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4日,当我们正沉浸在参议院的涨价提案的时候,USCIS(移民局)召开了关于就业创造的EB-5利益相关者电话会议,该会议非常重要,USCIS的资深经济学家就,就业创造相关花费和不相关花费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且回答了相关问题。
此次会议相当重要,在印象中,应该是USCIS第一次专门谈及就业创造的相关会议,澄清了一些基本信息,当然,对于EB-5排期将造成的相关影响,USCIS一概不谈,据USCIS声明他们正在准备关于排期的就业审批政策,所以,本次会议完全闭口不谈。期待USCIS的该政策能尽早出台。
美国移民涨价
今天这篇文章,分3个部分,第一是Mona Shah律师就此会议的总结,第二是经济学家Kevin Wright的会议记录,第三部分是Suzanne Lazicki提供的会议录音。
第一部分:会议总结(Mona Shah)
直接、间接和衍生就业
EB5申请人必须阐述他们的投资将创造至少十个符合要求的全职工作。就直接就业而言,USCIS认为新商业企业(NCE)自身必须是雇佣了合格雇员的雇主。所以,如果新商业企业(NCE)不是创造就业企业(JCE)的情况下,这些JCE创造的直接就业就从法律上来讲,被认为是间接就业。
区域中心和投资者,需要依赖间接就业来满足就业要求。区域中心可以用合理的方法来证明就业创造,而且大多数区域中心都用输入/输出模型,作为合理的方法来解释就业创造。就USCIS而言,花费是最常见用于输入变量的,还有其他输入变量,如就业、收入。
举证的有效性
USCIS经济学家相信,使他们做出是否批准区域中心的决定,依赖于必要证据,如新商业企业(NCE)和JCE(如果有的话)的组织架构,区域中心涉及的行业,以及其他一系列相关因素。
在会议中,USCIS摘录了2013年5月30日的审案备忘录的证据有效性原则。由于可接受的就业创造模型的性质,不区分就业是否是全职或者兼职的情况,USCIS依赖于合理的经济学模型来决定,间接就业更有可能(more likelythan not - EB5Sir注:优势证据的说法)被创造出来,并且不再要求进一步证据,用更大的确定性来证明,已经创造出来的或者将要创造出来的间接就业,是全职或永久的。然而,移民局会要求额外的证据,去证明,直接就业将会是或是全职和永久的,比如在I-829解除时要求提供W-2表格。
合格的硬成本
就USCIS而言,总和硬成本不能有效地说明成本的合格性。硬成本应该被细分为更为具体的花费类别,使得USCIS的经济学家可以判断哪些硬成本是合理的。此外,项目可以提供其他辅助材料来加强项目的可靠性,如第三方市场可行性报告或者开发商的过往类似项目的成功记录等。
USCIS认为意外开支和备用金可以被计算入就业创造的估算。在I-829环节,USCIS将会检查意外开支和备用金是否已经被用到了合格的花费上。
合格的家具、设施与设备(FF&E)
相关的FF&E花费系数取决于项目的类别。
合格的软成本
USCIS认为,股票交易包括纸面资产的交换,以及经纪人费用不能代入就业计算。
USCIS认为,购买土地的实际成本也不能代入计算就业,因为购买地产一般情况下来说不能算作是就业创造行为(Matter of Izzumi - EB5Sir注:判例)。
从USCIS角度,土地交易成本(如:估值、土地检查和土地平整)费用可以被代入创造就业成本。但是,这些商业花费可能发生在,投资移民资金进入并在风险阶段之前,所以也有可能不被认可。在问答环节中,USCIS进一步指出,只要EB-5资金有意图在这些服务上使用,那么这些成本将被允许计算就业。但是,移民局拒绝解释什么时候他们认为“意图”会出现,说这是根据个案来实际判断的。
USCIS强调,项目必须在商业计划书中明确实际的土地购买成本以及相关联的成本。
建筑和工程服务服务费用,一般性来说是可以被代入经济就业模型的。
市场花费也被认可作为就业创造的。
和EB-5计划相关的法律费用,或投资移民客户的法律咨询服务费不能代入计算就业,但是和NCE相关的法律费用,如当地法规的合规、税法以及雇佣法,是可以代入计算就业的。USCIS强调项目投入的法律费用必须透明。
