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作为收益人的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要全职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而且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个职位要求不是只要给你加个经理或主管的字样就好了,必须要满足法律定义中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Managerial Capacity)或行政主管决策性职责(Executive Capacity)的要求。一线主管或经理,即直接管理和监督非专长员工的工作,是不满足移民法对高级管理职责的认定,没有资格获得L1-A,即使其职务头衔中含有“经理”或者“主管”字样。而管理和监督专业人士的一线主管是有资格获得L-1签证的。
确定受益人的职位是否是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的时候,申请材料中要有对受益人职责的具体的描述,同时要提供公司的组织结构图。
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Managerial Capacity)主要包括管理一个公司,部门或公司的组成部分;监督和掌管的其它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公司重要部门或分支机构;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任命,罢免和解雇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能够自由裁量的权力。
行政主管决策性职责(Executive Capacity)主要包括:指导公司的管理,指导公司某个主要部门或功能的管理;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目标和政策;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程度的自主裁决权;只接受董事会、股东会或者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的监督或指导。
总而言之,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高管)需要具有必要的权力,而且他的大多数职责是运营管理或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政策。高管主要是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公司的主要部门,通过公司其他员工的工作,实现公司的目标。高管可以直接管理或指导公司内部的日常运营或管理,但是日常运营或管理应该由部门经理直接管理而不是由高管直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