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季度疯狂的热钱资金流入仍然记忆犹新,因此外管局还专门发布了汇发[2013]20号文毕竟进行大范围核查;同时央行为防止企业对汇率贬值风险的疏忽,在2014年初专门导演了异常持续打4个多月的贬值波动,堪称央妈的“压力测试”,教育企业对单边汇率升值过于热衷的汇率风险。也曾几何时,几乎一边倒的观点认为外汇储备近4万亿,过高的外汇储备承受外汇贬值风险,同时认为需要分散过于集中的美元外汇储备资产。现在看起来,央行和外管的举措和思路眼光比我们看得稍远。下面具体看其最近得政策动向!
其实自汇改第二天,笔者就曾总结为何央行此次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改革触及10年汇改的核心环节,这也彰显管理层此时维护汇率市场不大幅波动的信息,同时也会相继出台部分对冲措施作为防范。具体可参见《孙海波:10角度再分析央行关于远期外汇市场的新规》、《汇率保卫战再升级!央行重磅出手干预远期外汇市场(附解读)》;
笔者也是坚信从长远看,当前稳定的贸易顺差是汇率稳定的基石(从2015年开始,其实外汇贬值预期一直存在,通过贸易途径虚报数字流入境内的外汇从净额上看应该是负值才符合套利的基本原则,但从目前看贸易顺差仍然持续);此外相对于其他监管机构,央行和外管的监管水平和政策及时应对也构成另一道防线。但短期更多是监管层和境内为套利有备而来的企业及银行之间博弈,在这场外汇博弈中,显然央行和外管局并不希望类似外汇远期和期权的情形再发生(即通过倒车式的政策变革来压制市场甚至将部分市场变为单边市场,杜绝套利空间),而是试图通过现有监管框架严格执法来压制套利行为。
昨日公布的央行外汇储备截止8月底35573,较7月份下降939亿美元,也月度读下降之最。再从外管局8月27日的文件看,其实从年初开始,诸企业可疑套利行为就可疑从数字中大致识别,2015年1月至6月,筛选了离岸转手买卖项下支出大于收入累计金额与货物贸易项下购汇累计金额均不低于500万美元的企业,全国共计445家,净流出合计215亿美元;筛选了出口不收汇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所述重点关注特征的企业,全国共计1193家,出口额合计802亿美元。
自8月11日汇改以来,为力保外汇市场的稳定,央行和外管局出台了大量的政策对冲,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15年8月27日之前,大致有:
1.调整房地产外资准入政策;
2.发布《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2015]250号);
3. 8月12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近期银行代客售汇业务监测的紧急通知》;
4.加强人民币NRA账户境外人民币汇入的贸易真实性审核,防止转结汇的套利模式。但主要是各分局的不同执行口径。
5.汇改前一周,外管局已经发布更新版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
第二阶段是2015年8月27日到现在,主要有:
1.外管局体系基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购付汇外汇业务监管的通知》(汇发[2015]38号)发布的一整套现场检查,强化执法的具体规则和措施;
如《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货物贸外汇流出专项核查的通知》(汇综发[2015]8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资本项外汇业务专项核查的通知》(汇综发[2015]81号);各地方省分局在9月6号到9月7日分别发布类似《加强购付汇业务审核》的文件,部分城市的外管局通过开会口头传达38号文以及外管局最新的精神。
网传较多的个人分拆结售汇“每2个月筛查一次辖内分拆情况,筛查数据范围为前90日交易数据,按照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购汇总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并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者机构筛查。”也是来自38号文精神,但实际只是本次加强监管的其中一个很小的环节!
