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2日,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Ellen SegalHuvelle在华盛顿州技术工人联盟诉美国国土安全部一案中判决STEM专业17个月的OPT延期规定无效,判决延期至2016年2月12日生效。一时间,很多人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但我想在这里完整的讲一下这个案子是怎么回事。
谁是Ellen Segal Huvelle?(点击阅读原文可以查看高逼格英文版人物百科)
白(人)富(有)美(国人)一枚。1970年从卫斯理学院获得本科学位,1972年从耶鲁建筑学院获得硕士学位,1975年从波士顿学院获得法律博士学位。曾是麻省最高院首席法官的助理,后在顶级诉讼大所Williams& Connolly做到合伙人。1999年被克林顿提名为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
谁是华盛顿州技术工人联盟?
一家工会,1998年由微软的一些合同工在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市(Redmond,WA)成立。说的简单一点,工会的主要目的就是抵制海外外包和拿工作签证的外国人。说的更简单一点,一部分搞技术的美国人觉得外国人跟他们抢饭碗,比技术比才智都比不过,只好成立一家工会联合起来抵制外国人才。
为什么告国土安全部?
很显然,这官司的主要目的就是黑外国技术工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切“会算算术的外国人“。但是,如果要讲为什么要告国土安全部,就要说到三权分立。
众所周知,三权分立是指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独立且互相制约。联邦政府具有行政权,但不具有立法权,只有国会可以立法。但是问题来了,国会里的大叔大妈老头老太在撰写法律时,不可能面面俱到。到了实际中,政府部门无法只依赖法律条文来判断如何做事。因此,政府部门必须自行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则,这样操作时就有了较为清晰的依据。
可是,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政府部门在制定规则时,有时候规则不合理,有时候不按程序走,有时候违背法律本身的精神把自己的想法强加在规定上,有时候不按程序走。出现上述情况时,受到影响的个人或集体就可以提起诉讼。
说回OPT,国土安全部于2008年4月制定规则,允许有STEM文凭的学生在12个月的OPT基础上再延期17个月,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29个月OPT。尽管国土安全部有权在移民和归化法(”Immigrationand Naturalization Act”)的框架下制定规则,但是这个法律本身并没有给STEM学生29个月的OPT,这是国土安全部在H1B申请人数暴增后作出的紧急处理。
华盛顿州技术工人联盟这种工会自然是要黑死这种规定,于是状告国土安全部,要求法院(1)废除OPT(2)废除STEM OPT。
告状的理由是什么?
华盛顿州技术工人联盟对国土安全部的指责基本主要有3点:(1)你无权搞OPT;(2)你2008年搞的STEM OPT简直就是胡搞(法律术语:“arbitrary andcapricious“);(3)想搞STEM OPT也要给我们一个公开攻击的机会,不能说搞就搞。
实际的理由是:我是美国人,我也懂技术,可是我找不来工作,所以你们把歪果仁都赶走,这样我就可以找来工作了!
判决书里写了什么?
判决书里主要写了4点:(1)华盛顿州技术工人联盟确实代表了收到STEM OPT影响的人群,所以有权告国土安全部,(2)国土安全部制定的OPT以及STEM OPT适用于Chevron Deference,说白了就是我们法院尊重国土安全部制定的规则内容,(3)国土安全部08年不应该没有在公示和评论(Notice and Comment)的基础上就制定STEM OPT的规则。
通俗的说,法院的态度就是OPT本身没有问题,至于STEMOPT,法院对STEM OPT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但是STEMOPT在出台时,程序上有问题,需要整改。这里有两点我想重点解释:Chevron Deference和Notice and Comment。
Chevron Deference源于著名的雪(油)佛(老)龙(板)诉自然资源保护协会(不是马云那个)一案,是美国行政诉讼中最常援用的原则。1977年,国会要求空气标准不达标的州管理“污染源“。后来美国环保部说制造厂也算污染源。里根上台后,环保部又允许厂家使用不符合环保标准的设备,只要整个厂的排放符合标准即可。这个新规定对于很多厂家来说自然是降低成本的好政策。当然,自然资源保护协会肯定不乐意,于是起诉环保部,没想到居然告赢。雪佛龙这种“大厂“一看形势不对,立即上诉。结果这案子一路告到联邦最高法院。
时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John Paul Stevens(几年前退休了)判决环保部获胜,并在司法意见中确立了Chevron Deference这个行政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这是一个“两步走“的原则,因此也称ChevronTwo-Step:第一步:国会有没有对争议焦点有明确的说法?如果有,国会说啥就是啥。第二步:如果没有,我们法院也不会给你一个明确的说法,但是,我们可以判断行政部门的说法是不是合理。在关于OPT整个项目的争议中,法院的态度就是虽然国会立法时没说清,但是我认为国土安全部搞的也还算合理。
再说Notice and Comment。美国政府部门在制定规则时一般是要在联邦登记簿上公示规则初稿,在听取了各方意见后,再对规则进行修改,最终成为规则。但是,在STEMOPT这个问题上,国土安全部没有按照正式的步骤来走,而是用了“Emergency Rulemaking“(紧急制定规则)的办法。在这个办法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紧急情况制定规则,不需要繁文缛节,但问题就是,2008年时有啥紧急情况?
国土安全部的立场是:当年H1B爆满,很多美国公司招不够STEM专业的人,而我们花钱培养了STEM的人,就这样大量流失,这是紧急情况,需要紧急处理。可是法院认为这不算啥紧急情况。毕竟,少了一些“会算算术的外国人“,对于美国整个国家来说,不能算是紧急情况。
这案子对我有啥实际影响?
得看国土安全部了,理论上讲他们有五个选择:(1)上诉,告赢工会;(2)不上诉,重新按部就班,把STEM OPT放到联邦登记簿上,等大家攻击一轮后再重新发布;(3)不上诉,直接制定新的OPT规则;(4)彻底放弃STEMOPT;(5)不顾法院的判决,继续搞STEM OPT,等着新一轮的诉讼。第一个耗时耗力,第二个有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第三个对留学生可能会有利,第四个会影响很多美国科技公司的利益,第五个基本就是耍赖,我认为不太可能。
最后,我想讲点我的个人看法。我认为国土安全部实际上是在一个很尴尬的位置,国会一直无法通过全面的移民改革法案,而所有人都不满现有的移民法。国土安全部如果不制定自己的规则,别人说你不务正业不干实事。自己制定规则,又会出现各种法律问题。真正是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
对于留学生,我只有一个忠告:如果打算在美国长期发展,先混绿卡,再混地位,没有身份,随时都可以用一纸文书让你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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