和法律费用相似,募集EB-5资金的融资花费也是不能被代入计算就业的,但是从别的借贷资金或者股权投资中产生的金融类花费可以被代入计算,如果他们不是计算未来被EB-5资金替代掉的话。在问答环节中,USCIS进一步澄清,过桥贷款自身可以算作就业创造。但是,过桥贷款的相关融资费用着不可以。
签证排期
在问答环节中,USCIS拒绝回答排期产生的就业问题,因为USCIS正在准备与排期相关的政策规定,直到这个政策草案公布前,USCIS不准备讨论任何与排期相关的问题。
第二部分:会议记录(Kevin Wright)
I.USCIS介绍部分
a.JanelleMurray: 与利益相关者的联络人,讨论IPO(首次公开募资)
i.讨论主持人
1.Julia Harrison——USCIS副主管
2.首次公开募股的经济学家
Ii.讨论主题
1.直接/间接/衍生就业
2.输入数据中的硬成本和软成本的对比
3.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FF&E)
b.KevinMuck
i.要点简介
1.EB-5申请者必须证明投资款将为每位投资者创造或保持至少10个全职就业机会
2.区域中心投资者可依靠间接就业满足就业创造要求
3.区域中心申请者可使用合理的模型来证明就业机会的创造
4.大部分区域中心使用输入/输出的模型
5.大部分区域中心使用花费,虽然就业和收入亦可使用
6.此次电话会议的重点在于讨论当递交I-924真实/范本(Actual/Exempar)项目或者I-526申请时,哪种花费可用于输入/输出模型中进行计算就业创造。
7. USCIS经济学家对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评估,判定提交的申请是否更有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 - EB5Sir注:优势证据的说法)满足要求。
8.区域中心可通过虚拟项目(hypo)获得认证
a.如果I-924申请中拥有更多可核查细节以及拥有matter of Ho(EB5Sir注:判例)商业计划书和事务性文档,此区域中心可获得真实项目或者范本批准函(Actual/Exempar)。
c.Jonathan Watkins
i.直接/间接/衍生就业(法定定义)
1.直接:由新商业企业(NCE)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并且NCE这一雇主必须是为此岗位雇用合格的员工。
a.举例:如果就业机会是由NCE的运营中产生,那么这可能包括由企业雇用的全职员工。如果员工是由其他人力资源公司聘请,则不能算为直接性就业
2.间接:NCE以外的,但是由NCE的结果而产生
a.举例:衍生于花费的后向关联,如从不同的供应商购买建筑材料,或者前向关联如施工人员在杂货店用薪水消费。
ii.USCIS依赖合理的经济学模型,以决定其间接性就业机会是否更有可能创造出来(more likely than not - EB5Sir注:优势证据的说法)。
iii.USCIS不会要求额外的证据来,进一步证明已创造的间接就业,是全职或永久的。
iv.USCIS可在829阶段要求额外的证据,来证明直接就业是否是全职或永久的,这包括W-2表格的审查或者相类似的证据。
v.当就业创造企业(JCE)不是新商业企业(NCE)时,探讨直接就业在JCE的区分。
1.当JCE不是NCE时,JCE创造的直接就业被视为合法的间接就业。
2.当就业机会从合理的模型产生出来时,这些就业会同等视为间接和衍生就业。
3.这就意味着USCIS依赖于合理的经济学模型,来决定间接就业是否较有可能创造出来,而且不会要求额外的证据,来证明间接就业已经创造出来或是将要创造出来。
d.RichardMorris
i.建设支出硬成本
1.USCIS要求项目明细来确定,模型中只有符合资格的花费作为输入数据。
2.合计的总硬成本可能不足以证实其是符合资格的花费的。
3.成本应该在支出目录中分门别类,以便USCIS经济学家评估这些成本是否为合理的输入数据。
ii.证据中如果包含如第三方市场可行性报告,这能加强说服力。
iii.如果开发商能展示其他类似项目的成功经验,这加强了可信度。
iv.申请者拥有举证责任。
v.USCIS认为符合行业惯例的应急和储备资金可作为输入数据。
vi.在829阶段,USCIS会审查应急和储备基金是否用在符合条件的花费中。
