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叔访谈第七集:英籍华人如何办理父母养老团聚签证?
由于英国深厚的文化历史底蕴、高度发达的经济和完善的社会医疗体系,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选择移民英国。从移民法体系中,有一个相应的条款规定当拿到英国身份或是绿卡之后,其成年亲属可以依据成年依附亲属移民英国,一家团聚。
但这并不简单,从数据来看,2010和2011年,共有4120例申请,而其中共有2665例获批,被授予永居资格(indefinite leave to enter or remain)。而自新规颁布以来,该数降到了70(该数据仅为预估数据)。2014年申请总数降到了723例,但获批的仅仅有37例(全球范围内数据)。(数据来源:http://britcits.blogspot.co.uk/2016/04/high-court-challenge-of-adr-rules.html)
今天我们就来我们来详细分析下成年依附亲属条款(ADR条款),并对2012年7月9号修改前后的规定进行对比分析。
旧规总结
在2012年7月9号之前,根据英国老移民条例317条,简单来说,年满65岁或以上的父母或祖父母,或是在最特殊的值得同情的情况下不满65岁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儿女、叔婶,如果经济上绝大程度依附于其在英国定居的亲属;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进入英国同其亲人居住。(如申请人表现出危及生命的脆弱,而在其居住国没有人愿意照料他。参见案例Senanayake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05 EWCA Civ 1530])
老的移民条例相对来说比较宽松,主要在于证明申请人在其居住国没有其他近亲,经济上绝大程度依赖其在英国的亲属,并且其在英国的亲属能够在不接受公共资金的情况下资助申请人在英国的生活,并能为其提供住所。亲属的范围也比较广,甚至包括了叔婶都能申请。
但2012年7月9号,英国内政部对移民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款在于附录FM: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依附亲属(Adult dependent relative)类别下。
新规解析
“E-ECDR.2.1.The applicant must be the-
(a) parent aged 18 years or over;
(b) grandparent;
(c) brother or sister aged 18 years or over; or
(d) son or daughter aged 18 years or over of aperson (“the sponsor”) who is in the UK.
E-ECDR.2.2.If the applicant is the sponsor’s parent or grandparent they must not be in asubsisting relationship with a partner unless that partner is also thesponsor’s parent or grandparent and is applying for entry clearance at the sametime as the applicant.
E-ECDR.2.3.The sponsor must at the date of application be-
(a) aged 18 years or over; and
(b)
(i) a British Citizen in theUK; or
(ii) present and settled inthe UK; or
(iii) in the UK with refugeeleave or humanitarian protection.
E-ECDR.2.4. The applicant or, if theapplicant and their partner are the sponsor’s parents or grandparents, theapplicant’s partner, must as a result of age, illness or disability requirelong-term personal care to perform everyday tasks.
E-ECDR.2.5. The applicant or, if theapplicant and their partner are the sponsor’s parents or grandparents, theapplicant’s partner, must be unable, even with the practical and financial helpof the sponsor, to obtain the required level of care in the country where theyare living, because-
(a) itis not available and there is no person in that country who can reasonablyprovide it; or
(b) itis not affordable.”
