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移民签证总类(A—R):
1. A类签证(即外交公务签证)的签发物件分别为:
A-1:外国政府派驻美国的大使、公使、职业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 其家属成员;
A-2:外国政府的其他官员、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A-3:A-1和A-2类签证获得者的随从、仆人、私人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2. B类签证(即商务旅游签证)的签发物件分别为:
B-1:以经商贸易、考察访问等处理有关事务为目的的短期逗留人员;
B-2:短期探亲访友、旅游观光者。
3. C类签证(即过境签证)的签发物件分别为:
C-1:过境的外国人;
C-2:过境去联合国纽约总部的外国人;
C-3:过境的外国政府官员、随从、仆人、私人雇员及其家属。
4. D类签证(即机组人员,海员签证)的签发对象为:各国国际航班上的机组人员和轮船上的海员。
5. E类签证(即国际条约或协议投资者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E-1:根据国际条约或协定在美国经商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E-2:根据国际条约或协定在美国投资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6. F类签证(即留学签证)的签发物件分别为:
F-1:留学者(即自费留学者);
F-2:F-1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7. G类签证(即国际组织员工签证)的签发物件分别为:
G-1: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组织的首席常驻代表、代表下属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人员的家属成员;
G-2: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组织的其他代表及其家属成员;
G-3:政府未承认的外国政府国际机构组织的代表及其家属成员或者非国际机构组织成员的外国政府代表及其家属成员;
G-4:国际机构组织官员,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G-5:上述G1-G4签证获得者的随从、仆人、私人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8. H类签证(即临时雇员及接受训练者签证)的签发物件分别为:
H-1: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临时工作的外国人;
H-2:因国内所缺乏的某种工种或职业而临时工作的外国人;
H-3:接受各种培训的外国人;
H-4:上述H-1~H-3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9. I类签证(即新闻从业人员签证)的签发对象为:驻美国的各国新闻、广播、电视等组织机构的代表、记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10.J类签证(即交换访问学者签证)的签发物件分别为:
J-1:根据政府批准的双边交换访问学者计划派遣的留学生、进修生及各种科学研究人员;
J-2: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11.K类签证(即结婚签证)的签发物件分别为:
K-1:须赴美国与美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
K-2:签证获得者的成年子女。
12.L类签证(即跨国公司职员签证)的签发物件分别为:
L-1:美国跨国公司在外国的子公司、办事机构或国际企业派驻美国临时工作的人员;
L-2: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13.M类签证(即非学术性留学生签证)的签发对象为到美国职业大学或所在学院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外国学生。
14.N类签证(即某些特殊移民的随同父母和孩子的签证)的签发物件为某些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在美国任职期间所携带的家属(父母和孩子)。
15.O类签证(即具有杰出才能的人员的签证)的签发物件分别为:
O-1:在科学、教育或商贸、体育、文艺方面受到国内或国际公认的人士;
O-2:上述体育或文艺人士的随员。
16.P类签证(即杰出的娱乐行业和体育界人才的签证)的签发对象为:杰出的娱乐行业的表演人员、参加比赛的杰出运动员中的个人或团体。
17.Q类签证(即文化交流签证)的签发物件为短期赴美参加文化交流的人士:如果您计划赴美参加以提供实践培训、就职机会以及分享本国历史、文化、传统为宗旨的国际文化交流项目,则应申请Q类签证。要申请此类签证,项目主办方必须以申请人的名义向USCIS提交申请批件并获得批准。
18.R类签证(即宗教工作者的签证)的签发对象为短期赴美进行职业性宗教工作的人士。
19.国防科研专案工作人员签证的签发对象与美国政府有国家防御平等互惠条约的国家所委派的工作人员(无签证代号)。
20.残疾人教育工作签证的签发对象为赴美进行残疾人教育培训项目的人士(无签证代号)。
移民签证:
移民美国简单来说分两大类:一类是亲属移民,另一类是职业移民。
亲属移民:
美国亲属移民分为直系亲属移民和优先亲属移民两种,直系亲属免除配额限制,优先亲属实行配额限制。
1.直系亲属类:
美国移民法中直系亲属系是指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该类亲属的移民申请不受美国政府配额的约束,不需要等待排期。也就是说,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只要不是美国法律规定不准进入美国的,均可以不受限制的被发给移民签证,移民美国。该类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况:
