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科普】EB5投资移民和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对比分析

2015年04月14日 美国移民律师直通车




EB1CEB5都是商务投资移民途径。他们表面有类似的地方,但实质却非常不一样。 EB1C重在商务,EB5重在投资。

本文试图对这两个移民种类作总结对比,指出他们的异同,分析各自的特点和优劣,最后提出一些建议有助于读者分辨究竟他们最适合走哪一条路。

EB1C是雇佣基准移民类别的第一优先,是给跨国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移民用的。这种移民要满足三个条件: 1)要有合格的跨国公司关系,要有两个关联公司(或实体)存在,一个在美国,一个在美国境外,这两个公司(实体)一方从属于(受控于)另外一方,或者双方都从属于(受控于)第三方。美国境内公司出面递交EB1C 移民申请,要把高管从美国境外公司移民调到美国境内公司。高管是受益人。 2)高管(受益人)应该至少要在美国境外的公司过去三年里面连续担任过至少一年的高层管理职务,而且要被调派到美国境内公司来长期担任管理职务。 3)美国境内公司应该全面运转in full operation)至少一年以上。

EB5 是美国雇佣基准移民类别的第五优先,是给财富充裕且可转移的人士移民美国用的。这种移民也要满足三个条件: 1)要投资50万或者100万美元到美国的一个商业项目。 2)该投资要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全职的就业机会给美国工人。 3)要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

在某些方面,EB1C EB5相似:

都是要具备一定经济能力或商业背景的人才可以考虑。

都牵涉到要运用美国境外的资金到美国境内商业投资

都可以到美国新设一个公司, 收购或入股一个现有的公司

都要给美国创造就业,要雇佣美国境内工人

一旦移民申请获批,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的孩子都可以随同一起移民。

成功移民后,都可以经常地自由地进出美国国境。

目前都有足够名额,没有排期。

但是,两者在许多方面又有很大区别, 主要归纳如下:

I. 申请人/关联公司

EB1C的申请人是美国公司(实体),受益人是高管。高管从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调动到美国境内的关联公司。移民是跟着工作走的,工作调动是靠公司关系。所以这首先要有合格的关联公司关系,才能有工作调动,才有移民。移民是工作调动的结果。

EB5的申请人和收益人都是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凭着他在美国的投资申请移民。想要移民,所以投资。基于投资,申请移民。EB5投资人不是跟着职位走的,不是靠关系调动的。移民是投资的结果。 EB5不需要关联公司关系,不需要中国有公司,甚至不一定要在美国有公司。

II. 资金合法来源和投资力度

EB5的投资金额是100万美元或以上,如果投资项目位于失业率高或乡下(目标就业区),投资额可以降为50万。

EB1C没有最低的金额要求。只要求有足够的营运资金把公司正常运转。通常,有10万或20万的初始投资,运用得当,完全有可能在美国把生意经营起来。

EB5的投资资金应该来源于投资者,是个人资金。 EB5 对资金的合法来源审查非常严格,往往要追溯五年,资金的每一步转移都要有文件脉络可寻。

EB1C对资金的积累过程审查不严格,但要求资金来源于关联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控股大股东。

III. 就业创造

EB5自主经营项目要求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创造出十个全职的就业机会给美国工人。如果是区域中心项目,可以考虑间接或衍生出来的就业机会。

EB1C的雇员不一定是全职,半职也可以。不一定要雇美国工人,有工作许可的非移民外国人也可以。 L1和配偶也可以算在就业人数里。通常至少也得有十个八个人才可能或较容易获得EB1C批准。

IV. 申请步骤

EB5通常有两大步:第一步是临时绿卡,第二步是正式绿卡。最初递交的是I-526申请,批准后,如果人在美国递交I-485调准身份,如果人不在美国,通过领事程序申请移民签证。 I-485批准或凭移民签证登陆美国拿到临时绿卡。持有临时绿卡两年(减3个月),可申请I-829转正,获得正式绿卡。 I-526不可以和I-485同时送件。

EB1C可以一步到位,无需经临时绿卡阶段。如果美国公司(申请人)是一个规模大时间长的公司,可以不经L1,直接递交EB1CI-140申请,批准后通过I-485调整身份或者通过领事程序申请移民签证登录美国拿绿卡。如果受益人在美国,甚至可以I-140I-485同时送件。但是,如果美国公司(申请人)是一个新设公司或小公司,通常受益人是先申请L1签证到美国,先工作,把美国公司业务和规模壮大以来,然后再递交EB1C I-140移民申请。

