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沸沸扬扬的中国富豪苑刚遗产争夺大战在2月20日有了新的进展。
苑刚五位子女其中之一的妈妈 (法庭代号为母亲1,简称M1)自称是苑刚的配偶而要求得到其遗产优先份额的诉求被法院驳回,法官裁定M1与苑刚之间并非配偶关系。这意味着M1将无法以苑刚配偶身份,先得到苑刚的一半遗产。
据法庭文件显示,M1称自己和苑刚是配偶关系,而另一名自称是苑刚配偶的原诉人(法庭代号母亲2,简称M2)在审判过程中撤诉。因此,M1的身份判定,成为了这一遗产争夺案的焦点。
据估计,苑刚的遗产在700万至2100万加元之间。如果M1被裁定为苑刚配偶,她就拥有最先遗产分割权,先获得遗产的一半;但如果她不被认为是配偶,则由5个不同母亲的苑刚子女共同分配遗产。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是怎样界定“配偶”的呢?
《她乡华闻》法律顾问、资深律师孙紫涵表示,在加拿大,除了具有婚姻关系的两个人一定是配偶,在许多法案中,配偶的定义还包括在类似婚姻关系状态下同居达到一定时间的两个人。而同居时间的长度要求,在不同的法案下又有所不同。比如,在M1所依据的卑诗省遗嘱、遗产及继承法下,同居要求是至少两年;联邦的收入税法则是一年;卑诗省就业及救助法案,则只需三个月。
孙紫涵律师说,更加复杂的是, “类似同居关系”都不是在法案中定义,而是由法院根据普通法来裁定。因此,原则上来说,两个没有结婚的人到底是不是配偶,要完全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判定。在无数的判例中,法庭也建立了一系列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
双方的意图:是打算长期或中长期地维持类似夫妻的关系,还是只打算暂时的关系;
经济融合:是财务依赖或互相支持,还是相对独立,各管各;
共同居所:双方一直住在一起,还是各自有各自的大本营、只是有时候在一起居住;
亲密程度:是否维持正常的性关系;
社会活动:是否出双入对,以伴侣的面目示人;
孩子:是否有共同的孩子,以及对孩子的抚养状况;
社会观感:朋友,亲属是否觉得两人是长期伴侣,还是只是拍拖或者朋友,甚至都不知道两人有任何关系。
以上这些因素,法庭也都很明确指出,没有哪一个因素特别重要,而是要综合所有证据通盘考量。
孙紫涵律师认为,在M1的案子里,M1早在2004年春天就与苑刚认识,认识后不久即一起同居,并在2008年为苑刚生下孩子,可是这期间苑刚历经与他人结婚、离婚,与众多女性恋爱并育有多名孩童,表明苑刚从来不曾意图与M1维持排他性的伴侣关系。
而且,苑刚与M1也没有任何共同资产,苑刚也没有对M1提供定期经济支持。2007年,苑刚移民加拿大,而M1直至苑刚2015年遇害从未来过温哥华与苑刚共同居住,苑刚也从未带她出去旅行,等等。综合以上,法庭判定苑刚与M1不是“类似婚姻关系”,这一判定是合情合理的。
案情回顾
遭谋杀华裔富商苑刚遗产争夺案,于2018年11月26日开审,至12月14日结束,其中母亲2(M2)在12月初突然撤诉,获法院批准转为辩方证人,协议金额没有公开。
分别代表5个孩子的多位律师于结案陈词时,分别引用加中不同法律对于婚姻和配偶的定义,力证本案唯一原诉人母亲M1与苑刚之间不属于夫妻关系。M1的律师对此作出反驳。
2015年5月2日,加拿大华裔富豪苑刚(1973年出生于中国河北),在卑诗省西温哥华一栋价值500万加元的自家豪宅内被杀后遭分尸。涉案嫌犯是时年54岁的华裔男子赵利(Li Zhao),该嫌犯据称是死者的表姐夫。
苑刚育有多名子女,但生前为单身状态。
苑刚死后,先后有多名女子出现,声称是苑刚的“妻子”。至少有7名女子表示,自己曾为苑刚生下孩子,另外有百名以上女性声称与苑刚有“关系”,这些女子都想在这场千万加元的遗产案中分得财产。
据法庭文件显示,2005年9月,苑刚曾与一名加籍女子结婚,并于2007年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但在苑刚取得永居身份之后,同年8月就与该加籍女子离婚。据此,法庭认为,苑刚是为移民而假结婚。
苑刚死前,曾与行凶嫌犯赵利一家住在西温,家中还包括赵利的妻子、女儿及岳母。苑刚与本案中所有5位母亲都在中国相识。除M2移居加拿大外,其他几位都继续在中国居住。M2的孩子在苑刚死前不久,还搬去与苑刚同住。
2004年春天,M1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认识苑刚,当时她年仅16岁。随后,她搬入苑刚的父母家,与苑刚同居,并曾在苑刚的劝说下堕过胎。苑刚曾告诉M1,他计划通过假结婚为M1办理加拿大移民。在与苑刚相识并同居的当年年底,M1搬出了苑刚父母家。
