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个由外来移民及其后裔组成的国家,是个淬炼来自五湖四海不同民族和种族人群的“熔炉”。美国历史学者乔治W.皮尔逊曾说过“迁徙(migration和流动(mobility)是形成美国这个国家的几种基本力量之一”。而从美国建国开始,吸收移民就是美国的基本国策。
美国建国后到1882年属于自由移民时期,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大量的劳动力,美国政府一直鼓励接纳外来移民,奉行来者不拒的政策。这一政策一直持续到1882年通过的排华法案。法案规定十年内禁止华工入,并禁止华侨入籍。法案的实施也标致着美国移民政策进入限制和选择移民时期。
美国移民事务一直由国会管理,国会在20年代先后通过三个移民法案,一步步确立选择移民民族来源与限制移民总体人数的限额制度。二战前,美国政府制定和采取了不少限制和排斥外来移民的法律和措施,主要针对特定国家或地区,外国劳工和某些疾病或反政府人士。总的原则是减少移民数量,欢迎所需要的人,拒绝不需要的人。
二战后,政府或多或少放宽了这种限制,进入有限度的松动阶段。1943 年美国废除了长达半个世纪之久的排华法,允许中国人可以合法移民美国并成为美国公民。此外,政府又陆续颁布的一系列特别法令和临时紧急措施,如1946年属于家庭团聚性质的《战争新娘法》, 1948 年的《流亡人员安置法》和1953年的《难民救济法》。1952 年,国会制定了《移民和归化法》,1965年又通过一个新的《移民和国籍法》。根据此法,美国从1968 年开始实施新的全球移民限额制度,同时更加强调对移民的选择性。约翰逊总统在签署这项法案时曾说“那些对这个国家,对她的发展、她的实力、她的精神——能作出最多贡献的人将首先进入这个国家”。这意味着,美国在总体限制外来移民人数的同时,更注重选择对美国有用的人入境。
国会于1980 年通过了《难民法》。进入80 年代以后,美国政府遇到大量非法移民的问题,主要来自与美国相邻的拉丁美洲国家,其中以墨西哥人为数最多。国会于1986年又通过《移民改革和控制法》,决定采取严厉措施制裁雇佣非法移民的雇主,同时“赦免”一批非法移民。1990 年11月29日,国会通过实施了一项全新的移民法,对以往政策作出重大修改,包括设立新的职业移民类别,下分五类优先:EB1(具有杰出才能的人士),EB2(专业人才和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士),EB3(专业人士、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EB4(特殊移民)和EB5 (创造就业的投资移民)。EB5投资移民因为初衷是通过投资创造就业,所以也将其归入职业类移民类别)。1990年移民法案在没有改变依亲团聚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增加了职业移民的限额,表明美国欢迎更多专业技术人员的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