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签证申请人必须是跨国机构。通常情况下,申请人是跨国公司,但申请人也可以是宗教组织或国际会计事务所及国际性管理机构。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及至少另外一个国家有办公机构。通常该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与美国境外的关联机构必须具有以下一种关系:同一个公司,母子公司,分公司以或附属公司。
该跨国公司必须正在或将要,至少在受益人的L-1签证有效期内, 同时运作美国和至少一个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美国分支机构只需要有经营收益,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这里的“运作”是指正常的,有系统的,持续的提供商品或服务。仅仅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工作人员或办公室则不能满足要求。
如果跨国公司计划将L-1受益人派遣到美国筹建该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申请人 必须满足下面的要求:1)跨国公司必须担保有足够的资金解决新机构的办公场所;2)在L-1签证批准后的一年内,该新建的公司机构必须能为L-1受益人提供所承诺的经理级高管职务并支付相应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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