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有两个针对将于2015年9月30日到期EB-5区域中心计划再授权和改革的提案。第一个两党提案由众议员Mark Amodei (R-NV)和Jared Polis (D-CO)提出。第二个两提案由参议院司法委员会首席议员Patrick Leahy (D-VT)于2015年6月4日提出。参议员Leahy与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Chuck Grassley (R-Iowa)共同提出了该法案。两个提案的相关内容都有利于创建可行的立法框架进而实现区域中心计划的再授权。
作为EB-5投资联盟(EB-5IC)的成员,我有幸会见了参议员Grassley、Cornyn 和Corker以及众议员Amodei、Polis和众议员司法委员会主席Bob Goodlatte (R-VA)。
此外,EB-5IC曾有机会与参议员Grassley和Leahy以及主席Goodlatte的工作人员有过几次会谈。这些会谈被证实是非常有价值的。事实上我们在与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的一次会面中得到了一些好消息。他表示众议院将起草一份提案并力求在2015年9月30日前通过。随后众议院提案将被送往参议院审批。我问主席Goodlatte是否有充足的时间保证提案通过,他的回答是肯定的。而且他还表示参议院的提案有助于框架的定义,根据此框架众议院提案将被通过然后发送至参议院。
考虑到立法的现状,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保证立法将会保护利益相关者而不至于对他们产生意想不到的不利影响。以下是我认为比较重要的一些措施:
授予USCIS(美国移民局)对犯罪和安全问题迅速采取行动的权力。USCIS(移民局)应该有权力因犯罪行为或国家安全问题终止区域中心,并在有欺诈和/或滥用风险时拒绝(或撤回)区域中心申请(或已经被批准的区域中心)。同样的规则可用于EB-5投资申请。然而,必须要有正当的程序保障,包括对决策进行上诉的权利。此外,关于投资者相关的申请或请愿书,如果投资者是区域中心活动的受害人,投资者应当被允许:(a)如果项目与另一个区域中心有联系的合理情况下继续此项目,或(b)维持投资者的优先日并将投资转移到另一个特定时间内的项目,连同其他保障措施保护无辜投资者。
为了提供强制措施的资源,USCIS(美国移民局)应当被被授予收取欺诈费的权利,就像在L-5和H-1B环境下一样。此费用不应当以区域中心为单位收取。不如说,费用应该更合理地按照5,000美元/项目的费用或按照I-526申请数收取。这样可以保证区域中心在负责创造更多就业的同时也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
目标就业区(TEAs)。应当有一份公平公正的TEA申请。项目不仅仅对项目工地或与之相关的人口普查区产生影响,意识到这一点很重要。工人可能并不是从项目的人口普查区到执行服务的项目工地之间通勤。事实上,许多雇员是在目标就业区和项目工地之间通勤。减小城市目标就业区可能性的立法将不利于EB-5计划。我很乐意看到USCIS(美国移民局)取消目标就业区,使所有项目的投资资金相同,并要求每个投资者在城市项目上创造比目标就业区更多的就业机会。
最后,指定的目标就业区一旦发布那么直到项目被完全认购之前都应当有效。另外,将开发商置于依赖EB-5资金和目标就业区认定的项目前期不稳定的状态下,其后要求开发商(a)提交项目不再在目标就业区内的变更文件,或(b)更糟糕的情况,因不能以非目标就业区要求的金额投资项目而不能完成项目。
要求在投资申请之前提交商业计划书。要求投资者在提交I-526申请之前提交I-924申请(连同商业计划书和其他组织文件)是合理的。然而,要求投资者在I-924获批后提交I-526申请,根据目前USCIS的审理时间是不可行的。许多项目根据I-526申请的提交释放资金以保证项目的推进。因此,I-924批准后才能提交I-526是不切实际的,将会导致许多项目停工或失败。
一个解决方案是要求简略的项目文件,如:包括负责人在内的简略商业计划书(这样可以允许USCIS做背景调查)、目标就业区认定函和初步的经济分析。USCIS可以裁决30份此类型的文件,然后允许项目开始针对投资者展开营销和认购程序。其后,一旦完成了一套完整的项目文件,USCIS可以要求项目方提交I-924范例请愿书。并且要求投资者提交I-526申请时附上简略项目文件审批的证明和I-924文件。
将已投入市场的项目祖父化。立法必须提出有的项目已经投入到市场、有的项目将在提案通过前启动的事实。立法应当有自由追溯祖父原则的规定来冻结:投资金额、目标就业去认定和EB-5计划中将会受新立法影响其他部分,前提是项目有:(a)一份实际提交的或范例提交的I-924申请,或(b)已提交的、与项目相关的个人I-526申请。
通过与利益相关者和其他政府机构的交流可以推测,在创造就业的同时保持计划的完整性将会使EB-5区域中心计划继续发展。
作者:Jeff Campion
翻译:移民超市,如与原文有出入请以原文为准。原文链接:
http://discuss.ilw.com/content.php?4669-Article-EB-5-Legislation-%96-Where-Are-We-Now-By-Jeff-Camp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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