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纪大案”看在澳洲(新州)什么行为构成“诽谤”?
约翰尼德普诉前妻安珀赫德一案
近日,著名影星德普与前妻赫徳的官司闹得沸沸扬扬,德普起诉前妻赫徳的行为对自己构成了诽谤。德普与赫徳在相恋多年后于2015年结婚。但这段婚姻只维系了短短一年左右。2016年,赫徳提出离婚申请,并宣称她受到了德普的暴力对待。事件的导火索要从2018年说起,当时赫徳在《华盛顿邮报》上发表一篇文章,声称自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文章一发布,众人纷纷猜测这是影射德普是“家暴男”。在被戴上“家暴实施者”的帽子后,德普对赫徳提起诽谤诉讼,并要求赔偿5000万美元。之后,由于英国《太阳报》的文章公开将德普称为“打老婆”的人,德普对《太阳报》提起诉讼。这场官司最后以德普落败告终。2022年,这场诽谤案在美国弗吉尼亚开庭,并再次吸引了众人的关注。
在新州,什么行为可能构成诽谤罪?
在澳洲,什么行为会构成诽谤罪呢 (defamation)?今天,我们着重来讲一下新州(NSW)的法律。简单来说,诽谤是指一方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发表了有损另一方名誉的内容的行为,且该发表 (publish) 的内容是不真实的或毫无根据的。常见的诽谤可见但不限于:
1. 一方通过社交媒体(Facebook、微信、twitter等)发布对另一方毫无根据且有损对方名誉的内容;
2. 一方发表文章或在公共论坛里发布对另一方不真实或毫无依据的,且有损对方名誉的内容;
3. 一方以口头形式发表对另一方不真实或毫无依据的,且有损对方名誉的内容;
谁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Defamation Act 2005 (NSW),
1. 个人有权就诽谤对另一方提起诉讼。
2.某些公司是没有针对公司诽谤的诉因的,除非这家公司在被发表诽谤言论时,是这样的公司:(a)其成立目的不包括为其成员获得经济利益,或者(b)该公司的雇员少于10人并且不是另一家公司的关联公司,并且(c)该公司不是一家地方政府机构或其他政府或公共机构。
3. 针对已经过世的人的诽谤行为,或者实施诽谤的人是已经过世的人,则不能诉讼。
如果被诽谤了,你需要做什么?
如果要告他人诽谤,通常你做以下几点:
1. 要证明对方发表了(口头或者书面)针对你的言论;
2. 指明诽谤诋毁的内容(defamatory imputations)是什么;
3. 要证明发表关于你的诽谤性内容已经或可能对你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如果是针对可以提起诉讼的公司的诽谤,公司必须证明该言论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
4. 必须在诉讼前先给被告发通知 (concerns notices),该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且必须指明可以访问有关事项的途径(比如网页等)、且告知被告:原告认为涉及诽谤诋毁的内容(defamatory imputations)、告知被告:原告认为有关发表对其声誉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严重伤害、如果原告是公司,则告知被告该发表对公司已经或可能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如果不慎发表了有诽谤嫌疑的言论,有什么措施可以补救吗?
如果发表了有诽谤嫌疑的言论,法律给发表言论的人提供了一个途径可以去弥补自己的过失。发表言论的人可以向对方(被诽谤的人)发出要约,请求就自己发表的内容或特定的带有诽谤诋毁性质的内容进行改正或修改(make offer to make amends)。当然,补救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通常来说是自发表言论的人被给予通知(concerns notices)起的28天内,如果受害者在发出通知后提供了进一步细节以回应,则是在给出进一步细节起的14天内。其次,如果发表者已送达辩护书,则也不能再进行修改。
如果原告接受“修改”,则不能再继续诉讼,法院可能会下令发表者支付受到诽谤的人接受要约而产生的合理的费用。
如果原告不接受“修改”,那么被告则可以有以下为自己辩护理由:
(1) 在收到原告的书面通知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提出了修改发表内容的要约;并且
(2) 发表言论者已经准备好,并且愿意履行要约中的条款;并且
(3) 在各种情况下,该要约是合理的 (由法院判定)
如果有诽谤的行为,有什么抗辩理由吗?
常用的抗辩理由:
1. 有正当理由 (defence of justification):如果被告能够证明自己发表的,被原告认为是有诽谤诋毁的部分 (defamatory imputations)基本是事实 (substantially true);
2. 语境真实 (contextual truth):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诋毁中的至少一项或多项内容是基本事实 (substantial truth),并且也超过了任何不真实的诽谤性诋毁,则也有可能有抗辩理由。
举个例子来说,a在朋友圈发表了一篇言论,说b:
(1)酗酒;
(2)恶意逃票;
(3)入室抢劫杀人;
b认为a就(1)(2)两项内容诽谤自己。但是(3)是真实存在的。那么a就可以抗辩说,由于(3)是真实的,即使(1)(2)两项毫无根据不真实存在,但是由于(3)的影响远大于(1)(2),所以造谣(1)(2)两项并不会给原告带来进一步的名誉伤害。
3. 特定特权 (qualified privilege):简单来说,这是一个法律给予发表人(publisher)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坦率不受限地与他人交流而不必担心被追究诽谤法律责任的情况。如果原告a认为有信息一定要发布给信息接收者b,因为该信息事关b的权利或利益,在信息传达中存在着对c的“诋毁”,如果原告a的行为是合理的,则可以有抗辩理由。
4. 诚实意见 (honest opinion):如果被告能证明他发表的是单纯的意见而不是对事实的陈述,并且该意见与公共利益有关,并且有一定的依据,则可以有抗辩理由。
5. 无辜传播 (innocent dissemination):被告只是以下属传播者(subordinate distributor), 即不是第一或者主要传播者的身份,或作为其雇员或代理人,发表该内容,且不知道发表的内容是诽谤,且不知情也不是因为他的过失造成的话,则有抗辩理由。
其他抗辩理由:
1. 绝对特权 (absolute privilege): 假如发表诽谤诋毁内容是在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等行使其职能的过程中,则发表人将有绝对特权的抗辩理由。
2. 公共利益 (public interest):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发表诋毁内容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并合理地认为发表的内容与公共利益有关,则可以有抗辩理由。
3. 公共文件 (public documents):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发表的诽谤诋毁内容存在于(a) 一份公共文件或公共文件的合理副本,或 (b) 一份公共文件的摘要或摘录中,则有抗辩理由。
4. 公共程序中的报告(fair report of proceedings of public concern):如果被告能证明诽谤诋毁的内容存在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司法机构等公共程序中的报告、副本或摘要、摘录中,则有抗辩理由;
5. 科学或学术同行评议(scientific or academic peer review):如果该言论是发表在科学或者学术期刊上的,并且该言论与科学或学术问题有关,并经相关专业人员独立审查,则可以有抗辩理由。
有关赔偿
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决定赔偿事宜时,将会确保赔偿的数额和原告受到的损害相匹配。
最后
人应该为自己的言行(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负责,在针对他人发表没有根据的事实或不实言论前,需考虑后果。倘若发表的内容对他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将有面临被告“诽谤”的风险。同样,如果发现有人诋毁自己,也可以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