V. 审查重点

对于EB5 移民官在I-526阶段重点审查的是资金的合法来源和商业计划。 I-829的阶段,重点审查的是投资资金的花销以及实际工作的创造。

EB1C 移民官重点看的是境内境外公司的控制或关联关系,受益人过去的管理经历,以及美国公司的公司框架,营业状况,员工人数和受益人的管理职责等。

移民官共同关注的是美国公司(项目)在创造就业方面的贡献。

VI. 对移民主申请人(受益人)的要求

EB1C的受益人应该是高层管理人员,过去是,将来也是。 但他不一定是老板或股东。 如果仅仅是老板或股东,但不参与公司管理,不适合申请EB1C EB1C到美国来是要管公司的,所以他应该具备可转移的管理技能 (transferrable managerial skills) 在某些情况下,签证官可能会看他是否具备一定的英语沟通能力来判断他是否能管理美国公司。一个没有工作过的小年轻不可能申请EB1C

EB5的主申请人是投资者。他不一定要有管理经验或技能,不一定要会英语,只要有钱,而且能证明钱的合法来源就行。钱可以是财产抵押借来的,也可以是亲朋赠与的。很多年轻的富二代通过EB5获得绿卡。

VII. 投资风险

EB1C的投资资金是在美国公司的帐号里,自己可以掌控和使用。资金风险低。

EB5如果是自主经营项目,资金也是在自己公司的名下,自己可以掌控和使用,但大部分的投资资金要花出去。如果区域中心项目,在I-526批准之前,投资资金是在第三方监管帐号里,如果I-526没有批准,钱会退给你。但一旦I-526批准以后,钱就转到了项目开发方的帐号,你的钱就变成了股份。四年五年后, 你要撤资,就要看当年入伙协议里面的规定,是否有人愿意接收或购买你的股份,这就视乎投资项目的营运状况,你股份的市场价值,看这项目是否能融资回购你的股份。

VIII. 所需时间

EB1C拿到的是正式绿卡,不是临时绿卡。此外,L1不是申请EB1C的前提。如果美国公司是有规模有实力的话,无需经过L1直接可以递交EB1C移民申请。如果高管(受益人)在美国境内, EB1C I-140甚至可以和I-485同时送件,有可能六个月就拿到正式的绿卡。如果是EB1C I-140加领事程序申请移民签证的话,大约1年能拿到绿卡。

如果美国公司是新设或小规模,就要考虑到把美国公司壮大起来以适合递交I-140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可以先申请L1A签证到美国来先工作,配偶孩子也可以先过来,配偶可以申请EAD工作,小孩可以在公立学校读书。由于L1可以快速审理,15天就知道结果。这样对小公司或新公司,先用L1很快过来工作,等到公司达到一定规模后再申请EB1C移民。工作生活两不误,是不错的安排。

EB5要经过临时绿卡和正式绿卡两步。申请临时绿卡, 也得分步来, 先递交I-526申请,等到I-526批准以后,才可以送I-485或者启动移民签证申请。 从送件开始,通常要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才可以拿到临时绿卡,之后再经过两年,才可以拿到正式绿卡。

综上所述, EB1CEB5各有要求,也各有优劣。 总体比较而言,EB5要求的资金额更高,资金来源证明更挑剔,处理时间更长,投资风险更大。 EB1C对公司关系要求更严格,对公司的业务状况更在意,对管理职责要求更挑剔,对移民自身的经验技能要求更高。

移民申请人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确定究竟要走哪一条路。

通常地,如果移民 申请人在中国有一个很体面有规模的公司,真要把业务发展到美国来,而且也有信心把美国的公司壮大,而且长远来说,还有其它的公司高管也要移民美国,不妨优先考虑走EB1C的道路。 EB5 是一笔投资,通常就一家人。 EB1C是一个关联公司,有规模以后,但可以调派很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他们的家人。 EB1C的滚动效应和后续移民拉抬效应要比EB5大。

如果你的中国公司规模很大,但账面利润很小,个人投资会面临资金来源无法证明或解析不清的困境,应该考虑EB1C

如果你想很快就到美国来工作,把小孩带过来读书,配偶也想尽快工作,先L1EB1C就能达到这个目的。

如果你的钱是从股市,房市,着述卖艺,或亲人那里来的,没有公司雇佣关系挂靠,又或者你还很年轻,没有任何管理经验,EB5会更适合你。

当然, 如果你非常有钱,对风险的抗御能力很强,不需要也不想管理公司,那么挑一个EB5区域中心项目,把钱一放, 拿到移民签证一登陆, 就可以开始享受美国生活了。

需要指出的是,EB1CEB5这两条通道不是互相排斥的,如果设计和执行得当的话,同一个投资,有可能同时符合EB1C的要求,也符合EB5的要求,那么就可以两条腿走路,胜算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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