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专业文章集】:美国胡德翰律师谈EB-5投资移民 之 如何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二)(总135)

2014年09月18日 EB5美国投资移民



美国胡德翰律师谈EB-5投资移民
之 如何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二)(总135)


作者:胡德翰律师 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2. 律师只代表投资人的利益
我为什么单独谈这个问题呢,因为这一点是整个改变现在投资移民市场投资人被动被骗的最根本出路。然而,律师只代表投资人的利益说起来容易做起了还真难。记得几年前有地区中心要我给他找中国投资人并且给我开的条件是找到一个投资人给四万美元的服务费还有在项目中的股票期权,同时还告诉我他们开同样的条件给中国的中介和美国的律师。中国的中介收这个钱应是无可厚非的因为这是交易嘛双方同意且不违法就行。但美国的律师要是也这样的话就有违职业规范了。因为这时律师跟地区中心之间是一个找投资人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律师这时代表的是地区中心“尽快找到投资人”这一“利益。”而当投资客人找到律师时投资客人跟律师之间又是另一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这时律师代表的是投资人“尽快找到既能办到绿卡而且资金还能安全的地区中心项目也就是最好的项目(如果客人是想投资地区中心的话)”的“利益。”同时还有一个律师自己从地区中心获服务费的律师自身“利益。”那么如果现在这个给予律师服务费的项目就是最好的那在理论上可以说律师与客人没有利益冲突,当然这是在不考虑律师是否还有其他方面违反职业规范的情况下。然而,实际情况往往是只有不好的项目才会给很多的服务费。这时利益冲突就真实存在律师就不能再同时服务地区中心和投资客人。当然法律有例外情况但都是以“合理”为前提标准的。 所以我在和所有我认真研究过后认为好的项目接触时从来都是告诉他们我只代表投资人利益并且不接受他们的任何服务费但却要求项目方不得收取我的客人任何管理费或者签约费之类在五十万美元投资款以外的费用。

3. 代表投资人的利益要求项目方不收所谓签约费或管理费
我前面谈过我们可以改变投资移民市场的游戏规则。而要求项目方不得收取投资人任何管理费或者签约费之类在五十万美元投资款以外的费用就是改变这个游戏规则的第一步。当我和项目方谈这个的时候无一例外他们都认为这是不可思议的并很难接受因为这个签约费或管理费除一部分是个中介或律师外还有一小部分是地区中心或项目方的真实花出去的费用,而这部分费用依法他们是要从投资人处收取的。但当我告诉他们我对地区中心申请还有投资移民申请的经验尤其是最关键的I-829申请中移民局会如何审查而我可以告诉他们如何在这个过程中注意哪些问题时,我明显感受到他们态度的变化。我进而告诉他们我选他们的项目是因为他们的项目根据我的专业经验是我认为在美国目前所有项目中最好的或第几好的。作为项目方和地区中心在知道有人,还是专业人士,对他们项目的认可时往往会有“英雄所见略同”的感觉。这个时候再为投资人拿下这个管理费的事就只需一个与地区中心还有项目方及他们的律师间的一个多方电话会议了。所以到现在为止,所有我认为目前美国市场最好的投资项目对我的客人都是不收除50万美元投资款以外的如管理费或签约费之类的任何费用的。作为律师我非常高兴我为客人争取到的利益。当然,这还只是我说的改变整个投资移民市场游戏规则的一部分。


作者注:本文如有涉及任何EB5项目,律师文中言论之意图和行为只是对该项目有关美国移民法之法律后果进行评估而非美国联邦或各州有关证卷法意义上的“finding or soliciting”“investors”之意图和/或行为。

胡德翰律师是全美唯一的一位彻底改变现有投资移民游戏规则只代表投资人的利益并要求项目免除管理费(又叫签约费一般四万到六万美元)的律师,是全美最早做投资移民的专业移民律师之一也是极少几个有申请过地区中心经验的美国律师之一,全程参与移民局有关EB5 投资移民的各种会议(包括投资移民政策制定等咨商会议),对投资移民的法律制定及对投资移民的发展走向和具体政策解读有全面准确的掌握, 是目前为止全美唯一对投资移民的最关键要素“就业机会”的经济学分析进行过专门研究并全面掌握移民局认可的经济模型IMPLAN 和 RIMS II 的应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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