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829获批后如何偿还EB-5资金?
根据EB-5投资类型,资金偿还一般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在贷款模式下,本金偿还先是通过JCE(就业创造企业)偿还贷款给NCE(新商业企业),然后由NCE支付给投资人;在股权模式下,投资人必须找到一个买家(有时是NCE或开发商,有时是一个不相关的实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购买投资人在NCE的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资金提前偿还给NCE,还是需要确保资金仍在风险中。所以一定要确保你的认购协议包含了对这种情况的说明。
2、EB-5申请过程中需要使用同一个律师吗?
不需要。在I-526和I-829申请阶段都没有要求要使用同一个律师。应该选择一个你觉得合适的移民律师,因为律师代表的是你本人而不是EB-5项目。
此外,有的投资人会选择不同的律师代表他们处理复杂或特别的事务。有些特别的案例情况,如RFEs(补件通知),则需要经验非常丰富的律师。
3、区域中心的投资有保障吗?
没有。EB-5移民投资相关法律要求投资必须处于风险中。因此,是没有保障的。当然,你可以寻求降低风险的方法,但如果一个区域中心项目向你保证没有风险,这可以成为你I-526被拒的理由。
此外,需要解释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以抵押投资,只要抵押品本身包含一定程度的风险(如:仍在建设中的建筑或处于开发阶段的公司,因为这两者都没有确定的价值,并且受市场因素的影响)。
4、投资资金可以全部为赠与所得吗?
可以。100%的投资资金都可以是赠与的。但有些值得注意的地方。首先,必须有一份书面的赠与声明,表明资金是赠与而不是贷款,即不需要偿还,也没有其他的限制。其次,必须用文件证明资金来源合法。第三,如果赠与人的资金属于抵押贷款,那么在USCIS那儿会比较麻烦,因为抵押品可能不归投资人/申请人所有。
5、EB-5直投项目可以是“联合”投资吗?
可以。以餐馆为例,在EB-5“直投”结构下,项目可以由投资人投资到一个新商业企业,新商业企业将贷款资金注入一组直投项目(在这个案例中一组直投项目为位于不同地点的餐馆。)投资人可以累计这些餐馆创造的就业岗位,降低就业岗位不充足的风险。同时,这种方法让项目所有人在一个交易中投资多个子项目。
可以。以餐馆为例,在EB-5“直投”结构下,项目可以由投资人投资到一个新商业企业,新商业企业将贷款资金注入一组直投项目(在这个案例中一组直投项目为位于不同地点的餐馆。)投资人可以累计这些餐馆创造的就业岗位,降低就业岗位不充足的风险。同时,这种方法让项目所有人在一个交易中投资多个子项目。
6、我是美国EB-5投资人,已经递交i526移民申请,和IPO(投资移民办公室)之间有什么直接的联系方法吗?
有。意识到利益相关者查询自身案例的需求,IPO公布了最佳的查询与沟通方式:利益相关者可发送邮件至[email protected],查询签证公告中未公布的案例状态;更改申请人、律师或区域中心联系方式;报告官方公告中存在的问题;或(尤其是)要求加快审理未审核的申请。IPO声明,对于加快审理的要求,将依照目前被USCIS广泛应用的加快标准指南(Expedite Criteria guidelines)来执行。
IPO允许在14个日历日内回应利益相关者的询问。但如果利益相关者未收到回复或对回复不满意,可以再次发送邮件,并在邮件主题栏注明“ESCALATE”以及说明为何该问题需要受到进一步关注。
这是一项有利于加强利益相关者和IPO之间透明度和开放式交流的积极举措。虽然以往的询问通常得到的是预设好的回复,并没有包含具体的案例信息,但对于增加与USCIS之间有效对话以提高裁决EB-5申请效率的任何机会,我们都表示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