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美国多家大学联合制定并实施针对外国学生的“4•15协议”,主要内容为:申请赴美留学、已拿到多个带offer(有关财政资助)的学校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必须在4月15日前决定一所你要去的学校,否则,所有录取通知书将都被视作无效。
这个“协议”的用意,是约束某个申请人同时接受多个学校的录取,但直到开学前才通知其中一些学校“无法按时就读”的不当行为。申请人的这一做法将大大影响学校正常的招生、教学秩序,也让美国每年白白放空大笔奖学金。当然,他们还损害了本国申请者的形象,为后来的申请者带来麻烦。
简言之:“4•15协议”要求在每年4月15日之前,获得offer的申请人可以在已录取他的学校中选择一家就读,但必须明确答复所选大学的时间应不晚于4月15日,同时还应尽可能早地把自己的决定通知别的学校。
给自己留足时间,将已经收到录取通知书但决定拒绝的学校的各类录取资料,包括I-20表格,在4月15日之前寄回(材料不一定要在4月15日之前到达被拒学校,但事先必须用电子邮件通知学校)。
如果在接受一所学校的录取之后反悔,受损害的学校有权请求所有签署“4•15协议”的其他大学拒收该生。
所以,同学们要尽早计划、全面衡量、尽早给自己一个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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