E-ECDR.2.1. 申请人必须是:
(a) 18岁及其以上父母一方;
(b) 祖父母一方;
(c) 18岁极其以上的兄弟姐妹;
(d) 在英国的人(担保人)的18岁极其以上的儿子或女儿。
E-ECDR.2.2. 如果申请人是担保人的父母或祖父母一方,其不能与其他伴侣保持长期关系,除非保持关系的另一方伴侣是担保人的父母或祖父母另一方,并且和申请人同时申请入境英国许可。
E-ECDR.2.3. 在申请日时,担保人必须是:
(a) 18岁及其以上;并且
(b) (i) 在英国的英国公民;或者
(ii) 目前定居于英国;或者
(iii) 在英国的有难民或是人道主义保护的人。
E-ECDR.2.4. 申请人或者,如果申请人和他们的伴侣是担保人的父母或是祖父母,申请人的伴侣,必须是由于年龄,疾病或是残疾需要长期的私人看护去协助其完成日常活动(下文会具体解释)。
E-ECDR.2.5. 申请人或者,如果申请人和他们的伴侣是担保人的父母或是祖父母,申请人的伴侣,即使在担保人实际或是资金的帮助下,也不能在其居住国获得所需的照顾,因为
(a) 在申请人的居住国,无法获取或是没有人能够合理地提供(下文会具体解释);
(b) 是无法负担的(下文会具体解释)。
造成较大争议及对依据该条款申请造成困难的主要是其中的2.4及2.5条。
在内政部在其给签证官的内部签证审批指南中指出,所谓“日常活动”包括穿衣、洗漱、做饭等。而这必须是由于年龄,疾病或是残疾造成的。比如由于严重的车祸导致的行动上不能。而申请人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情况。(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263241/section-FM-6.0.pdf)
很多类似申请被拒都是因为不能满足2.5条规定。内政部认为,即使在申请人需要长期看护,而担保人不能回国照顾的情况下,担保人也可以请私人看护或是找到疗养院或养老院去照顾申请人,而不一定要移民英国与担保人一起生活。
那么,如何能够证明在居住国没有人能够合理地提供所需的照顾。这在TimiroNour Osman v ECO, Riyadh [OA/18244/201]一案中有所涉及。在该案中,67岁的索马里申请人长期独自生活在索马里,其只有一个儿子在英国居住生活。由于长期的独居生活,申请人变得害怕,容易激动、暴躁。其不得不长期服用治疗癫痫、精神分裂症和狂躁症的药物,而且其膝盖、背部等也长期遭受病痛。
因此,他儿子想把他接到英国,以便更好地照顾申请人。依据该条款,其申请入境英国。但是该申请被拒绝,因为移民官和一等法庭都认为申请人不能满足“在申请人的居住国,所需的看护无法获取或是没有人能够合理地提供”。
但上诉庭却推翻原判决,允许申请人入境英国。上诉庭Grubb法官指出“如果所需的照顾需要的是一种特别的看护人,比如一位近亲,而申请人没有近亲生活在其居住国,那么申请能够被授予。通常情况下,“日常活动”包括穿衣、洗漱、做饭等,可以由任何人提供而不一定非要近亲。但是考虑到申请人居住国的文化因素,如果所需的看护包括较亲密的接触,或者是肢体接触,此时需要一位同性别的近亲来照顾。而申请人没有近亲生活在其居住国,那么其移居英国,由其在英国的亲属照顾是合理的。”
所以,如果您要申请的家人符合以上的特殊情况,需要提供严格的相关证据并且引用此案例,有可能获批。
在内政部给其案件审理者的指导中,给出了一些例子。
1. 一位25岁的年轻人,患有学习障碍,导致其不能自己洗漱、穿衣和吃饭。其父母最近在车祸中丧生。他现存的唯一的亲属是其在英国的兄弟(会不时往家里寄钱)。
该人父母死后,该人暂时被朋友照顾,但是他们无法再继续照顾他。而他在英国的兄弟也无法支付全职的看护费,但是他可以在英国自己家里照顾申请人。该情况可能满足要求:即使在担保人实际或是资金的帮助下,也不能在其居住国获得所需的照顾,因为是无法负担的。
2. 一位35岁的年轻人,独自居住在斯里兰卡多年。他的父母在英国生活,其他兄弟姐妹居住在英国和美国。该人最近在遭遇车祸导致其丧失自理能力。其母亲回斯里兰卡照顾他,但是他母亲又不得不返回英国照顾其年幼的妹妹。该情况可能满足要求。
注意到这里,申请人失去自理能力,而且特殊情况导致,必须贴身照顾,同时在斯里兰卡无法获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障服务。
3. 一位70岁的老年人独自居住在印度多年。其女儿居住在英国,儿子生活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其女儿雇人帮她打扫房屋。但是她觉得母亲变得越来越脆弱。该情况不满足要求,因为申请人可以自己正常生活,或是在他人的帮助下能够正常生活,能够自己洗漱、穿衣、进食等。
这个案例,常见于中国国籍申请人,大部分父母由于身体虚弱,但是实际而言,可以通过雇佣家政服务或者老人院安排老人的生活。这种情况下,申请是不被英国内政部所接受的。
新规评议
移民条例的修改,使得想要根据成年依附亲属条款申请进入英国变得越发困难,可以说是几乎不可能。在内政部给其案件审理者的指导中也明确指出,
“Thesenew rules end the routine expectation of settlement in the UK for parents andgrandparents aged 65 or over who are financially dependent on a relative here.”“这些新规定终止了65岁极其以上且切经济上依附其在英国亲属的父母或祖父母,想要定居英国的期望。”
而这也正是内政部想要达到的目的。内政部制定该条款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阻止老年移民的涌入,为了减轻纳税人的压力。因为如果大量年老的人依据该条款移民英国,这将会增加英国NHS的负担。
与修改前的移民条例相比,新规取消了叔婶的申请资格。而且申请也必须在英国以外的地区提出。而根据老移民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英国境内根据317条提出申请,而一旦申请被获批,申请人会获得永居资格。
惊现转机?
