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美资讯】十三个问答,看懂EB-5新提案

2015年09月08日 瑞茨美国移民



6月4日,美国参议院委员会司法委员会高级参议员Patrick J. Leahy,代表他及主席Charles E. Grassley提出,名为:To promote and reform foreign capital investment and job creation in American communities (促进和改革外国投资和美国就业创造)的EB-5改革,S1501提案。


业内朋友Vanessa转来了一份Peng & Weber律所就提案的问答(中文版),总结的非常清晰,如果之前关于新提案有什么不明白的,朋友们就看这份十三问答吧。


一. 该提案会使得区域中心项目成为永久项目吗?


不会。该提案提议区域中心项目延期5年至2020年9月30日(区域中心项目目前的截至日期是2015年9月30日)


二. 该提案提议的新规定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大多数S.1501提案提议的规定于其法案正式通过后生效。S.1501提案尚未成为法律。目前,它还只是一个在参议院初期考虑阶段的提议草案。

一个提案要成为法律,必须由国会两院多数表决通过并经美国总统签署才能成为法律。提案既可以由美国参议院提出,也可以由众议院提出。如果提案由参议院提出,下一步就是介绍给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搁置该提案(等于把该提案封杀),或者通过举行听证会,修改它,然后报告给整个参议院采取行动。一旦提案从委员会出来,它将会被择期在参议院辩论,它可能被修改,然后择期进行表决。即使提案在参议院获得通过,在众议院仍然需要经历一个类似的过程才可以成为法律,从众议院提议到委员会采取行动,辩论和众议院通过。提案最终需要总统签署方能成为法律。对于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的提案,总统有一票否决权,虽然总统很少这样做。提案的最终通过版本与最初提出的提案经常看起来有很大不同。


截至目前,S.1501已经被介绍给参议院的司法委员会,但是听证会日期还没有被宣布。假设该提案最后成为法律,我们可以预计最终版本会和最初的提议提案会有所不同。


三. 该提案如何加强对区域中心的监管?


该法案编纂美国移民局目前通过 I-924年度报告表对区域中心进行管理的要求,使这些要求成为成文法律,但是通过不同的认证要求和授权制裁来提高这些要求。违反这些报告要求会导致民事罚款,永久禁止参与项目,和/或暂停或终止区域中心。


另外,该提案创造力新的并且重要的监管条例,这些条例会应用到该法案颁布时正在待审或者颁布后被批准的区域中心。对于在该法案颁布前就被批准了的已经存在的区域中心,这些条例会延迟一年生效。


主要的监管条例:


1. 强制性的项目预批。


每一个企图通过区域中心项目来接受EB-5投资的项目必须在投资者提交相关I-526的申请之前通过单独的申请程序来接受美国移民局的审阅和批准。这种单独的申请必须由将要募集EB-5投资的区域中心附属的商业企业递交,而且该申请必须包括一份综合的商业计划,经济分析,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认购文件,以及旨在确保证券法律合规的政策和程序的描述。(此过程类似于现有的区域中心使用的I-924预批申请程序,有所不同的申请人将是区域中心下属商业企业,而不是区域中心。)项目预批将会对随后的I-526申请有约束力。另外,该提案要求建议对于项目预批申请建立加急申请,并且要求对项目预批申请进行收费。


2. 现场查看。


和项目预批申请相关的是美国移民局被要求对每一个区域中心相关的商业企业进行至少一次现场查看。


3. 区域中心相关人员的道德标准。


美国移民局会调查意图加入区域中心或者区域中心相关商业企业的人员的犯罪记录和其他背景。一些特定的背景问题会使一个人无法直接或者间接地加入区域中心,例如发现该人员在过去10年有欺诈或者欺骗相关的民事或刑事犯罪责任;因为违反欺诈或欺骗行为的规定而受制于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州或联邦银行管理机构最终裁定,或者在过去十年受到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的谴责或者纪律处分。另外,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一个人正在参与,或者曾经参与,或者企图参与非法运输受控制物品,或者间谍、洗钱、恐怖主义,人口走私或者违反外国经济交易规定的相关活动,该人员也不能加入区域中心。


4. 外国人不得作为区域中心拥有者或者操作者。


所有作为拥有者,主管,或管理者而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区域中心的人必须是美国公民或者合法永居者。


5. 证券法规的遵守。


区域中心必须在所有的任命申请和修正申请中向移民局证明自己遵守联邦和州证券法,而且必须每年更新这样的证明。如果未能提供所需的证明,一个区域中心可能会被暂停或终止。


6. EB-5诚信基金元及20,000美元的年费。


一个“EB-5诚信基金”将被成立,用于支付由美国国土安全部做的与各区域中心计划相关度实地考察,审计和调查。诚信基金将通过收集移民局指定的区域中心的$ 20,000年费来提供资金。第一次年费收取不晚于2016年1月1日,然后每年不迟于每年的1月1日收取年费。新指定的区域中心必须在指定年的下一年缴纳第一次年费。不缴纳费用由于会导致罚款(如果在30天内未支付)或区域中心终止(如果在90天内未支付)。


7. 对区域中心发起人和支持者的监管。


区域中心或者区域中心相关项目的直接或者第三方支持者必须在USCIS注册,达到最低的资格标准,并且遵守认购条例和费用规则。违反这些要求会导致暂停或者永久被禁止参与区域中心项目。


四. 该提案提高50万/100万美元的最低投资标准吗?


