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美资讯】美国EB-5投资移民所要满足的“风险”因素

2015年08月03日 瑞茨美国移民



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移民方式,美国EB-5投资移民制度设立了关于投资状态的重要因素为“风险状态”(at risk)。一直以来,EB-5从业者一直在为如何既能证明一个EB-5项目是处于“风险状态”的投资,又能展示出这不是一个“高风险”的项目而努力。


【官方解释与说明】


虽然法规强调“风险状态”,但法律和先前EB-5判例都没有明确指明投资需要达到怎样水平的风险。因此对于什么是在“风险状态”的普遍理解是,资金投入必须确实被承诺,且不能有还款担保或者赎回。


即如果投资者获得如下担保:投资款的返还,或者返还一部分投资款,或者就某一部分的投资被担保一定的投资回报率,那么这部分的投资款,就会被认为没有处于“风险状态”。当有证据证明,投资者同时面临“损失的风险”和“获得收益的可能”,投资款就可被认为是处于“风险状态”。


【由物业持有者担保的投资】


开发商常常会通过提供最终的物业所有权来担保还款。一些EB-5投资项目文件中,也包含有“保留协议”(reservation agreement),即在项目失败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获得现有房产项目的一个单元,以作为补偿。这种类似的操作,实际上避免了投资人遭受损失的风险,继而违反了“风险状态”的定义。


同时,移民行政上诉办公室(AOO)在一个案例中也否定了下述结构:将投资者的一部分资金用来购买需要装修的度假屋(已经建造好的),而EB-5资金的剩余部分将被用作公共区域的建设和装修。最终,投资者将通过投资拥有一个物业单元——即属于一种担保还款的形式,继而不能满足投资处于“风险状态”的要求。


【“风险状态”的决定因素】


1.是否有(或将有),任何贷款或者抵押协议(mortgage agreement)、期票(promissory note)、担保协议(security agreement)或者贷款的其他证据,由投资者的个人资产(负主要个人责任)做担保,而非由新商业企业的资产做担保?


2.基于204.6(J)(2)条款,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为获得处于风险状态的投资带来的收益,投资者已经投资了所需的处于风险状态的投资款?


3.是否有(或将有),为获得(不可赎回的)股权,资金已转款到或者承诺转款到一个新的商业企业的证明?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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