2008年12月,时年21岁的M1为苑刚生下了一个孩子(法庭代号为1号儿童),那时苑刚35岁。
M1表示,苑刚曾于2010年和她谈过让她和孩子搬到加拿大,但她对此不感兴趣。2011年,她搬入苑刚弟弟苑强在家乡城市购买的一套公寓,房子写在1号儿童的名下。
据M1描述,苑刚父亲2011年被诊断出癌症后,她经常去医院照顾苑父,苑父也曾向人提及她是“儿媳妇”,她则叫苑父为“爸爸”。苑刚死后,M1把苑刚的骨灰带回中国。
苑刚的弟弟苑强为M1作供指,经常看到M1与苑刚一起居住在其父母家,或者与苑刚一起住在中国的一套公寓里。他认为,M1与哥哥苑刚与其他夫妻一样,“对彼此很好,与父母同住,有一个孩子”。但他没有解释为何把所购公寓写在M1的孩子名下。
苑刚的两位司机则作证指出,他们曾多次接送苑刚及M1。其中一位司机称,每年在M1孩子生日时为其接送魔术师。但这位司机也承认,他曾见到苑刚与众多其他女性在一起。
此案嫌犯赵利及其妻皆向法庭供述,苑刚曾带不同女性回家,赵利妻子李小梅更称苑刚带回去的女性根本就数不清。
据李小梅说,苑刚死前,她从未听说过M1,但2015年M2和她的孩子(法庭代号2号儿童)搬入她家时,她曾帮助照顾过2号儿童。她亦记得,5号儿童的母亲怀孕时,也曾来家里住过几天。据赵利透露,苑刚曾表示很讨厌M1这样的女人,因为她很会算计,并极力讨好苑刚父母,想让他们劝说苑刚与她结婚。
根据卑诗《遗嘱和遗产继承法》(Wills and Estate Succession Act),要被认为是苑刚的配偶,M1必须满足在苑刚去世前的最后两年,与他以“类似婚姻的关系”(marriage-like relationship)住在一起。
法官认为,M1与苑刚之间至少在2011年之后,就不存在类似婚姻的关系。就算婚姻关系存在,到2014年苑刚取消M1母子来加行程后,他就已经结束两人的关系。
法官表示,这不是M1与其他母亲之间的较量,但其他母亲的证供对确定M1与苑刚的关系至关重要。首先,其他母亲与苑刚在一起的证据影响了M1的可信度。其次,这也显示出苑刚对M1的态度。
文件还指出,从2013年11月至苑刚去世前,苑刚与其他几位母亲都有关系。此外,他还在约会网站上发布求偶讯息,期间亦与其他女性前往美国拉斯维加斯及英国等地旅行。
苑刚还曾为M2和M3号母亲出钱租房,亦曾说服M2和M3号母亲迁居加拿大,而M2和孩子最终于2014年7月搬到加国。法官认为,很可能正是因为M2搬到加拿大,苑刚才取消了M1和孩子来加拿大的行程。
法官说,M1支持自己作为苑刚妻子的证据,只是所谓地住在一起、与家人过新年、在医院照顾苑刚父亲及苑刚与孩子的关系等。据M1称,2007年至2011年,她住在苑刚父母家,当苑刚不出差时也回去住。但法官说,实际上,苑刚2007年后都住在中国某大城市的一套公寓里,虽然M1声称她也经常住在那里,但这与其他几位母亲供词中所提到的时间相互矛盾。
此案,法官认为,性关系是法庭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M1无法证明她在苑刚死前两年与他有性生活,但M2和M3号母亲都可以提供证明。
法庭还认为,苑强的证词缺乏细节,他对苑刚所知甚少,在苑刚死前也很少联系。因此,法官认为,自2011年M1搬入苑强所提供的公寓后,M1与苑刚便没有一起生活。2014年9月,苑刚最后一次离开中国,直到他死前的8个月里,M1都没有见过苑刚。
苑刚也没有要和M1过类似婚姻生活的愿望,他安排了M2来加拿大,就是否定他要和M1过长期婚姻生活的证明。
苑刚另外4个孩子的4位律师也分别提出证据,表示苑刚从来没有顾及过M1。并指,苑刚与M1也很少以夫妻身份一起参加社交活动,只有家人认可他们的关系,即使孩子在学校要求父亲参与的活动,苑刚也没有参加。苑刚亦不向M1提供生活费,M1的钱主要来自苑刚母亲以及M1自己的母亲和家人。
此外,苑刚和M1没有银行联名账户,名下也没有共同财产,M1住的房子实际上是苑强提供,且在1号儿童名下。虽然苑刚曾为M1购买名贵礼物,但他也曾为其他母亲购买礼物,并带她们去旅行,但他从未带M1出外旅行。因此,法官认为M1和苑刚之间不是类似婚姻的关系,因此判M1败诉。
(部分案情细节综合星岛日报、51.ca)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作者:东邪西毒
来源:她乡华闻
平台:北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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