2.央行8月31日晚发布的银发[2015]27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以及9月2日紧急追加的银办发[2015]203号文;将最款放意义上“远期售汇”纳入到风险准备金缴存范围:
(一)客户远期售汇业务;
(二)客户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以及包括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
(三)客户在近端不交割本金、远端换入外汇的货币掉期
(四)人民币购售业务中的远、掉期业务;
名义金额的20%缴存至央行冻结一年,不分“远期售汇”业务的期限是多久,都需要无差别化冻结一年。更多解读,请参考本文最后笔者前几天写的8点点评。
以下是笔者整理的最新的监管政策4部文件,供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资本项外汇业务专项核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文 号: 汇综发[2015]81号
颁布时间: 2015-08-27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廈门、宁波市分局:
为督促境内主体依法合规开展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合规性和真实性的监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购付汇外汇业务监管的通知》(汇发[2015]38号)和资本项目事后监管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开展资本项目专项核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业务现场核查
各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对辖内银行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业务情况进行专项现场核查。核查对象为辖内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业务的银行,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办理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业务。
(一)专项核查应涵盖全部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兑业务,包括: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汇注销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二)专项核查应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1、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含前期费用资金,下同)汇出的真实性。主要核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
2、内控制度。主要核查银行制定的直接投资业务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以及是否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文件规定及时修订和完善等。
3、业务流程。主要核查银行是否遵循“先登记、后汇兑”的外汇管理原则,即先为注册地企业办理登记、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然后为其办理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的流程;银行后台是否按照内控制度相关要求做好风险控制和逐级审批,是否按照相关技术保障规范做好与直接投资登记业务相关的数据申报和报送等工作。
二、开展内保外贷履约专项非现场核查
各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对辖内担保人内保外贷下履约情况进行专项非现场核查。核查对象为辖内发生内保外贷业务并发生担保履约的银行、非银行机构和居民个人,在2015年1月1曰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办理的已履约内保外贷合同。
专项核查重点核查上述担保合同事前是否存在履约倾向,担保合同条款与现行规定是否存在潜在冲突等。具体包括:
(一)通过担保签约登记信息和留存担保合同,判断合同条款事前是否存在履约倾向。
(二)确认担保人在担保履约后是否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三)向担保人了解,在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是否签订过新的担保合同或通过银行间接签订了对外担保合同;了解发生担保履约的具体原因、担保履约的情形;了解担保项下资金的具体流向、用途。
(四)了解是否有银行频繁为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付款,并判断是否正常。
三、各分局开展上述专项核查应遵循以下步骤和要求
(一)应于2015年9月30曰之前结束专项核查。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以下简称“总局资本司”)提交延期申请。
(二)要求开展专项核查。
(三)开展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业务专项现场核查前,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开展非现场核查,以便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核查。开展内保外贷履约专项非现场核査前,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逐笔核查辖内2015年以来发生的内保外贷履约情况,确定具体核查对象。
(四)通过核查发现可疑或者违规情形的,应按照资本项目事后监管工作机制的相关要求进行后续处理。
(五)核查过程中,应于每周一通过信息门户网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向总局资本司报告上周核查进展情况。
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就整体核查情况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总局资本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略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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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货物贸外汇流出专项核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文 号: 汇综发[2015]82号