A.IR1/CR1:美国公民的配偶(CR1结婚两年内提出申请,IR1结婚两年以上提出申请)
B.IR1/CR2:美国公民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均可
C.IR5:21岁以上美国公民的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被视为直系亲属,但收养关系必须在16周岁以前被建立;继子女和继父、母也被视为直系亲属,被继父母必须在孩子满18岁前就结婚。)
特殊情况:
K3:(美国公民申请配偶CR1/IR1)的优先类别,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K-4;
K3是美国移民局考虑到CR1/IR1申请时间长,为了使夫妻尽快团聚,可以同时申请K3提前到美国团聚。收到移民局CR1/IR1申请的受理后,即可选择是否同时申请K3。在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面签K3,先到美国与爱人团聚,再选择在美国直接转身份获得绿卡。如果您有孩子,可在K3申请表里填写孩子的信息,则K3自带K4。
2.优先亲属类
该类别的移民申请受到美国政府配额的限制。在申请移民时,首年度配额的限制会出现排队等候的情况,因此,有一定时间的绿卡等后期。具体来说,该亲属移民又分为4个小类。
(1)第一优先类:适用于是美国公民21岁以上的未婚子女
A.F1-1:美国公民的已成年(21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包括养子、女(16岁以前领养的)和继子、女(18岁以前其继父母已结婚)
B.F1-2:美国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的非婚生或婚生的未成年子女。
(2)第二优先类:适用于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A.F2-A:美国永久移民(绿卡持有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B.F2-B:美国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包括规定范围内的养、继子女)以及他们(F2-2)的21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包括合法离婚的单身子女
(3)第三优先类:适用于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
A.F3-1: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包括符合规定的养子、女,继子;
B.F3-2:以及已婚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的配偶;
C.F3-3:和他们未满21周岁的子、女。
(4)第四优先类: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
A.F4-1: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不受年龄限制);
B.F4-2:兄弟姐妹的配偶;
C.F4-3:以及他们的未满21周岁的子女。
职业移民:
1、EB-1: Priority workers
A.EB-1a杰出人才: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士(申请条件:申请人可以自己向移民局提出申请,不需要找到美国雇主)
B.EB-1b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杰出的外国教授或外国科研人员(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在美国找到雇主,由雇主向移民局提出申请为之办理绿卡)
C.EB-1c跨国企业管理人才:由于国际迁徙而到美国的外籍经理及行政人员(申请条件:由跨国企业的美国公司向移民局提出申请,条件是绿卡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海外公司担任经理级别的职务,并且进入美国后将就职于美国公司担任经理级职务
2、EB-2:Professionals with advanceddegrees or persons with exceptional ability具有高等学历或者有特殊技能人士
适合在科学、艺术、 或商业领域具有超常能力的外籍人士;具有高级学历的外籍职业人士;在缺少医生的地区行医的有行医资格的外籍医生。
申请条件:
A.国家利益豁免(NIW)满足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移民局提出申请I-140,无需找到雇主(需要硕士以上或学士学位加五年相关工作经验)
B.大部分申请人需要在美国找到一个雇主,由雇主为申请人向美国劳工部申请劳工纸(PERM),劳工纸批准后再由雇主向移民局提出申请I-140的申请(需要硕士以上或学士学位加五年相关工作经验)
3、EB-3: Skilled or professional workers 技术人才
适合具有学士学位的外籍工作人员(或者虽然具有高级学位,却不符合EB2类申请条件的):外籍技术工人(至少2年的工作和培训经验):外籍非技术工人。
4、EB-4:Special Immigrants宗教与特殊人士(此类申请不适合大部分中国申请人)适合外籍宗教工作者;美国政府在海外的前雇员或现任雇员
5、EB-5:Employment-basedFifth Preference投资移民:
EB-5是美国的一个签证类别代码,意思是“第五类优先就业型移民签证”。EB-5项目又称“美国投资移民”项目,在1990年立法设定,是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除了婚姻外),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个便捷渠道。此类移民适用于广大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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