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人员(Executive officers)的责任 — 何处开始、何处为止

2015年11月11日 澳大利亚豪力法律服务



行政人员(Eos),其中包括公司董事,在其公司依照连锁责任(CoR)法律被发现因违反义务而违法时,可能招致刑事责任。我们在此检查一下这种情况何时可能发生。


责任追究分为两类:
1.依照全国重型车辆法(HVNL)第636(1)条,EO将为其“知情地授权或批准”的行为承担责任。

2.依照第636(2)条,EO如果知道或是理应知道某行为,或是若有违规会导致重大风险的话,其将承担责任。

第636(3)条规定
第636(3)条规定,依照第636(2)条所述,EO付出“合理的努力”来遵守规定能起辩护作用,或是其对公司与违规相关的行为不具备影响力,这也能起到辩护作用。

如需对EO进行起诉,公司并非一定要在此之前被成功起诉。

那么,这在实际中意味着什么呢?

首先,所有的EO们都需要付出(至少)合理的努力来确保他们的业务符合CoR法律。

由于“合理的努力”的辩护只对于(2)类子类别的罚款适用,因此EO在付出合理努力来做到合规的同时又知情地授权或许可违反CoR的行为的情况很难见到。


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被视为合理的努力呢?
董事会必须:
•建立合理的CoR合规政策;并且
•监督该政策。

虽然在过去没有案子需要探索这个问题,(以我们的观点来看)这两步将使你满足合理努力的测试条件。

具备了这样的措施将显著地降低违反CoR的可能性。


但这也不是说不采取这两个步骤就不能达到合理努力的要求
但这也不是说不采取这两个步骤就不能达到合理努力的要求。要是能证明你对CoR义务至少有一定的意识并且考虑过在实践中履行相应行为可能能令你满足合理努力的要求。但是,保护自己免于承担个人责任的最好方法是提交董事会有关采取CoR合规政策的会议记录和一些能证明该政策已得到应用的证据。

还有两件事情要牢记。首先是一些CoR犯罪是与商业行为有关的。例如在204条下若是雇主、主要承包商和运营商未能采取一切合理步骤来确保自己的商业行为不会致使司机超过限速的话,他们将承担责任。

依照第205条,雇主若是在遵循第204条之前允许司机驾驶的话,他们将承担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其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来确保其商业行为不会导致超速开始的话,司机并非一定要被发现超速才能判定公司承担责任。
这反过来又意味着,雇主的公司EO们若是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来确保公司的商业行为不会造成超速行驶的话,EO需承担潜在责任。

作者: Geoff Farnsworth

*该文章原先发表于CoRAdvisor. 该文属于2015Portner Press Pty Ltd版权所有,并在经Portner Press同意之后重新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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