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胡德翰律师谈EB-5投资移民(总145)
高额项目管理费及回扣违法之法律诉讼(三)
作者:胡德翰律师 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对高额项目管理费及回扣的法律诉讼
前面谈过,所有收回扣的中国国内中介和美国律师如果没有向投资人明确告知其从项目方收到或将收到回扣则严重违反美国证券法1933 及证券交易法1934 反欺诈(antifraud)的规定,也违反了中介注册(Broker-dealer registration)的法律要求,还属于普通法的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然而,非常遗憾的是,对这些违法行为,美国证券法只规定撤销(Rescission)这一种补救办法。当然,这并不排除投资人用普通法来追究项目方,中介及收回扣律师的赔偿责任。
法定补救--撤销(Rescission)
所谓撤销(Rescission)指的就是交易的双方退回到原点就像没有发生过投资这笔交易一样。实际操作上就是项目方退回投资人的投资款。这就是为什么在芝加哥会议中心案中法庭判决项目方将投资款退还给投资人。尽管该案中那些收了大笔回扣的中国中介通过各种手段,包括通过由中介胁迫投资人签字要项目方把投资人的钱转投到其他项目这样就保障了中介不用吐出收到的大笔回扣,但法庭最后还是依法将前退回给投资人。
所以,如果你是一个投资人,又交了高额的管理费但中介或收回扣的律师并没有告诉你说他会收到回扣,则即便你的钱已经投了,你也可以要求法庭撤销这个投资交易,将你的钱返还。不要相信高额管理费是必须交的这种毫无法律依据的话。
中介之恶与法律诉讼
我最近代理的一起投资人联合控告项目方的案子过程中,让我彻底领略到中国中介之恶和投资人的无知与无辜。
这个案件是一个前几年在中国很火的一个中介推的很火的一个项目。到现在五年过去了,投资人没拿到永久绿卡,也拿不会投资款。这个项目到现在连一块地皮都没有更不用说盖成原来所说的项目和雇满法定员工了。我追查到项目方把投资人的钱转到其他跟
项目不相干的帐号后,要把这部分钱冻结并起诉项目方。即便是目前找到的这部分钱也只是所有投资人投资款中的一小部分。然而,即便是这一小部分钱,当中国的中介得知我们要起诉项目方后,这个无良中介居然马上帮项目方威胁我们的投资人客户。中介首先说如果投资人告项目方的话,中介就将投资人祖宗八代的资料公开。这些中介真是既没有专业的操守也没有最基本的道德底线。接下来又威胁说,投资人要告项目方的话,他们就会向中国有关部门揭发这些投资人的钱来路不明以及是违法收入或是受贿资金。威胁的第三招是说中介他们会向美国移民局告发这些投资人递交的文件中如资金来源有作假。而实际是这些可能的作假都是中介做的。我就告诉这个中介说,你要是告诉移民局某个投资人文件做了假,你最好能来美国;只要你来美国,我首先就有办法让你被逮捕。
其实,中介这么做的原因很简单,那就是他们收到一部分的回扣,还有一部分没收到。如果投资人告这个项目方则不仅剩余的回扣可能收不到,甚至以前收到的也得退回。这不要了中介的命。所以他们就的先要投资人的命———告诉中国有关部门投资人钱来路不明。这就是为什么我说高额管理费是投资移民的一个毒瘤。
在这起案件中,投资人给我的感觉是无知和无辜。为了解释中介收高额回扣(每人收38000美元回扣)是他们钱卡两失的根本原因时,他们一开始无法理解。因为中介告诉他们管理费是管理要用的,是项目就得管理,所以管理费是应当的。
在这一点上,我还真的佩服中国的中介,他们能抓住中国人的思维,所以一骗一个准。然而只要是欺骗,总有被揭露的一天。这些投资人在庭审的过程中就会清楚的知道这些高额的回扣是怎么到中介的手中的。
投资移民就象是银行借钱给企业去做事。只不过这里投资人就是那银行,而项目方就是那要借钱的企业。古今中外,你那见过哪一个企业(项目方)去银行(投资人)借钱时跟银行(投资人)说:我(企业/项目方)为了向你们银行(投资人)借钱,我(企业/项目方)花了时间做文件什么的,所以你银行利息就不要了,还得给我高额管理费因为我借到你的钱后我(企业/项目方)得管理你的钱(投资人的投资款)。
作者注:本文如有涉及任何EB5项目,律师文中言论之意图和行为只是对该项目有关美国移民法之法律后果进行评估而非美国联邦或各州有关证卷法意义上的“finding or soliciting”“investors”之意图和/或行为。
胡德翰律师是全美唯一的一位彻底改变现有投资移民游戏规则只代表投资人的利益并要求项目免除管理费(又叫签约费一般四万到六万美元)的律师,是全美最早做投资移民的专业移民律师之一也是极少几个有申请过地区中心经验的美国律师之一,全程参与移民局有关EB5 投资移民的各种会议(包括投资移民政策制定等咨商会议),对投资移民的法律制定及对投资移民的发展走向和具体政策解读有全面准确的掌握, 是目前为止全美唯一对投资移民的最关键要素“就业机会”的经济学分析进行过专门研究并全面掌握移民局认可的经济模型IMPLAN 和 RIMS II 的应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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