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胡德翰律师谈EB-5投资移民(总143)
《芝加哥会议中心》欺诈案法律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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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私募的过程中不可违反联邦规则(Federal Rule 10b-5)及普通法欺诈
SEC认定的欺诈事实
这是一个典型的私募欺诈案例。在SEC的起诉书中SEC认定芝加哥会议中心通过欺诈的手段从250个投资人手上募集1亿4千5百万美元投资款和1千1百万美元管理费。欺诈事实有:1 骗称签约冠名权,2 骗称工程进展, 3 虚夸自身投资额,4 骗称管理经验,5 虚夸建筑成本,6 虚夸收入。
法律适用
在美国对证券欺诈行为适用的法律主要有联邦规则第10b-5(Federal Rule 10b-5)及普通法欺诈(common law fraud)。具体而言,联邦规则第10b-5规定在证券买卖的过程中使用欺诈性手段及策划(fraudulent scheme)则是违法。普通法欺诈(common law fraud)则是指在证券的买卖过程中有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 另外,法庭往往会要求项目方有责任在证券买卖过程中告知投资人 “特别事实(special facts).” 所谓 “特别事实”是指投资人认为的对投资决定重要的事实.
从上面SEC认定的事实看,如果法庭同意SEC的认定则芝加哥会议中心明显违反了联邦规则10b-5,因为芝加哥会议中心从一开始就在欺骗投资人,是一种有计划的欺骗行为, 如虚夸自身投资额,虚夸建筑成本,虚夸收入,还有骗称冠名权及管理经验和工程进展。 这些欺诈行为和虚夸行为绝对不可能是临时起意。而应该是经过周密的谋划和精心设计才能实施的。因此,芝加哥会议中心的整个招募行为就可以定性为用欺诈性的手段和策划(fraudulent scheme). 其次,芝加哥会议中心在中国的宣传活动由于其内容均不实,故而其行为也属于普通法欺诈,也就是对投资人进行虚假陈述. 至今在中文网络上还有这些虚假陈述的介绍. 还有一点就是,法庭会追究其是否向投资人告知了特别事实,比如说是否告诉投资人在投资人4万多美元的所谓管理费中就有4万是给中国的中介或美国收回扣的律师的. 因为,任何一个正常的投资人都会想,项目方给这么高的回扣给中介,那中介怎么会为我投资人服务呢. 而这对投资人的决策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芝加哥会议中心也没有履行其告知特别事实的义务.
未完待续……
作者注:本文如有涉及任何EB5项目,律师文中言论之意图和行为只是对该项目有关美国移民法之法律后果进行评估而非美国联邦或各州有关证卷法意义上的“finding or soliciting”“investors”之意图和/或行为。
胡德翰律师是全美唯一的一位彻底改变现有投资移民游戏规则只代表投资人的利益并要求项目免除管理费(又叫签约费一般四万到六万美元)的律师,是全美最早做投资移民的专业移民律师之一也是极少几个有申请过地区中心经验的美国律师之一,全程参与移民局有关EB5 投资移民的各种会议(包括投资移民政策制定等咨商会议),对投资移民的法律制定及对投资移民的发展走向和具体政策解读有全面准确的掌握, 是目前为止全美唯一对投资移民的最关键要素“就业机会”的经济学分析进行过专门研究并全面掌握移民局认可的经济模型IMPLAN 和 RIMS II 的应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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