颁布时间: 2015-08-27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廈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购付汇外汇业务监管的通知》(汇发[2015]38号),切实防范外汇收支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流出专项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囯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当根据本地实际,在非现场监测基础上,将辖内同时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列为本地区的“购付汇重点企业”:
(一)进口多付款(含预付货款)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或离岸转手买卖项下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较大且增长较快;
(二)货物贸易项下购汇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相关指标计算周期为2015年1月至8月,指标计算时对由于前期远期信用证、国内外汇贷款等贸易融资到期集中购汇还款造成的多购付款数据,可适当予以剔除。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在筛选企业时,应根据地区业务规模与特点,确定指标阈值,并特别关注具有大额或高频购付汇、异地购付汇、境外收款方相对集中或为关联公司等突出特点的企业。
二、各分局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购付汇重点企业”清单(表样见附件1)以及相关企业跨省区办理购付汇业务的明细数据(表样见附件2)上报总局。总局对数据进行汇总、清分后,将跨省区购付汇数据下发银行所在地分局处理。企业所在地分局应当积极配合银行所在地分局开展相关。
三、外汇局通过风险提示流程,对辖内“购付汇重点企业”开展核查与分类工作。在风险提示过程中,应督促企业积极釆取压缩提前购汇规模、调整付款方式(如将预付货款、先支后收调整为货到付款、先收后支)等延迟购付汇措施。对于“购付汇重点企业”坆到风险提示后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上述工作的,外汇局可暂缓将其列为B类,并通过持续监测,根据其后续业务发展状况确定是否降低分类等级。
有关风险提示函的发放、核查与分类的工作流程和管理理要求,应严格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合司关于加强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3〕5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13〕9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使用风险提示函的通知》(汇综发〔2014〕9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监测、核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汇经发〔2014〕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切实依法行政。
四、外汇局应在2015年上半年“出口不收汇”专项核查工作基础上,继续跟踪辖内企业“出口不收汇”的发展变化情况,重点关注不在名录、非特殊标识,以及具有辅导期或单边出口标识的企业。对辖内2015年以来出口不收汇规模较大且增乂较快的企业,及时开展核查与分类工作。
五、外汇局应当对辖内代客办理货物贸易购汇规模辑大且增长较快,或集中经办大额、高频、异地等异常业务的银行,釆取召开通报会、约谈负责人、风险提示等方式加强监管,情况严重的,应对其开展现场核查,督促银行严格按照“展业三原”的要求,加强对贸易购付汇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
六、外汇局在专项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银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依法查处;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出口不收汇”企业,可及时通报地方海关、商务等相关部门。
七、总局根据2015年1月至6月的数据,筛选了离岸转手买卖项下支出大于收入累计金额与货物贸易项下购汇累计金额均不低于500万美元的企业,全国共计445家,净流出合计215亿美元;筛选了出口不收汇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所述重点关注特征的企业,全国共计1193家,出口额合计802亿美元。两类企业清单电子版将另行下发,供各分局参考。
在2015年上半年“出口不收汇”与“贸易多付汇”专项核查工作中巳完成核查与分类的企业,以及目前正处于现场核查过程中的企业,不重复列入此次专项核查范围。
八、“购付汇重点企业”的专项核查工作应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各分局应于每周一下班前,以简报形式将上周辖内“购付汇重点企业”专项核查情况和对银行的指导与核查情况上报总局,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辖内“购付汇重点企业”的逐家核查与分类情况(表样见附件3)。
对“出口不收汇”企业的核查工作应于2015年11月底前完成。各分应于12月10日前将对相关企业的分类、移交等处置情况以及挺于渠道、原因等分析上报总局。
本通知有关数据、清单、简报等均以电子版形式发送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处信箱。相关内容在发送应经处室负责人签字认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尽快将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内各级分支机构,迅速部署、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联系电话:略)。特此通知。
如需更详细通知可联系监管君本人。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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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银行代客售付汇业务监管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沿海某分局
颁布时间: 2015-09-06
为支持守法合规企业开展贸易投资活动,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银行稳健经营,现就当前加强银行代客售付汇业务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加强经常项目购付汇外汇业务管理
