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体传出这样一条消息:今年下半年起,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许可在美国居住的中国离退休、退职人员也可与国内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即使已入籍美国国籍,填写“健在证明”仍可领国内的养老金和公积金。
加入美国籍,还能继续领中国养老金?
一些网友质疑:“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既然移民了,就等于放弃了中国国籍,那么自己交的那部分钱可以退回给他,单位或者国家没有义务承担他以后的养老!”但也有许多网友认可规定的合理性:“人家在国内上班时候每月从工资里扣的养老金,等人家退休了移民了子女接国外了凭什么就不能取了?”
这其实已是一则“旧闻”。驻纽约领馆发出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通知是8月11日发出。驻芝加哥领馆发出的相同通知更是早在7月1日,中国驻外领馆大多在这一时间段发出了通知。
其实,各大领馆今年发通知,都是依据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领外函[2015]660号)的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中国领事可根据海外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出具“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免收领事规费。
《人民日报海外版》今年8月15日刊登的解读文章,介绍了加入外国籍的中国退休老人领取养老金的法律依据。1985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出台《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85]侨政政字第119号):“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的精神,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今年新规的亮点,不是“能不能领”,而是海外当事人在填写资格审核表的时候,无须像以前一样提交离退休证明。当事人拿着这张表,作为本人健在的凭证,自行与中国内地养老金发放单位联系领取养老金。
因此,是否具备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并不是驻外使领馆说了算,而是由当事人所在的国内养老金发放单位审核,关键在于出国前是否已经履行手续正式“退休”。
2013年5月,上海市人社局城镇养老保险处副处长马骁曾作出解释,已经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人员,在出国定居以后,仍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对于出国前还没有退休的人员,则将以2011年7月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为分界。在此之前出国定居的人员,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在今年的两会上,作为海外列席代表的鹿强提出了关于“华人华侨养老退休金”的建言,这也是海外列席组第一次递交相关内容的提案。
“如果中国出台政策,说只要你工作满一定的时间,就可以拿到退休金,那么我认为这是十分公平的,”鹿强解释称,“别再让华人华侨说,‘太不公平,我付出了大量青春的地方最终却抛弃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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