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巨头马士基的一举一动,一直都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日前,有关其设立自营保险公司的消息再一次吸引了人们的目光。消息称,通过自保预计每年可为该公司节省三分之一的保费,金额约为6亿丹麦克朗。据了解,设立自营保险公司已成为全球很多大型企业的共同选择,如嘉士伯、TDC电信、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等都设立了自保公司,但航运公司设立自保公司,马士基尚属首例。尤其在当下航运前景仍不明朗之时,设立自保公司会否成为航运公司在新一轮成本竞争中的致胜法宝?
对其他行业而言,设立自保公司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但对航运业而言,马士基的举动还真有些敢为天下先的味道。自保公司(captiveinsurer)的概念最早在20世纪50年代由美国人弗雷德里克·瑞斯(Frederic Reiss)提出来,意指由非保险公司拥有的真正的保险或者再保险公司, 对其母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风险进行承保或者再保险。据了解,第一家商业性自保公司(凤凰保险公司) 成立于18 世纪。20世纪50年代之后, 自保公司开始进入飞速发展阶段,大部分自保公司成立于70年代或80年代初。2001年举世震惊的“911” 事件之后,国际保险市场费率大涨,资本市场资金不断注入保险市场,相应地,自保公司以每年500余家的速度递增。截至2005年底,全球范围内专业自保公司的数量就超过5000家,总保费收入接近260亿美元,总投资已逾1400亿美元。据统计,目前在世界财富500强企业中有超过80%的企业都设立了专业自保公司。
据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教授介绍,企业设立自保险公司的最初动因有两个,一是能够获得量身定制的保险方案,使无法(或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在保险市场上获得承保的风险得到保险保障。例如,有的自保险公司专门承保母公司在商业保险中部分除外责任或者免赔额。二是减轻税负。早期,有些公司通过设立风险储备基金(reserve fund)应对商业保险无法承保的风险,但是这部分基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无法作为商业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通过建立自保险将储备基金转化为保险费支出就成了这些公司减轻税负的选择。目前,自保险公司凭借其在保险方案上的灵活性以及更为节省的保费支出(省去了通常商业保险公司包含在保险费中的营销费用、管理费用以及预期利润),成为许多大企业的保险选择。
大部分自保公司都设在离岸地区,因为那里有比较成熟的金融监管体制和优惠政策,设立一个自保公司只需数周时间。百慕大是全球最大的自保公司中心;英国的根西岛是欧洲最大的自保公司中心;亚洲目前最大的自保公司中心在新加坡。此外,与商业保险公司相比,自保公司设立的门槛较低,最低资本金要求一般为几十万美金,远低于动辄几千万美金的商业保险公司资本金的要求。因此,税费较低,市场准入条件比较宽松的国家或地区,对设立自保公司才会有一定的吸引力。当然,并不是所有企业或者大型企业都需要成立自保公司。原则上,风险符合大数法则、保费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企业联合体和行业协会等才需要自保公司。设立自保公司对整个公司的实力、资金都有一定的要求,即使是法律上没有限制,那些自己在承担风险的能力不够,不能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没有充足的资金实力的公司也是不现实的。因此,这也是大多世界500强企业热衷于设立自保公司的原因。马士基可以说是第一家设立自营保险公司的航运公司,马士基选择在当下成立自保公司也进一步证明它的实力,向外界表明它的营运情况良好,有着雄厚的资金,更加坚定外界对马士基的信心。
对大型跨国企业而言,成立专业的自保公司通常在企业风险管理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其中为企业节约成本是其最主要的优势。
据初北平教授介绍,由于商业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用较高,除了收取纯保费外一般还收取保险附加费,而附加费用中往往有很大一部分是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企业在向自保公司交付的保费中不包含营销及管理费用的附加,因此可以节省大笔成本。此外,在商业保险市场上,由于存在逆向选择,企业购买商业保险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率。而专业自保公司的被保险人就是本企业或其母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周边环境等都更为了解,因此信息不对称等商业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量身定制一个最合理的保险费率,降低保险成本。(不通过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展业,也节省了佣金支出。)除此以外,还能减免税收。由于企业风险自担的成本往往无法在应税所得中扣除,而专业自保公司作为企业风险自留的一种特殊形式,不仅可以在已决赔款和费用中享受税收减让,而且能够在报告赔款中获得税收减免的优惠。专业自保公司还可以在离岸注册地点享受对承保准备金的税收优惠待遇。
除成本优势外,自保公司还能为母公司的投保项目提供更宽泛的保障和更优质的服务。商业保险公司只针对一般的可保风险提供保障,对特殊风险承保比较保守,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承保范围。而专业自保公司的承保范围可以突破商业保险公司对可保风险的一般规定,往往会根据母公司的具体情况推出最适合的个性化产品(风险较大,保额较高、期限更长),或将不同种类的风险进行组合,这就赋予了母公司更大的风险管理灵活性。同时,母公司可以对其自保公司进行全权控制,可以通过条款的形式去控制一些风险,还可以通过为母公司量身定做一些保险条款,使母公司得到更优质的保险服务。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保险纠纷和理赔的保险都是牵头的保险人去做的,其他方只是跟进,从这个角度来说,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有利于企业以最快的速度得到赔付以及权利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