(一)加强货物贸易购付汇管理
严格执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单证审核要求和审核标准,规范单证审核和留存。如对企业购付汇业务和交易单证存疑,应依据“展业三原则”和内控制度,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加强对企业客户的服务和管理,深入了解企业主体情况、经营范围、业务背景和交易特点,形成历史交易档案,综合企业经营状况和历史交易对业务办理需求、规模、频度进行合理审查。对临时性客户(特别是异地客户)加大真实性审核力度,防范企业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合理以及大额、高频购付汇。
及时甄别异常交易、企业利用虚假单证或重复使用单证办理业务等情况,并及时报告外汇局。严禁银行网点与企业串通,放松审核标准,无视可疑情况,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重点加强对离岸转手买卖支出大于收入、贸易预付货款及与之相关的购汇(特别是异地购汇)、购汇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企业等业务的真实性审核,防范企业开展无真实背景的跨境套利交易。
(二)加强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审核
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交易性质等要素与购付汇业务一致,并可在法规要求的基本单证外增加其他审核单证。
对于大额购付汇业务,应审核合同、发票等单证以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不得为迎合客户自行取消对税务备案表的审核。
对于同一企业在短期内向境外同一收款人支付多笔接近等值5万美元付汇业务的,应严格审核,必要时审核商业单证。
(三)加强个人分拆和重复购付汇管理
加强个人购汇和对外付汇的真实性审核(包括身份证件、代办委托书、交易凭证真实性等)。关注2015年8月11日以来累计大额、频繁付汇等异常可疑情况,配合外汇局提供外汇来源、购汇人民币来源及账户资金划转的详细信息,并不得为此类个人继续办理对外付汇业务。
对于个人在同一银行当日累计付汇超过等值5万美元且未提供相应凭证的,业务办理银行应配合进行情况解释,并杜绝此类交易再次发生。强化分拆购付汇情况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对分拆业务的识别能力,对明显具有分拆交易特征行为的,应不予办理。
加强个人购付汇“关注名单”筛查,并及时上报外汇局,确保在1个工作日内在辖内本银行所有网点共享外汇局反馈的“关注名单”。每2个月筛查一次辖内分拆情况,筛查数据范围为前90日交易数据,按照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购汇总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并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者机构筛查。
二、加强资本项目购付汇外汇业务管理
(一)加强对短期外倩的管理
银行应在审核债务人申请办理外债还本付息手续时,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中关于提前还款的相关规定,贷款合同中没有提前还款条款的,不得提前还款。
银行在办理外债还本付息时,应准确核对外债控制信息表、还本付息通知书、借款合同与外债提款金额、利率、计息期间、到期曰等要素的一致性。对于相关要素不一致的,银行不得擅自办理还本付息,企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均需先到外汇局核实数据。
(二)严格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
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利润汇出,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财务审计和验资报告,外汇利润应来源于经营所得。
(三)规范直接投资项下购付汇业务办理
银行在为境内企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时,应遵循“先登记、后汇兑”的管理原则,即先依规为注册地企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再为其办理直接投资项下的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业务。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购汇业务。
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时,银行应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审核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我分局报告。
三、加强银行外汇业务管理
(一)加强银行结售汇业务监测
银行应依法合规办理代客售汇业务,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代客售汇业务大客户的数据和相关情况,并将代客售汇业务大客户的交易单证等完整业务资料逐笔留存5年备查。完善自身购付汇管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银行加强购付汇业务管理、配合开展外汇业务监测分析等工作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情况考核内容。
(二)加强银行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
银行应切实加强内部管控,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展业三原则”有关要求,严格规范单证审核和留存,及时识别和上报可疑交易。按照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分别规定相应的审核单证,制定详尽的审核标准,在客户准入资格、业务背景、单据真实性等方面切实加强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审核,坚决杜绝单纯为盈利而迎合客户非法或可疑需求进而放松审核标准的情况。
(三)加强银行外汇业务合理性审查
银行应结合客户经营、上下游交易对手、资信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业姜需求进行合理性审查,确认业务办理和叙做产品的必要性。根据“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表面相符”的原则,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合理性、要素一致性等进行审查。
四、配合开展外汇核查和检查
(一)配合做好外汇检查工作
银行应积极配合外汇局查处通过预付货款、转口贸易单边付汇、分拆购付汇等外逃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地下钱庄以及通过离岸公司账户和非居民账户转移违法跨境投机套利资金等非法外汇交易行为。接受外汇局关于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履行情况的专项核查和检查。
