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胡德翰律师谈EB-5投资移民
之 如何选择投资移民项目(三) (总130)
作者:胡德翰律师 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前面谈过“租客雇佣就业(Tenant-Occupancy)”理论,就业乘数(Employment Multiplier)概念,项目市场需求检验,结果我们收到中国的很多有投资移民意向的客人电话和QQ网上咨询。 他们告诉我这还是第一次听说要考虑的是这些因素。同时也告诉我中国国内的中介是怎么告诉他们的。以下接着就他们提出的问题向大家解答。
4. 投资方式到底有几种?那一种保险些?
无论地区中心或者中介怎么变作花样来说他们的项目是什么一种特别的好的有保障的投资方式,按照投资人和项目或地区中心的法律关系来分只有两种:一种是叫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ment), 还有一种就是过桥贷款(Bridge Loan)。
相 对来讲,好像过桥贷款要保险一点因为过桥贷款时贷款公司(也就是桥公司)是可以要项目公司提供和一般贷款一样的担保的。然而这种担保也只是项目公司对桥公 司的担保却不是对每一个具体投资人的担保。法律规定投资人的钱投到桥公司里同样是要有风险。所以没办法说那种方式好。所以归根究底只有项目好才是好的开 始。
到目前为止,唯一一种合法的保护投资的途径是第三者保险。移民局于2009 年12 月14日在回答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备忘录中的第十三个问题讲到如果项目无法偿还投资者的资金的话,可用与EB5不 相关的资金所购买的第三者保险来赔付给投资者。但这笔额外的保险费由谁来支付呢?目前还很少有地区中心或项目去买这种保险给投资人。那剩下的可能性就只有 投资人自己给自己买保险了。但在实践中有很少有人去买这个保险。至于目前在投资移民市场上五花八门的所谓担保抵押。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即便签了也是不 受法律保护的。
5. 为什么在项目失败时银行都是先得到偿还然后才是投资人?
这 个基本是这样。原因是银行在贷款时都是要求以第一顺位(first-lien position)优先债权(Senior debt)作为条件来贷款的,而投资人即便是以贷款方式投资的,也只是他投资的桥公司是这个项目公司的次级债(Subordinated debt or junior debt)所有人。然后是桥公司把投资人当作桥公司的股权投资人(Equity Investor)再来还付给投资人。如果是通过直接投资给地区中心的项目公司,则投资人就是该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人(Equity Investor)。而依法律规定,如果项目失败,还款顺位是:优先债(Seniordebt),次级债(Junior debt),然后才是股权(Equity)。
作者注:本文如有涉及任何EB5项目,律师文中言论之意图和行为只是对该项目有关美国移民法之法律后果进行评估而非美国联邦或各州有关证卷法意义上的“finding or soliciting”“investors”之意图和/或行为。
胡德翰律师是全美唯一的一位彻底改变现有投资移民游戏规则只代表投资人的利益并要求项目免除管理费(又叫签约费一般四万到六万美元)的律师,是全美最早做投资移民的专业移民律师之一也是极少几个有申请过地区中心经验的美国律师之一,全程参与移民局有关EB5 投 资移民的各种会议(包括投资移民政策制定等咨商会议),对投资移民的法律制定及对投资移民的发展走向和具体政策解读有全面准确的掌握, 是目前为止全美唯一对投资移民的最关键要素“就业机会”的经济学分析进行过专门研究并全面掌握移民局认可的经济模型IMPLAN 和 RIMS II 的应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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