尽管自保公司能为企业在节约成本和保险服务方面带来一系列的利好,但是也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初北平教授认为,自保公司的最大风险来自于其风险分摊不彻底。因为传统商业保险基于大数法则将一个潜在风险分摊到众多被保险人身上,因此,传统保险的抗风险能力较强。而对于自保险公司来说,其承保的风险并未充分分散,因此,如果母公司的风险控制不力,发生大额保险损失,则会给自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所以,母公司的风险控制水平和再保险的合理安排对自保公司至关重要。举例来说,如果一家企业在自身的硬实力(资金实力)和软实力(保险方面的人才和相关经验)不强的情况下成立了自保公司,再加上自保业务做得不专业、经验不足,再保险风险没有得到很好地分散,不仅会导致自保公司运营成本偏高,而且一旦发生重大保险事故,造成了很大数额的保险理赔,那么因为成立自保公司节约的那些成本远远不及赔出去的费用,对母公司而言损失就会非常严重。这样的结果与企业设立自保公司的初衷就南辕北辙,非但没有降低成本反而增加了成本。如果在经营良好的大公司规模化经营的挤压之下,存活都可能成问题。总之,对自保公司来说存在风险分担不彻底,资金压力比较大,风险控制水平和再保险的合理安排。如果这四个方面都做不到或者说做不好的话,就是对自保公司最大的制约,这也是企业在设立自保公司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对大企业而言,成立自保公司有着降低成本,提高、优化保险服务以及对自保公司有直接管控权等好处,可以说,有实力的大企业会越来越热衷于成立自保公司。一旦成立的自保公司足够多,那么势必会对现有商业保险公司造成一定影响。
对此,初北平教授认为,在理清自保公司会对传统商业保险公司带来何种影响之前,我们首先应该了解自保公司与互保组织/公司以及与商保公司的联系与区别。首先,自保公司与互保组织/公司(如P&I Club)之间存在很大的相似之处,因为在这两种保险的运行模式下,被保险人的风险实质上都是由被保险人自己分摊的,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合。不过仔细区别,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不同,不同之处在于,在互保组织/公司中,没有任何一个单一的被保险人(成员)能够独立对互保组织/公司进行控制,其享有的只是对特定事项的表决权,而且由于被保险人(成员)通常只是缴纳会费,对互保组织/公司没有其他的财产投资,因此其对互保组织/公司的运行参与很少;但在自保公司中,作为被保险人的母公司对自保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有权决定自保公司的运行方式并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从本质上来说,自保公司本身就是按照商业保险公司的程序和要求成立的,因此在性质上属于特定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另外,自保公司与普通商业保险公司的区别只在于其提供保险服务对象的不同: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任何有保险需求的人都可以向其提出保险请求;而自保公司提供保险保障的对象是特定的——其母公司或母公司特定的客户。
随着国际上包括中国关于成立保险公司的限制在逐渐放松,再加上大型企业纷纷设立自保公司,势必会造成原本就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可以说会对商保公司带来一定影响。从短期内看,专业自保公司的建立并不会对商业保险公司业务产生较大冲击。尤其是对那些风险较大的石油、化工企业而言,他们需要承保标的太大,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要单独承保都有困难,需要多家公司共同承担,同时还要到国际上进行再保险。从这一点来看,传统的商保公司仍然可以从再保险市场中分得相应份额。从长期来看,如果大型企业设立自保公司成为趋势,那么对传统的财产保险行业会造成较大影响。因为一旦大型企业纷纷涉足保险业,成立专业保险公司,则与原保险公司的业务关系可能会终结,传统财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将会降低。即使传统保险公司能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也很难留着这些客户。毕竟这些大型企业和其设立的专业保险公司之间有太多的利益关系。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我们应该看到这是一个自然规律,完全符合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初北平教授谈到,当一个企业的一般风险能够自己承担时,肯定愿意首先选择自保,因为这是节省成本的好办法。但如果有更大的保险公司,有集约化的优势,而且还能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保险费率更低的话,那么反而也会对这些自保公司产生影响。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小型自保公司的存在,从某种程度上也会刺激大的保险公司去加强保险产品创新,降低保险费率、提高服务水平、开拓中小企业保险市场、建立自保管理公司等,从这个角度来说,自保公司甚至是推动了保险行业的向前发展。
总而言之,对企业而言,成立自保公司一定要衡量自身的企业规模,资金实力以及业务量来确定企业是否具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主营业务和保障偿债能力。航运公司因为其自身高风险特性,在设立自保公司时更应该慎之又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总经理胡京武提醒称,海上保险和陆上保险相比有着诸多的特殊性,没有可比性。非海上保险的行业可以做的事情不一定可以完全复制到海上保险上来。要成立仅与船舶有关的自保公司,单险种很容易亏损,尤其是在当前航运形势不景气且市场承保能力过剩的情况下更是如此。马士基选择在当下成立自保公司一方面是向外界证明它的实力,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马士基有着降低成本的客观需求。至于其他航运公司是否有必要在这一点上效仿马士基,那就需要视自身的实际情况而定,不可盲目跟风。
(本文转载自中国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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