拿大不能容忍一个外交官自由发表言论,就称不上有言论自由。
但是,美、加“liberty”(自由)的概念,与我们中国人潜意识里的自由观念是不一样的。它是从古罗马的法律体系中酝酿出来的,是从中世纪特权观念转化来的。换句话说,欧美的“liberty”概念,从来不意味着个人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再说的直白点,欧美的自由及言论自由,始终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严肃的法律或政治问题。法律没有禁止的地方,政治惯例不设红线的地方,才有个人自由选择、自由发言的合法空间。
现在美、加两国的法律是如何界定言论自由的?言论自由到底有没有得到贯彻?在这个问题上,美国最高法院的表态最明确,也最有参考价值。
在19世纪,界定言论自由是美国各州法院的权力,联邦法院无权干预。到了20世纪,联邦法院才将这一权力慢慢集中到自己手中,成为了界定言论自由的最高权威。其中,20世纪6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的两个判决,到今天仍然支配着美国法官对言论自由的基本立场。
一个判决叫《纽约日报》诉沙利文案判决。
1960年初,马丁•路德•金被蒙哥马利市政府以伪证罪逮捕,民权组织为解救他,成立了“为马丁•路德•金辩护和争取南方自由委员会”。3月,委员会在《纽约时报》刊登广告募集资金,呼吁社会各界支持马丁•路德•金和南方民权运动。蒙哥马利政府为阻止民权行动,以警察局长沙利文(Sullivan)的名义,向州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该广告侵犯了沙利文名誉权。法院判决《纽约时报》向沙利文支付50万美元赔偿金。《纽约时报》不服,诉讼至州法院失败后,又提交至最高法院。
1964年最高法院经过讨论,以9:0的比例推翻了州法院判决,一举奠定了美国当代言论自由原则。根据这一判决,除非公民和媒体对官员的批评,被证明抱有“事实上的恶意”,或对事实真相“漠然视之”,否则公民言论都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
反过来说,公民不能歪曲事实或存在事实恶意地批评、攻击官员,否则就是犯罪。不过,公民和媒体是不是歪曲了事实,是不是存在事实上的恶意,完全由官员负责举证。官员如果证明不了,公民和媒体无论说了什么,就都没问题。而且,公民和媒体仅发表言论,没有被证明“事实上的恶意”,也不能受到法律惩罚。
另一个判决叫布兰登堡诉俄亥俄州案判决。
1969年,美国俄亥俄州三K党领导布兰登堡在一次党内机会上说,我们不是一个复仇组织,但是如果总统、国会或者最高法院继续打压白人,我们可能就会采取复仇行动,向国会进军。俄亥俄州政府认为布兰登堡言论威胁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遂以违反州法律为名将其逮捕,并由法院判处1000美元罚金和10年监禁。
布兰登堡不服,逐级上诉到最高法院,理由是俄亥俄州法律违反了宪法第一和第十四条修正案。最高法院接受了申诉,并再次作出了影响当代美国言论自由的重大判决。
最高法院宣布,具有威胁性的言论同样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除非政府能够证明它将“导致即刻的不法行动”,并且“很可能产生这种行动”。说的比较通俗点,就是公民言论只要不立刻付诸非法的行动,鼓吹点抽象理论,甚至是鼓吹点暴力,都是没有问题的。反过来,如果鼓吹暴力并且要付诸违法行动,那就是非法言论。
以上两个判决,都是指导性的纲目,而且都是旨在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所以不太能反映日常生活中言论自由的现实。事实上,在美、加两个国家,日常生活中有很多成文或不成文的言论禁忌,如不能说带有种族、肤色、性别、年龄等歧视性质的话;不能对他人进行言语恐吓;不能看到深肤色的人就问人家是不是非洲来的;不能对着印第安人喊“indian”,而是应该叫“the first nation”或“aborigin”,因为叫印第安人“indian”有歧视嫌疑;不能见了陌生人就问人家的收入、财产等,这是侵犯隐私。
说话禁忌那么多,见了新朋友能聊什么?语言班老师教给我的办法是,聊天气!
如果不小心犯了说话的禁忌,多数时候可能不会引起大麻烦,但是偶尔也会激起天大的麻烦。去年,一个加拿大女孩说貌似亚裔的人剪了她的头巾,结果引起轩然大波;前两天,加拿大一个华裔候选人在微信群提到了竞争对手的族裔北京,结果立刻被所在党取消了竞选资格。
再回到麦家廉事件。麦家廉不过评论了一下孟案,似乎没有犯忌,怎么就被迫辞职了?
如果以普通公民的标准衡量,麦家廉的评论是没有问题的。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对公共事件进行评论。但问题是,麦家廉作为在任的外交官,是不能对司法案件进行评论的。评论了,就违背加拿大政治惯例或传统,有利用行政职权干预司法的嫌疑。那些批评他的同僚,都是从这一角度立论的。
所以,在美加两国,政治家或者有公务在身的人,比普通公民的言论空间更窄小,更受约束。他们不能随意对公共事件进行评论,更不能对在审的司法案件说三道四。
现在,麦家廉“被辞职”了,就能随意评论了。
总之,在法治国家,自由不是没有任何约束,想怎样就怎样的;言论自由也不是毫无顾忌,想说什么都行的。一句话,言论自由是以某些领域的极度不自由或禁忌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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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乐
责任编辑:马家辉
出品:北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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