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高管低风险移民选择——EB-1(c)
欧律原创
目前,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高管或管理人员因为子女教育/坏境问题/养老问题等选择移民美国,这些跨国公司的精英收入丰厚,若选择投资移民,在经济上一般不构成负担。但是投资移民毕竟存在周期长、风险高的因素,特别是投资区域中心。因为美国现有的400多个区域中心大部分是最近三年才由移民局批准,还没有关于成功率的统计数据数据。但是对部分区域中心经营不良或违法操作的情形基本每年都有报告,比如影响最大的芝加哥区域中心证券欺诈案。
EB-1移民中有一个分类——EB-1(c)类移民,该类移民申请主要适用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事实上,EB-1(c)类移民因为其风险低(无投资风险),投入少(只需要支付律师费和申请费,不需要像投资移民那样至少花费50万美元还不包括律师费、申请费,有的甚至要100万美元)、周期短(不需要排期,也不需要像投资移民长期等临时绿卡再等2年转永久绿卡)的优点,越来越受到跨国公司高管的青睐。本所已经成功办理过多个EB-1(c)类移民案件。以下将就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EB-1(c)类移民作一介绍:
1、EB-1(c)类移民申请,主要适用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EB-1(c)的要求包括:(1)在过去的三年中,受益人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他/她必须在美国从事经理或管理工作;(2)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和美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存在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3)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EB-1(c)对受益人“经理能力”的要求包括:(1)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等;(2)管理并控制公司内部其它监督、管理或专业部门的工作;(3)有人事任免权力;(4)进行日常运营的决策工作。
3、EB-1(c)对受益人“管理能力”的要求包括:(1)指导内部组织或部门的管理工作;(2)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规划;(3)广泛参与决策;(4)只接受更高层的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性的指导。
4、案例介绍:假设C女士已经在中国母公司工作五年。她是中国母公司销售部门的总经理,两年前被调往美国,参与美国子公司的设立和市场推广,并担任美国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C女士对美国子公司的业务推广及其日常运营有决策权,指导销售、策划部门的管理工作。C女士符合跨国公司管理人员的要求,因为他对美国子公司的业务推广和日常运营负责并具有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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