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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区Mosman的一个卖房子哥Robert Simeon最近在报纸上爆料说,其实大多数海外购房者的首选方式是将钱移交给某个拥有澳洲居留权的信托受托人去合法的购买地产。
这哥还交待,海外买家会在他们获得永久居留权之后再将房产转至自己名下。按照新南威尔士的印花税法,他们无需缴纳第二次印花税,只需以受托人的名义支付50澳元的手续费,就这么简单,还特别流行。
但有律师声称,这一做法其实是违反了外国并购法及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的规定,尤其是条款强调了如果最终受益人是海外人士,则不能以信托的形式购买房产
而就在前不久, 中国富豪以3900万买入的无敌水景豪宅因违规操作被外国投资委员会勒令在90天内卖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合伙人称,这个事件的底线就是只要买家是外国人,就不能买澳洲现成的物业,但也有极少的例外那就是以公司的名义去购现房但是用来让其公司员工在里边居住,但是在这个例子中,花3900万的无敌水景宅子做为宿舍让员工居住这个说法显然太那个了,有点说不过去。
现在就这个事件分成两派意见,有人提出通过强制执行去阻止此类事件再度发生,另一部分人提议通过完善法规来去从根本上避免。
但最重要的还是要看海外投资审查委员会会有什么举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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