vii.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FF&E)可用于输入数据。
1.乘数取决于项目类型。
2.举例:船舶和商业建筑的建造拥有不同的乘数
viii.软成本支出
1.大部分的申请者并不计算这个类别的就业创造
ix.土地购买
1.土地的实际购买并不创造经济活动,但是土地交易成本中的一部分如评估、实地检查和土地整理等,可能符合资格就业创造的要求。
2.如果这些花费是在EB-5资金处于风险之前使用,则不符合资格。
3.若使用EB-5资金购买房地产,依据Matter of Izzumi(EB5Sir注:判例),则要求全数金额用于支持,负责创造就业的业务中。
a.JCE可能会选择把部分就业机会安排在土地购买上,把其他安排到土地开发上。
4.房地产购买——通常来说,把购买资金作为输入数据是不合理的。
5.如果部分EB-5资金用于购买房地产,则应在商业计划书中进行阐明。
6.与房地产交易直接相关的,某些软成本可合理地计算为有效的就业创造花费。
7.在EB-5项目建筑开发相关的软成本,可以根据具体个案而定。
8.如果输入/输出模型中含有软成本类别,应该有专属这些软成本的乘数,而不是与一般的建筑花费捆绑一起计算。
x.建筑和工程(A&E)
1.USCIS认可允许使用
2.法务费——部分符合资格,部分不符合
a.关于遵守EB-5计划或向移民投资者提供法律意见的相关费用不符合资格
b.咨询关于遵守当地法规和税法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费用符合资格
c.对于区域中心,可使用符合资格的法务费作为输入数据
d.输入数据应当是透明的
e.明确只包括非EB-5合规性相关的法务费
3.融资费用
a.若没有被替换的计划,其他贷款或股权资金的融资费用可能符合资格
xi.证据的证明标准
1.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有可能创造出最低要求的就业机会(more likely than not - EB5Sir注:优势证据的说法)。
2.I-924实际项目(Actual)将得到尊重,除非项目有实际变化,欺骗、故意虚报或有法律上的缺陷。
II.问答环节
a.Angelo Paparalli:
对于刚提到的融资感到十分困惑,从经济学视角来看,哪些是就业创造的输入数据呢?似乎是说,如果资金是意图用EB-5资金进行替换,将不用于就业机会的计算。令人困惑的是2013年5月的备忘录中显然定义了过桥融资,允许过桥融资创造就业机会,并可分配给EB-5投资者。这似乎有所矛盾。请阐明。
i.上述具体说到的是融资手续费,而不是用于创造就业的实际资金。
ii.过桥融资可计算创造的就业机会——使用于项目的资金可作为输入数据。
iii.与过桥融资相关的手续费则不符合创造就业的要求。
b.John Barrett:
在补件通知(RFE)中,无论施工周期多长,软成本都不能使用。在刚刚的演讲中,使用了购买混凝土的例子——这些可视为间接性就业机会。与建筑和工程(A&E)相类似。既然建筑行为可以创造间接和衍生就业,为什么直接就业会被拒绝呢。
i.一般来说,如果施工周期是24个月或者更长,并且花费符合用于输入数据的条件,那么申请者可同时使用直接和间接输入数据。
ii.如果工期长于24个月,硬成本也符合资格…(遗漏的问题)
c.遗漏的问题,但是和过桥融资相关的事宜
i.资金的意图——不在乎资金是否在EB-5资金进入之前使用。
ii.如果在考虑使用EB-5资金之前购买了土地,则不能作为花费计算就业机会。
d.Martin Lawler:
可否举例说明哪些融资和持有成本被排除在外呢?那么前期的市场营销花费又如何呢?
i.作为EB-5方案中的融资费用是符合资格的。
ii.如果融资费用发生在使用EB-5资金的考虑之前,则不允许。
iii.因此如果过桥融资的利息是考虑以使用EB-5资金为目的,并且在EB-5资金进来之前,贷款已产生了6个月的利息,则可被用作计算就业创造。
iv.营销成本可被用作计算就业创造。
e.Jeff Marr:
之前提到与EB-5项目发行的某些软成本是不可包含在内;但是为了让项目发行符合美国证交会(SEC)和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的规定,以让投资者投资于EB-5项目。那么与这些文件以及中间人相关的花费是否能包含在就业支出之内呢?
