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投资移民方案设立的根本
美国国会于1990年批准设立了EB-5方案,以期为美国带来新的资本投资和就业机会。EB-5方案设立的初衷就是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于美国新设、重组、扩营的企业或项目,进而创造新的或保留现有工作岗位。
在EB-5方案中,那些投资于创造出新工作岗位企业或项目的移民会首先获得两年期“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两年后,如果满足EB-5方案条件及其它资格标准,该移民身份将会被“去除条件”,成为法定无条件美国永久居民。国会设立两年有条件状态期是为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注入资本不被抽走和真正实现创造就业。
1990年EB-5方案法规的预期是让那些投资移民参与管理可以创造就业的商业企业,之后获得法定永久居民身份。1993,立法机关又制定了 “投资移民试点方案”,旨在鼓励对特定区域中心下一定范围内商业和经济发展项目的投资。2012年,国会重申对投资和创造就业的“区域中心模式”的认可,同时去掉法案中“试点”字样,就是现在这个有着20年历史的“投资移民方案”,并重新授权三年有效期,将之延伸到2015年。
因此,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对EB-5方案根本的审批目标是确保“EB-5方案”法规及“投资移民方案”得以全面实现,同时保护EB-5方案的诚信。通过USCIS对EB-5方案申请人审慎和细致的裁断,帮助国会实现 “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美国经济为美国人创造就业的方式移民美国”的意图。
一个投资移民想作为合法的永久居民进入美国将按下列步骤提出申请:
1. 提交表格I - 526申请
· 对于投资一个非区域中心模式新商业企业的投资移民:
在提交I-526申请表格时还要提交相关支持证据,通过 “优势证据” 表明已投资或正在积极进行投资,所投资本是依法取得,投入到美国新商业企业的资本将帮助创造不低于十个为合格雇员提供的全职工作岗位。
· 对于投资一个区域中心模式的新商业企业的投资移民:
作为区域中心的实体在提交I-924申请表格时,还要提交相关支持证据, 通过“优势证据” 表明已经满足作为区域中心的条件。建立区域中 心的人可以是投资移民自己,但不必一定是; 同时一旦移民局认定 该实体为一个区域中心,每个投资移民在递交I-526申请表格时,还要 提交相关支持证据,通过“优势证据” 表明该投资移民已经或是正在 积极将合法获得的资本投入到该实体,并将直接或间接创造不少于 十个合资格雇员的工作岗位。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初I-526申请阶段,投资移民必须证明他或她对投 资资本的承诺,但此时并不用完成投入,只要投资移民证明他或她正 在积极投资进程中就足够了。然而,只是一个投资意向或对未来投 资的安排而没有现时承诺的证据是不够的。同样在这个阶段, 投资移 民无需完成创造所需工作岗位;只要在商业计划书中提供所需工作 岗位“看起来更象”将在未来创造出的“优势证据”就足够了。
2. 提交表格I - 829申请
在投资移民获得合法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有条件绿卡,也通常被称为临时绿卡)两周年的前90天,投资移民可以提交I-829申请以去除(绿卡)条件。为去除条件的I-829申请必须附有以下证明材料:
(1)投资相关证据:投资移民已经投入所需资本或是正在积极投入的进程中,并且在其居留美国期间保持该投资。投资移民可以通过其实质性满足资本投资条件,并在两年有条件居留期间继续满足该条件来证明这一要求。证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证据,如银行帐单、发票、合同、营业执照、联邦或州所得税申报表和联邦或州税务季度报表;和
(2)工作岗位相关证据:商业企业已经或将在合理的时间内创造十个合格雇员的全职工作岗位。对于陷入困境企业,投资移民必须提交证据表明,在其获得有条居留身份后,商业企业保留现有员工人数不少于其投资前数量。每个投资移民必需至少保留或创造十个工作岗位。证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记录、相关的税务文件和I-9表格。
如果一个投资移民已经建立了一个新商业企业, 持续满足资本需求,在合理的时间内可以创造所需工作岗位, EB-5方案允许该投资移民成为没有条件的法定永久居民。在去除条件之前,所有资本投资和工作岗位创造的目标不用完全实现。同时,相关法规也要求提交书面的“优势证据”,证明投资者是“实质性”的符合资本要求,并且将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创造工作岗位。
考虑到实际创业过程中的不可预测性,“在合理时间内”的要求允许一定程度上的灵活性,但它也不是一个完全开放的时间。相关规定要求提交I-526和商业计划的未来两年内可能创造出工作岗位,这为EB-5项目创造工作岗位提出了一般预期时间表。如果I-829申请中对创造工作岗位提出更长时间,移民局一方面会基于该 “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合理的判断,另一方面也会依法要求提供有关 “实际情况”的额外证据。由于法律将两年作为创造工作岗位的基准,在投资移民成为有条件永久居民或身份调整为有条件永久居民后的两周年内创造出工作岗位,通常会被认为是在合理的时间内。预计将创造工作岗位的时间超过此范围通常不会被认为是在合理的时间,除非极特殊的情况下,如不可抗力。
USCIS 在审批 EB-5 投资移民申请案中采用的的优势证据法则
在投资移民申请中,以上提供的证据材料都是由项目方(区域中心)的律师提供, 作为申请人,最主要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就是家庭收入来源证明,即所投入的资本来源证明,证明所投入的资本是通过合法所得。根据不同投资人家庭的情况,来源可以是多年工资所得、卖房所得、股票收益、他人赠与、企业分红等等。
一方面,美国移民局在审理EB-5投资移民资金来源时,采取的证据标准是 “优势证据法则”标准,就是说申请人要为每一环节提供“优势证据”,这意味着申请人必须证明他或她的声明材料“看起来更象事实,而不是更象非事实”。
“优势证据法则”标准,是比“明确有说服力”和“排除合理怀疑”这两种证据标准都低的一种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一般适用于刑事案件。在EB5申请中,申请人不需要为移民局的审理排除一切怀疑。即使一位移民官对于某些材料是否属实有些疑问,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佐证和可靠证据能够帮助他得出“更象真实而不是虚假”或 “可能是真的”的结论,申请人或呈请人就已经满足了此类审理的证据标准要求。
另一方面,移民局使命中非常关键的一点是在管理EB-5项目中,尽他们最大的警觉,确保方案实施中的诚信。 移民局的工作团队会与内部“反欺诈调查和国家安全”指挥部(FDNS)合作,对于一些涉及欺诈、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申请案例, 酌情转给执法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