是的。目前,低就业地区(TEA)的最低投资标准是50万,非TEA地区最低投资标准是100万美元。新的提案将TEA的最低投资标准增加到了80万美元,非TEA地区最低投资标准增加到了120万美元。这个增加同时适用于标准的EB-5和区域中心项目,并且会在法案通过后开始执行,除非是该法案通过之前就已经提交预批申请或者获得预批的项目的I-526申请的投资,这样的I-526申请会持续沿用现存的50万或者100万的投资标准。

五. 该提案改变TEA规则吗?


是的,该提案对标准EB-5和区域中心相关的EB-5投资都做了以下改变:


1. TEA定义。


该提案扩大了TEA定义,使TEA在包括偏远地区和高失业地区之外,还包括关闭的军事基地。


2. 高失业地区的划定。


该提案很大程度地改变了“高失业地区”的定义以及高失业地区划定方法。目前,EB-5的管理条例授权每个州可以指定“一个特定的地理或者政治细分区域”作为高失业地区,假如这个指定地区的失业率是全国平均失业率的150%或者更高的话。根据这些管理条例,美国移民局允许包括该投资项目的几个连续的人口普查区的合并来定义一个高失业地区。另外,美国移民局的现有政策是顺从州政府所做的有关高失业地区的决定。然而,这个提案限制“高失业地区”的地理范围到“一个单独的人口普查区”,并且说明国土安全部会自行划定高失业地区而不受到其他联邦或者州立实体的决定的限制。


3. 2年有效期。


依据该提案,TEA划定有效期为2年。对于区域中心相关的投资,2年有效期从项目获得USCIS预批批准日期开始算起。对于标准EB-5投资,2年有效期从投资日期开始算起。如果该地区继续符合高失业地区的标准,该划定到期后可以进行2年的延期。依据现有规定,TEA的划定最多有效期为1年-从该州根据最近一年的数据划定高失业地区算起,直到下一年新数据被发布为止。


六. 该提案改变就业机会创造的规定吗?


是的。


该提案不会改变现行EB-5法规下基本的就业机会创造的要求:要符合EB-5要求,一个投资者必须证明他或她在一个新商业企业的投资会给美国工人带来10个全职就业机会;并且对于区域中心相关的投资,就业机会包括直接(新商业企业的员工)和间接(新商业企业之外但是是由新商业企业创造的)的就业机会。然而,该提案对于区域中心项目中可归功于外国投资者用来满足EB-5要求的就业类型和就业数量有限制。

1. 间接就业机会的有限作用。


该提案限制EB-5投资者从间接就业机会中可以接受的数量。接受EB-5投资资金的项目创造的就业机会的总和里,分到每个投资者创造的间接就业机会的比例不能超过90%。也就是说,这要求有10%的直接就业机会创造。目前尚不清楚这些直接就业机会是会通过就业机会创造的经济模型来证明,还是通过新商业企业或者就业机会创造实体的员工工资单来证明。


2. 非EB-5投资创造的就业机会的有限作用。


对于那些由EB-5和非EB-5共同投资的的区域中心相关项目,该提案限制了EB-5投资者利用非EB-5投资中所产生的就业机会的可能。在现有的EB-5规定下,所有有EB-5和非EB-5投资共同创造的就业机会都归功于EB-5投资者。新的提案规定,从EB-5的角度来讲,由非EB-5投资创造的就业机会受限于非EB-5的投资比例,最高不高于30%。


例如:



3. TEA的就业就会创造。


对于TEA的投资,该提案要求由该笔投资带来的被估算的新就业机会的50%或更多必须创造于该TEA内.


4. 租户就业机会无效。


该提案明确规定“由租户入住方法”算来的就业机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算数,尽管该提案尚未定义什么是“租户入住方法”。


七. 该提案对资金合法来源性要求做了改变吗?