(二)协助做好信息反馈和政策宣传工作
银行应加强与外汇局的沟通反馈,及时上报各类异常可疑外汇交易线索以及苗头性、趋势性情况,积极配合提供外汇协查资料。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政策宣讲,合理引导和稳定市场预期,鼓励企业按照生产经营计划合理安排外汇收支和购付汇行为,强化个人外汇交易风险提示措施,维护正常有序的外汇市场秩序。
请各中外资银行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反馈。
联系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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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购付汇外汇业务审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沿海某分局
颁布时间: 2015-09-06
为支持守法合规企业开展贸易投资活动,切实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现就加强购付汇外汇业务审核等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切实加强经常项目购付汇外汇业务审核
(一)严格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各银行要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加强货物贸易购付汇业务单证审核,防范企业利用虚假单证或重复使用单证办理业务,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我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二)加强货物贸易预付货款审核,各银行要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以下简称“展业三原则”)和真实性原则,对企业贸易预付货款及与之相关的购汇(特别是异地购汇)进行严格审核。
(三)加强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审核。各银行要按照“展业三原则”合理尽职,加强对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审核,严格审核故意分拆逃避外汇监管的购付汇业务。
(四)加强个人分拆和重复购付汇审核。各银行要加强个人购付汇的真实性审核,严格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提高名单筛选的频率,防止分拆购付汇及大额异常付汇行为。
二、切实加强资本项目购付汇外汇业务审核
(一)加强对短期外债的审核。各银行在审核债务人申请办理外债还本付息手续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9号)中关于提前还款的相关规定,贷款合同中没有提前还款条款的,不得提前还款。
(二)严格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审核。各银行在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利润汇出时,要严格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财务审计和验资报告,外汇利润应来源于经营所得。
(三)规范直接投资项下购汇业务办理。各银行要严格依规为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购汇业务。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购汇业务。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时,各银行要按“展业三原则”要求,审核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三、切实加强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内控管理
各银行要切实加强内部管控,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展业三原则”有关要求,加强外汇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严格规范单证审核和留存,及时识别和上报可疑交易。各银行要按照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分别规定相应的审核单据,制定详尽的审核标准,在客户准入资格、业务背景、单据真实性等方面切实加强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审核,各银行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坚决杜绝单纯为盈利而迎合客户非法或可疑需求,放松审核标准的情况。各银行要结合客户经营、上下游交易对手、资信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业务需求进行合理性审查,确认业务办理和叙做产品的必要性,各银行要根据“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表面相符”的原则,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合理性,要素一致性等进行审查。
四、积极配合做好数据报送和专项核查检查工作
(一)配合做好代客售汇业务大客户情况的信息报送工作。自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12月31日,外汇局将对12家银行开展代客售汇业务监测。其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7家为必选银行,另5家银行将从辖内结售汇业务量较大银行 中进行选择。12家银行要严格按照要求,按周向外汇局及时准确报送在本地区代客售汇业务量前20大客户情况,并将代客售汇业务量前20大客户的交易单证等完整业务资料逐笔留存5年,以备核查。
(二)配合做好外汇业务专项核查检查相关工作。近期,外汇局将对银行办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开展专项核查和检查工作,加大对外汇资金违规流出行为的检查力度,对违反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银行,将依法给与行政处罚。各银行要积极配合外汇局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五、有关要求
