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的签证案例中,申请人作为一个持有澳洲永居身份的美国公民,在向移民局申请澳洲公民身份时由于行政部门错误遭拒。
移民局以他不符合 ‘与澳大利亚密切且持续的关系’而拒绝了他的公民身份申请,但是当申请人上诉时却获得仲裁法庭的支持。到底如何界定这个抽象的‘密切且持续的关系呢’?我们一起详细了解一下这个案子~~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Brian是一位美国公民,在1986年认识了他的人生伴侣RussellWilliams,一位澳洲公民。自从1996年起,两人便生活在一起。Russell在享有盛誉的加州大学担任高级医学职务,他和申请人在美国、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有过多次往返的旅行记录。
在这长久且稳定的关系下,Brian成功获得了配偶永居签证(子类100),并在2012年7月28日首次凭借此签证进入澳洲境内。由于美国是允许双重国籍的,于是在澳洲生活了几年后,Brian于2016年7月3日申请加入澳大利亚国籍,并且通过了2017年5月8日的公民测试。
申请人对于自己的资质很有信心,当他正满心欢喜等待他的公民身份获批时却遭到了拒绝。出于对受理结果的质疑因此申请人对移民局的这一决定进行上诉。
移民局的解释
根据移民局的邮件内容,拒绝Brian公民申请的主要原因是他不满足4年的居住要求,还差20天才符合。同时法官表示如果是他会批准其申请但他仍需要遵守公民法的要求。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申请公民的居住要求,移民局给出了以下两种情况:
一般居住要求:
1.该人在提交公民申请前在澳大利亚居住了4年;
2.该人在这4年期间一直以合法非公民身份居住在澳洲;
3.该人在提出申请前以永久居民身份在澳大利亚居住了12个月。
海外居住要求:
1A:
1.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前4年内并未一直居住在澳洲;
2. 但是离开澳洲的总时长不超过12个月;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在离开澳洲境内期间仍被视为居住在澳洲。
1B:
1.如果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前12个月内离开澳洲境内,
2.同时离开总时间不超过90天;
3.那么该申请人在离开澳洲境内期间仍属于永久居民。在这个基础上,移民局对于澳洲公民的配偶还有以下要求,在受理时也将作为考量的因素:
在这个基础上,移民局对于澳洲公民的配偶还有以下要求,在受理时也将作为考量的因素:
简单整理以下就是说如果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是澳大利亚公民的配偶,则该部长可将该期间视为申请人以永居身份生活在澳大利亚。
(a)该申请人是澳大利亚公民的配偶或事实上的伴侣;
(b)该申请人在该期间不在澳大利亚境内;
(c)该申请人在该期间是永久性居民;
(d)部长对该申请人在此期间与澳大利亚有密切和持续的联系感到满意。
这个条款里最为抽象的内容就是最后一点, 需要部长认可申请人与澳大利亚密切和持续的联系。由于本案中申请人Brian是以澳大利亚公民配偶的身份递交的申请,所以关于他自身是否建立和保持了与澳洲密切且持续的联系也是审查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移民局认为他缺乏 ‘密切且持续的联系’的证据。但是由于给他的邮件中并未提及到这部分内容,也是他上诉的一个主要原因。
‘与澳大利亚密切和持续的联系’什么样的关系可以被定义为‘密切和持续的联系’呢?根据牛津字典的解释,密切是指有强烈或直接的关系或联系,持续指继续存在或保持不变,以及联系可以理解为与某种行为的关联。
但是对于整句话《法案》缺乏一个明确的定义,因此对于这个关系的理解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主观性,那么对于不同的决策者来说也会有不一样的看法。而这个主观性很大的因素也给了Brian一个机会,他可以递交相关材料给仲裁法庭证明自己与澳大利亚存在着密切且持续的联系。
他提交的材料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声明了了自己对澳大利亚的态度,从小就对澳洲有向往之情。在和自己的伴侣确定关系生活后更进一步加深了这个国家的喜爱;
2. 拥有新南威尔士州的一处房产;
3. 多达45人的澳洲合作伙伴;
4. 拥有澳洲的医疗保险卡,同时也有银行账户、税号、电话卡等;
5. 提交了纳税申报表。
此外,他的伴侣和其他审判员都为他做出了相应的证明,其中比较有说服力的内容如下:
1. Brian在过去的32年里出入往返45次澳洲,每次都会见固定的朋友;
2. Brian完全融入了当地的生活方式,与社区居民建立了良好关系。
判定结果
最终,仲裁法庭认可了申请人的证明,认为其满足公民身份的要求。
对于仲裁法庭来说,主要是从证据、公民政策、目前签证以及第一次的应用程序这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从证据的角度来说,比起申请人自己的证据,他的伴侣及其他陪审员的证据来说,移民局仅有Brian的飞行记录,因此申请人递交的材料更能证明他和澳洲‘密切且持续的联系’;
从公民政策的角度,申请人与澳洲的伴侣有着长期且稳定的关系,并且能够多次往返澳大利亚,有自己的房产以及合法的纳税证明,这些都向仲裁法庭传递出他有资格成为一个澳洲公民;
从其永居身份的角度,Brian已经将澳洲作为自己的家庭,并且为社区居民建立了良好联系,丰富了居民的生活,证明了他存在与澳洲实质性的关系;
最后一点由于移民局行政部门的错误,将该Brian的公民申请提前20天递交,导致他不符合居住要求而遭到拒绝,仲裁法庭认为这属于行政错误。
这个案例通过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很好的像我们展示了‘与澳洲密切且持续的联系’。在澳洲生活居住期间,可以从建立友好的社区关系、有固定的澳洲合作伙伴、报税信息以及多次往返澳洲的记录这些方面来发展‘密切且持续的联系’。
这对491签证申请,RRV申请,也同样适用,申请人可以注意保存以上材料,以便增加签证申请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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