是的。


1. 立法化。


资金合法来源性要求存在于现在的管理条例当中,但是不存在于EB-5项目的法规中。S.1501编纂资金合法来源性的要求,从而使得资金合法性来源更加重要(因为国会颁布的法规比联邦机构实施的管理条例更具有权威性)


2. 项目管理费。


该提案扩大了资金合法性来源的要求范围,同时要求每个投资者既证明投资款的合法性来源,又证明于该投资相关的项目管理费的合法性来源。现有的EB-5法规和条例不要求项目管理费的资金来源,项目管理费通常是4万到5万美元,付给项目中心或新商业企业的管理者。


3. 中间人。


该提案明确要求EB-5申请对替EB-5投资者转款到美国的所有中间人确认身份,不管该中间人的转款是项目投资款还是项目管理费。尚不明确需要多少身份证明文件来符合此要求,尤其是当“中间人”是一个实体,而不是一个个体的情况下。


4. 赠与限制。


该提案对于被赠与的资金用于EB-5投资做了一个限制。只有来自EB-5投资者的配偶,父母,孩子,兄弟,或者祖父母的赠与资金才可以算作符合要求的投资资金。另外,赠与资金必须来源诚信,意为该赠与行为不是用来掩盖一个非法的资金来源。


5. 贷款限制。


该提案也对用于EB-5的贷款资金做了一个限制。“来自债务”的资金只有在由 EB-5 投资者自有的财产抵押并且来自一个信誉良好或特许银行或者借贷机构的情况下才可以算作最低投资额。


八. 该提案有简化EB-5投资者的移民过程吗?


是的。


1. 转换身份。


对于那些已经在美国且有合法的非移民身份的投资者,该法案规定可以同时递交I-526和I-485申请。这意味着如果在投资者递交I-526申请的时候已经有签证配额的话,投资者可以(但不强求)在递交I-526申请的同时递交他或她的I-485申请。这对现有法律是一个改善,现有法律规定EB-5投资者要等到I-526申请批准以后方才可以递交I-485申请。


另外,该提案会扩大移民和国际法案第245(K)条例的覆盖范围,使之包括EB-5投资者。 245(K) 部分允许非移民身份违反者递交调整身份的申请,只要申请者的非移民身份过期不超过180天或者自最近一次合法入境后在没有工作许可的情况下累计工作不超过180天。


2. I-829申请的递交。


在现有法律下,不管EB-5投资者在拿到条件绿卡之前多久进行的投资,投资者必须等待有条件绿卡入境以后的21个月才可以递交I-829来去除条件身份。该提案规定如果一个投资者在以合法永居者身份进入美国的时候,他的投资已经进行了两年,那么投资者不需要再等待2年来去除条件绿卡身份。相反,该投资人只要得到I-829申请批准,投资者就立刻可以以永久绿卡身份入境美国。


九. 对于区域中心项目投资者,在拿到条件绿卡身份之后,如果在投资者条件绿卡身份被解除之前,该区域中心或者区域中心相关的新商业企业被终止了,这个法案会规定任何对投资者的保护吗?


是的。


假如一个区域中心或者区域中心相关的新商业企业在投资者的条件绿卡期间(CLPR)被终止了的话, S.1501给投资者一个机会通过新的投资(不需要从头开始EB-5过程)来保留CLPR身份。在区域中心或者新的商业企业终止以后,投资者的有条件绿卡身份会持续延长180天。在这180天期间,如果投资者进行一个新的合格的投资——该新商业企业另外附属于一个新的区域中心,该投资者投资另一个区域中心的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或者投资者可以投资同一个区域中心的另一个商业企业(如果适用的话)——投资者两年的CLPR期限会重新从下一个投资日期重启。


十. 该提案对投资者的因为签证排期而具有超龄危险的孩子提供任何保险措施吗?


S.1501并没有明确规定签证排期而超龄的孩子提供保护措施。然而,该提案确实给那些有条件绿卡身份已经解除的超龄孩子一些帮助。假如申请人递交新的I-526 申请,只要孩子尚未结婚并且新的I-526申请是在条件身份终止内的一年递交的话,孩子都可以算做副申请人。


十一. 新的提案会增加EB-5签证的数量吗?


不。目前,每个财年的签证数量还是1万个。


十二. 这个提案会增加申请费用吗?


该提案要求美国移民局在该提案颁布的30天内重新审核目前的申请费,以此方式来促成EB-5申请费的增加。该提案也特别要求申请费用要高到足以保证区域中心划定和项目预批申请的裁决要在4个月内完成;I-526申请在5个月之内完成;I-829申请的裁决要在6个月内完成。(更快的处理时间需要更多的裁决者和员工,从而需要更多的申请费用来保证开支)

十三. 该提案如何解决欺骗和国家安全问题?


该法案赋予国土安全部的权利属于“不容复议的自由裁量权”。出于国家安全的利益的考虑或者因为欺诈,虚假陈述或者犯罪的情况而停止EB-5相关的活动。基于这些情况中的任何情况,美国移民局可以拒绝或者取消I-526申请,I-829申请和项目预批申请的批准,并且终止区域中心授权和CLPR身份,而且这样做不需要受到司法复议。


原文作者:Peng & Weber律所,原文来源:www.greencardlawyers.com。

来源:EB5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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