i.依据具体个案而定;但是只要EB-5资金是计划考虑用于项目中,这些花费应可包含在内。
ii.如果考虑法务费,然而I-924和I-526的准备不在区域中心的花费范围,这些花费则不允许用来计算就业;但是咨询项目相关事宜及规章要求等费用可以用于计算就业。
f.Scott Bernhardt:
FF&E(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可通过批发贸易本地运行。现在经济学家计算FF&E可依照批发贸易本地运行,或者扩大至州范围运行,以及整个美国范围的模式。三种不同的经济区域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
i.经济学家将基于经济学模型的合理性来进行判定。
g.Charles Correll:
关于土地的权益成本,哪些权益成本可以计算为符合资格的花费呢?
i.任何与政府打交道的,获取相应当地许可证及相关手续费不可包含在内,但是所有支持性的,用以递交申请的费用和附加费,则可以包含在内。
h.Adam Greene:
EB-5资金进入和花费时间点是一个问题。2013年5月30日的备忘录阐述,所有由JCE创造的就业机会都可计算,甚至如果在前期没有考虑使用EB-5资金。在没有考虑使用EB-5资金之前,JCE产生的所有花费不被允许计算,这和24个月的周期有什么联系呢。时间点是从项目动工开始计算吗,是否能从考虑使用EB-5资金时开始计算呢?
i.短期的过桥贷款可以允许用EB-5资金进行融资替换。USCIS看重的是过桥贷款的时长。他们不希望看到被替换的是永久融资。
在等待融资时,开发商在项目中花费的股权资金将会怎样呢?难道花费和时间线不应该从开发商,JCE的拥有者从花费资金开始计算吗?
1.政策备忘录表明了不在乎是债款还是股权的偿还。如果考虑用EB-5资金来替换——时间从这开始计算,但是你不能用EB-5资金替换长期贷款。
2.如果开发商投资了20%,并且没有用融资偿还,而80%的EB-5的资金晚些时候进来——何时可以开始计算就业创造的花费呢?
i.James Wolfe:
EB-5时间周期何时结束呢?I-829递交申请,当投资者获得资本退还,两年。请就中国的签证排期背景予以回答。
i.依据具体个案而定。
j.Clay Bryant:
请问如何界定EB-5资金在考虑中呢?
i.依据具体个案而定。
k.Paul Sheeran:
关于采购FF&E的花费,建筑硬成本使用了三到五个郡县区域和地区范围,USCIS是否会质问FF&E真的在此区域购买,或者是否全部在区域外或者郡县外购买。当实际上,FF&E不是当地制造时,我们可否使用本地区域乘数来计算FF&E花费的就业机会?
i.如果商品不是本地制造生产的,我们希望能将其计算为间接就业的乘数。
l.Paul Sommers:
如果开发机构对其服务收取固定费用,这费用是否允许作为软成本?
i.经济影响报告的费用不允许用于项目就业机会的计算。
ii.任何支持项目的花费可包含在内。
m.Robert Donaldson:
经济学家如何判定,哪些是商业设施的租户符合间接就业的合理证据?
i.申请者需要展示租户就业是全新的,而不是迁移而至的。
n.Suzanne Lucid:
5月30日备忘录说到“就业创造可依赖于在考虑EB-5资金使用之前的花费。”
i.在考虑EB-5资金之前的短期融资可包含在内。只要资金是计划做为短期使用的,我们允许过桥资金用作计算就业创造,并且其会被EB-5资金替换掉。
o.Margaret Lang:
用于租赁装修或者客户设施升级的建筑花费——当依赖于销售情况而确定时,这是可允许的,因此也是可以预测的。
i.可视为部分的FF&E,然而要依据具体个案来判定。
ii.提示一点,很多事情要直到后来才能得以判定,在你们完成这些之前,我们正在审查申请,所以我们会依据具体个案来决定。
p.Julia Park:
哪一年的运营收入可作为就业创造计算的输入数据呢?在I-829阶段,已运营了3-4年,是否必须使用I-829递交之前最近一年的数据?
i.涉及太多关于签证排期的事情,因此并没有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