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经营的七个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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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和一家美国公司签订合同时,保护我自己利益的最佳方式是什么?
答:在美国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历来会用中文起草合同,因为许多美国公司都愿意这样做。但如果发生争议的话,这就可能会成为一个问题,因为美国法院只受理用英文撰写的合同。如果出现诉讼,就有必要把合同翻译成英文。然而,中国语言的一些捉摸不定可能会引发歧义,提供漏洞——为精明的美国律师所利用。
问:美国和中国的劳动法有什么区别?
答:美国的劳动法向员工提供的保护力度远远超过中国的劳动法。如果中国投资者对给予美国员工的津贴或福利不是很清楚的话,那么收购一家美国公司并且雇用美国员工可能预示中国企业会面临诸多法律问题。
其中一种津贴或福利是用膳时间。根据加州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必须给予员工每工作5小时一次30分钟不间断的用膳时间。因此,如果雇员必须持续在岗待命的话,那么就不符合这项用膳时间的规定了,除非雇主做出了特殊照顾的安排。
例如,2012年12月,一家中国公司雇用美国员工在白天卸货。由于不知道有关不间断用膳时间的规定,该公司强迫其美国员工在用膳时间内卸货。这些美国员工以违反用膳时间规定为由起诉这家雇主,最后在用膳和加班时间方面赢得了高达200,000美元的丰厚和解金。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是由于中国雇主不熟悉加州劳动法。
问:美国税法有哪些需要知道的关键要点?
答:美国税法相当复杂,而且不断变化,以至于美国会计师为了让自己的客户受益,通常要花费自己整个职业生涯来分析美国税法。此外,由于美国税法留有许多阐释的余地,中国企业必须选择可信赖的美国税务公司。不幸的是,当税务会计师在技术上合法的情况下设法充分利用美国税法时,客户可能会遭受损害。一位中国企业家聘请了一家美国税务公司,因为他们比其他公司便宜,而且还向他作出承诺,为他争取到一大笔退税。不幸的是,经审核机构查账发现,这位中国企业家在报税时存在申报不当抵扣数额的行为。他拙劣地选择一家收费低廉的税务公司,结果导致自己在一年前被判犯有税务欺诈罪。
问:另一个自我原则及个人责任问题是什么?
答:在美国大多数州,另一个自我原则(doctrine of alter ego)表示,业主个人可能会个人有责任承担一家公司的债务或其他义务,具体取决于该公司是否遵循公司程序,该公司是否由同样的个人或实体共同控制,以及该公司和业主个人的资金是否混和在一起。
例如,S先生是一家在加州经营业务的小公司股东,然后因未付款项而遭到卖方起诉。今年早些时候,这起案件以140万美元了结。法院判定,S先生负有个人责任,因为他曾动用公司资金购买归入自己名下的汽车和房地产,而且控制着该公司的运营。
问:取证程序究竟是什么?
答:取证程序描述的是,有关各方如何有义务向对方提供证据,即便证据对他们自己不利。许多中国业主不愿提供他们认为可能会归罪于自己的文件,但无视这一规定违反了联邦法律。
问:为什么握手不具有足够的法律约束力?
答:传统上,在中国做生意,握手和口头协议具有约束力。(然而在美国)为了符合法律规定,中国企业必须提供涉及相关问题的书面文件,而中国企业家可能会发现,与他们自己传统而不那么正式的做生意方式相比,美国的法律规定过于刻板。
例如,一家美国公司向一家中国公司发送的发票有误。这家中国公司打电话给美国卖家,就发票上不准确的地方提出异议,但从来没有以书面形式将此事记录下来。最终,卖家对这家中国公司提出起诉,而这家中国公司不得不承担140万美元的债务。这家中国公司已和这家美国公司做了四年的生意,而在这四年期间,这家中国公司以为双方相互信任,因此没有要求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问:工伤赔偿保险是必需的吗?
答:不购买工伤赔偿保险便构成刑事犯罪。加州劳动法把这归类为轻罪,要么处以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要么处以在县监狱最长监禁一年的刑罚。此外,加州对非法未投保的雇主处以最高100,000美元的罚款。
已发生许多雇员受伤而公司未购买工伤赔偿保险的案例。这并不是只有在美国经营业务的中国公司才会面临的问题,许多雇用非法入境者的美国公司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因为如果在工作中受伤,雇员的非法身份并不妨碍他们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