虽然内政部设置了成年依附亲属条款(ADR条款),表面上来看给很多人移民英国跟家人团聚的机会。但事实上,此条款的设置,使得申请几乎不能满足而被拒绝。尤其考虑到英国的高消费,很多国家的生活花销远远要低于英国,这也使得满足2.5条变得极其困难。因此,很多人都认为该条款太严苛,不公平。
在今年4月,Britcits(非政府组织)提起诉讼,对该条款的不正当性提出质疑。(theQueen on the Application of Britcits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Department [2016 EWHC] 956(Admin))该案在4月19日和20日在高等法庭进行开庭审理。Britcits的代理律师提出ADR条款是非法的,因为:(1)1971移民法案1.4条是关于规则制定权的相关规定,但实际上修改后的ADR条款已经超越了移民法案对规则制定权的相关规定;(2)ADR条款是独裁的和极不合理的;(3)ADR条款与欧洲人权法案第8条规定的私人及家庭生活应得到尊重的权利相抵触。
但法院指出,首先1971移民法案1.4条给了内政部权力去定义在1.4条项下的人,哪些有权被允许进入英国,哪些应该被限制。而依附者(dependent)在1.4条规定的范围内。
其次,法院引用了Aikens LJ的判决:国家有普通法的职责,不制定有歧视性的、表面上极其不公正的条款(RVLebanon and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15 I WLR 1073])。而ADR条款并不属于有歧视性的、表面上极其不公正的条款。
最后,ADR条款确实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家庭生活,但是这与欧洲人权法案第8条规定的私人及家庭生活应得到尊重的权利并不相抵触。欧洲人权法案第8条主要强调的是这种侵犯是否能被正当化,换句话来说就是,这种侵犯是否被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而内政部对ADR条款的限制,主要是考虑减轻财政负担。所以,法院认为,ADR条款是合法合理的。
就这一结果,Britcits已经提起上诉。成年依附亲属移民英国是否会有转机,让我们一起等待上诉结果。目前来看,12月中应该上诉法庭开庭,但是由于上诉法庭最近在和政府就脱欧的首相特权案审理,预计可能会拖到来年1月才能有最终结果。
总结分析:
1. 从政策上来看,政府的大趋势是逐渐收紧,越来越严;
2. 从操作中看,有实际成功的直接申请案例,但是需要长时间的准备材料以及对细节的严格把握;
3. 从细节中看,最重要的证据其实还是来自父母居住地的相应证据,例如医疗证明,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证明,相关机构的专业身体检查报告。
4. 从适用上来看,仅仅年老是不够的。 以下几种情况相对有申请优势:
a.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严重的精神疾病,例如抑郁症;
c. 严重的身体疾病,需要24小时贴身看护,例如严重高血压,心脏病;
总而言之,申请老人定居英国签证是一个难度较大的签证,从目前来看,另外一个解决方法是通过爱尔兰的方法来申请父母,但是这个方法涉及到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复杂,而且由于脱欧带来的不确定性,导致我们对此方案的推进遇到很多障碍。
根据脱欧的实际进展,我们会相应的对实际政策和操作做出更进一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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