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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
2019年1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8年11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谢伦伯格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驱逐出境。
谢伦伯格不服,提出上诉。
12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为从犯和犯罪未遂并从轻处罚明显不当,经审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了新的犯罪事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凯姆、史蒂芬与“周先生”(均在逃)等人实施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控制着中国境内平安银行、招商银行的两个账户,为其毒品犯罪提供资金支持。
2014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周先生”指使简祥荣两次雇车将混装有毒品的货物从广州运至杭州,简祥荣、史蒂芬、麦庆祥分别负责接运。12月5日,公安机关将麦庆祥抓获,查扣501千克冰毒。在上述犯罪期间,凯姆、史蒂芬与“周先生”等人控制的两个账户多次向简祥荣、麦庆祥等人账户转款用于相关支出。
2014年12月1日凌晨,谢伦伯格在离开酒店前往大连机场准备逃往泰国的途中被抓,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222包冰毒净重222.035千克。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伙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谢伦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严重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开庭前,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通知了加拿大驻华使馆,加拿大使馆官员到庭旁听。还有部分中外媒体记者50余人旁听了庭审和宣判。
中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中国法律规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可适用死刑,这也包括在从事毒品犯罪的外国籍罪犯。
中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全球政治学教授Michael Byers表示
适用于这种指控的其中一项惩罚就是死刑,而目前就此来说,中国是全球执行死刑次数最多的国家。我担心的是,随着目前中加关系的恶化,他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不是坐牢。
果不其然,当庭上诉后被判了死刑!
与其说是no zuo no die,不如称其为恶有恶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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