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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L1签证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是跨国公司,它向移民局提出L1申请,为外派外国雇员申请L1签证,因此外派雇员是L1申请的受益人。移民法对跨国公司和调遣雇员都是有具体的规定,作为L1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 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Relationship)
在L1的申请中,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而且美国境内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之间必须合服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 (Qualifying Relationship),这样的关系包括:如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附属公司。如果你希望了解更多关于合格的公司关系,请点击L1签证对美国境内外公司的关系要求。
· 合格的公司(QualifyingOrganization)
至少在受益人的L1签证有效期内,该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都必须正在或将要运营 (Doing Business)。跨国公司经营只需切实的(Viable),有经营效益的,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跨国公司的经营可以是企业、非营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这里的“运营”是指公司正常的,有系统的,持续的提供商品或服务。注意仅仅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并不能满足要求。如果你希望了解更多关于合格的公司,请点击L1签证对公司的要求。
有些L1跨国公司很容易满足上述的要求,不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尤其是那些众所周知的大型公司。然而,当公司的规模较小或新建的小公司,雇主需准备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L1签证的资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聘请经验丰富的专业移民律师以避免移民局过多的REF要求。
根据不同的外派调遣职位,L1签证分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L1A签证,拥有特殊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L1B签证。移民法对不同种类的外派雇员也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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