各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加大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工作力度,在保证真实贸易投资背景用汇需求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遏制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正常有序的外汇市场秩序。各银行在工作中要积极发挥窗口作用,认真配合外汇局做好有关宣传工作,不断加强对市场预期的引导,切实保障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工作开展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报告。
联系人:略
联系人及电话:(略)
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 孙海波 关于273号文和203号文的八点分析:
1.“代客远期售汇”的含义,其实就是远期客户从银行购汇,这个用词在多份监管文件中有所体现。今天的银办发203号文给予进一步明确。
2.上述定义的扩展导致我在前天(9月1日)谈及的包括期权组合,货币掉期任何规避措施都被彻底封死。
期权按照二分之一的比例,而没有按照合同订立日的detla计算名义本金的比例,虽然稍微有一点空间,但期权本身的期权费较高对客户而言意义也不大。可以预见境内整个远掉期、客户买入美元看涨期权或客户卖出美元看跌期权都将迅速萎缩,可能期权相对而言受影响小一点。货币掉期的双边交割形式不受影响。
对于期权的定义,203号文虽然没有进一步细化,但从第一条的开头定义,可以明确规范的期权范畴是客户买入外币看涨期权或客户卖出的外币看跌期权。其实理论上为了监管的完美,可以将期权的本金按照订立合同日的delta值来进行折算。比如期权合同名义本金1亿美金,订立合同日的delta是0.2,则意味着期权的敏感度大概是20%,也可以大致认为此刻期权最终被执行的概念只有20%。所以一刀切式地将期权折算率设置为二分之一会无形中更加误伤合同订立日delta值比较小的期权市场。倒逼银行只能设计合同订立日delta值较高的期权合同,比如客户买入美元看涨期权,则执行价设置在低于当前远期价格水平(如当前一年期远期是6.49,那么执行价设置在6.49以下,delta只相对会更敏感)。
不过监管的意图已经非常明显,为稳定汇率预期,防止套利,放弃衍生产品市场双边平衡的安排。
3.国内外汇衍生品市场分为OTC代客交易,银行首先需求获得银监会的衍生产品交易资质,而且是普通类的资质才可以从事代客衍生品业务。然后再向外管局申请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资质(远期也就70多家,期权和掉期更少,主要受制于银监会的严格审核,外管的准入相对宽松)。
银行间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中远掉期是做市商制度,比如人民币对美元远掉期共27家做市场组成,向其他机构提供双边报价服务。但实际中很多银行间的交易背后很多是该银行背后销售组的平盘需求,所以代客OTC市场受到此次新规打击之后,银行间交易量无疑也会收缩。
从2014年全年的外汇衍生产品政策的变迁趋势看,外管局和人民银行为了方便企业对冲外汇风险,丰富国内外汇衍生产品工具和市场深度,做了不少工作,比如放松期权差额交割限制,允许客户卖出期权(客户获取期权费,到期后银行获取是否执行期权的选择权),扩大部分银行的综合结售汇头寸上下限,对实需的背景的把握主要下放银行,基于三原则总体评估。等等旨在扩大市场的这些措施可能在此次的新规执行后都将暂时失去其意义。所以外汇市场这种限制单边交易,让整个外汇衍生品市场成为半条腿的残缺市场,合理的价格发现功能(银行纯粹自营毕竟少数,多数仍然是代客交易产生的对冲需求)削弱,这样的副作用也是需要监管层权衡的地方。
4.昨天远期售汇业务加点情况
有个细节即人民银行273号文中没有区分期限,即不论客户和银行做的远期售汇业务是7天还是1个月,都需要交存20%的外汇资金到人民银行。从目前几家银行的加点情况来看,普遍加点200点左右,这是一个无法承受的价格。比如从银行间最新的7天远期外汇报价来看,人民币只不过是(39.75/40)的贴水,代客远期售汇如额外附加210点加价意味着(39.75/250),实际对客的买卖差价因为银行销售组的利润需要,差价会更大一些;至少对期限较短的代客远期售汇业务是绝对冰封。
从笔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9月1号当天有少数银行仍然有1年期的成交,即便是期限较长的远期业务,笔者一开始认为如果银行客户经理建议或默许自己的客户实际交割远期购汇(客户角度是远期购汇)则是相对不明智的选择,如果客户有实际需求,则可以考虑其他替代产品。但从9月2号的央行办公厅的203号文看,境内远期需要对冲汇率风险的客户已经别无选择,只能接受这样的风险准备金代理的200+点溢价,或期权额外的100点溢价。当然部分企业可以选择离岸市场对冲,但离岸市场远期美元更贵,相对更不划算。
根据2号最新的文件看,理论上期权“溢价”加点会相对少一点只有100点左右。注意这里仅指期权因这次监管政策导致的溢价的加点,不是因为期权隐含的选择权而产生的溢价。
5.限制跨境套利作用,目前看来这是最主要的目的。目前大量企业和个人从事多渠道跨境套利,即境内市场购汇、境外市场结汇。核心环节之一就是可以顺利在境内市场进行购汇操作。而远期购汇的操作对客户而言比即期更方便划算:1)远期外汇交易客户不需要向银行缴纳保证金,甚至很多情况下不需要实际交割,可以低成本运作; 2)远期境内外汇率差更大,因为香港离岸市场远期比境内远期贴水一直更高。
6.这一监管思路其实和股票市场有些类似,自7月初以来的股灾,监管层认为股票期货市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于是不断设置期货市场的交易障碍,比如定向监控,限制开仓,提高保证金。此次央行对银行开远期售汇头寸也进行了类似提高保证金的举措,从以前的0%提高到现在的20%(当然央行用词是“风险准备金”);银行的头寸最终多数通过银行间市场平仓,尤其是在贬值预期下,银行更需要确保综合结售汇头寸的水平(如果大量不平仓远期售汇,银行综合结售汇头寸可能为负),所以远期代客售汇后一般在银行间会进行反向平仓(即远期long美元,short人民币)。管理层担心客户远期汇率贬值会进一步强化汇率贬值预期形成负循环,类似担心股票期货市场影响即期市场。
7.从生效日期来看,9月1开始生效(纠正昨日关于10月15日生效的错误),之前的交易不会征收如此高的风险准备金,银行的远期售汇业务会收缩,实际缴存量会下降。根据昨天的情况看,几乎冰封,但今天央行最新的文件之后,因为几乎无替代方案可选,如果有实际需求,并且有对冲意愿,那么只能接受这样的溢价。那么未来银行将会仍然有部分交存量。这个外汇交易量比昨天笔者预计的要多。
8.未来可以预见的监管措施很可能包括(更多探讨可以联系监管君financial_regulator,13918326644):
(1)外管局加强对银行远期售汇业务,期权业务和货币互换单边交割等进行合规性审查,重罚违规或实需原则没有执行到位的银行。这是从事外汇衍生品的银行尤其需要注意的风险。(这点,9月1日笔者的猜测,9月2日央行已经明确将单边交割的货币互换纳入监管范畴。)
(2)加强远期结汇违约率单边考核(远期购汇违约利好汇率稳定),之前的规则远期结售汇违约率如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则需要扣分,但这一惩罚不是很强。
(3)加强货币互换和外汇掉期中近端购汇,远端结汇的反向平仓真实性审查;
(4)加强客户买入看多美元外汇期权的限制,或至少监测业务激增的异常。(这点,9月1日笔者的猜测,9月2日央行已经明确将客户买入美元看涨期权或卖出美元看跌期权纳入监管。)
(5)综合结售汇头寸上限未来可能会面临更严格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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