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CRS强强联手,这些错误不可再犯

2019年02月12日 深圳侨外移民资讯


随着新个税法在2019年1月的实施,CRS,即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跨国自动交换制度,在全球的推进步入了一个全面的、更强有力的监管阶段,不仅个人的金融账户,企业的海外账户避税也将遭遇全面打击。在全球反避税政策不断更新、快速实施的环境下,高净值人群那些“心照不宣”的应急方案,俨然变成了“容易踩雷”的错误示范。



错误一:办个岛国护照就万事大吉


在某些非专业机构的盲目宣传下,部分高净值人群在该处办理了第三国护照后,未获得任何有效使用指导,便认为持有他国护照即可高枕无忧。诚然,CRS的账户信息交换是以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为基础实行的,改变国籍则能够以低税国的税务居民身份减免税负的缴纳。但在新个税法的规定下,对于第三国护照的中国持有人来说,有两大误区务必要注意。首先,新个税法明确了税务居民的概念和标准,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应对从中国境内及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此处的住所标准包括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此外,在境内住满183天但不连续满5年或连续5年满183天但单次离境30天以上的可就部分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新个税法建立了离境税务清算制度,即注销中国户籍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注销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况及其他所得的完税情况。


因此,对于拥有第三国护照的高净值人士,在配置身份的同时,需要同时完成办理税款清算、注销中国户籍,并按照规定的居住时间范围合理安排境内居住时间。为实现海外资产的保值,第三国身份的配置固然必不可少,但需要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进行身份+税务的双重规划才能发挥能效。


错误二:CRS参与国之间都会进行账户信息交换


据统计,截至2018年12月,全球已有154个国家和地区参与CRS税务交换体系,但并不意味着以上所有国家都会进行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互相交换,只有相互交换关系被“激活”的国家之间才会进行CRS的账户信息交换,目前已启动了3000多个双边交换关系,比如澳大利亚、中国、中国香港、加拿大、新加坡等就于去年9月进行了第一次信息交换,圣基茨和尼维斯作为未与中国建交的国家,目前则尚未加入账户信息交换的关系网中。


此外,由于目前海外账户数量庞大,部分非居民金融账户所在国尚未实现主动提供账户信息的状态,为高净值人群提供了调整海外账户及税收居民身份的时间和机会,因为在有限的时间内快速进行海外资产的税务规划迫在眉睫。


错误三:离岸公司再无设立的必要


在CRS和反避税法的双重作用下,受控外国企业,尤其是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的企业受到盘查,被分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又分为积极和消极非金融机构。离岸公司的身份是否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则成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是否被“穿透”的重点,通过判断被“穿透”的实际控制人的税务居民身份,进行企业及个人的税务信息的披露。针对这种情况,除快速配置第三国身份外,对离岸公司架构进行重组也是有效的解决途径。即将境外公司的股权交付给信托公司,通过多层信托机构持有,并由信托公司从事实质性经营,则可避免被列入CRS交换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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