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如何合法出境及法律监管

2016年10月26日 旭飞美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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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赵清在外商投资、融资、境内外投资以及企业并购重组等领域有17年的工作经历,涉及各个领域:高科技、广告、电信、媒体、新能源产业、传统产业等,拥有着资深的专业知识和实操经验。专业领域:企业重组及并购、境内外投资及公司法、投融资咨询、海外投资。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商业应用场景


1.1 私人银行高净值人群境外移民:境外房产购置,境外理财、保险产品。

1.2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红筹回归或下市股份回购:拆红筹股份回购。

1.3  境内人民币基金投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1.4  境内企业认购境外外币基金的LP、FOF。

1.5  境内企业境外兼收并购,境外实业投资


2常见错误投资行为


2.1 地下钱庄。


外管局近几年严查抓获了很多家地下钱庄,被抓本金很难追回。


2.2 境外刷卡。


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按照用途的商户类别码监管。如果收款方 涉及赌博交易、金融机构产品等,在监管上属于完全禁止类;如果收款方是保险销售、承销和保险费等,在监管上有金额限制。外管局和银行通过同一系统大数据抓取分析的方法监控。


2.3 借用信托或QDII通道。


QDII基金是指在境内设立,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一样,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现在一些QDII机构的通道费达到了汇兑资金的3%,QDII由于对其资金用途和投资方向有明确的规定,如果通过这个方式把资金挪用于个人房产购置也是违规的。


2.4  每年个人等值5万美元分拆购汇。


境内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便利化购汇额度没有限制和削减,可通过银行柜台、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及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直接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经常项下交易,只要有真实背景,仍可凭交易凭证前往银行柜台办理。


目前很多个人大额购汇是利用分拆方式通过其它个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额度归集实现购汇的目的。举个案例,某大学把部分学生召集在一起说有一个勤工俭学的机会,只需要坐在银行等候区一上午每人报酬100块钱,实际上是把40多个学生的身份证借用其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这笔利用个人分拆方式完成200万美金的购汇事件,还是被外汇局和银行例行检查中发现,相关人员收到处罚。


非常值得关注的是,2016年1月1日起,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系统采取大数据抓取方式监测,外汇局对以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的形式予以告知。对于涉嫌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或以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将被外汇局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其再次购付汇将会受到严查和阻碍。


2.5 内外循环套汇


什么是内外循环的方式呢?比如说我的朋友在国外有200万美金,我在国内有等值200万美元的人民币,我跟他约定好,明天我把等值200万美元的人民币从银行汇款给你在境内银行的账户里换,你在境外把等值的美金汇款到我境外的银行账户。如果内外循环的双方不认识,这里边就有信用风险,是我先汇款给他还是他先汇款给我?特别是涉及大额交易时,这样的交易有时会有银行内部人员参与到里边,这种行为叫“套汇“,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局管理条例》第47条和48条予以处罚。一般罚款金额为套汇资金的30%以下,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有牢狱之灾。


2.6  境内个人作为股东在境外设立公司


很多中国人在维尔京群岛或者香港等境外成立了公司,甚至这些中国个人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又在国内设立了外资企业。


要特别强调的是,目前国内的政策法规对于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直接投资仍然没有开放,虽然说某些国家或地区比如香港允许中国人做股东,但是,按照数学找交集的逻辑,你是中国人,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国内没有放开,你就不能作为股东到境外设立公司,在这一个问题上唯一例外的是中国境内居民到境外投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常见的情况如VIE结构,如百度、高德地图等境内外结构,这种情况下中国境内居民需要先到外汇局授权的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获得批文。



3境内企业境外投资中常见问题



3.1 境外最终目的公司一定为实体公司而非离岸公司。


境内企业拟到境外兼并收购目标企业,如果我们还没有完全与标的企业谈好交易条件,但又想提前把境内资金汇出境外以备定金支付等需要,那么在兼顾税收优惠的情况下,我们境外公司的结构到底怎样设计才能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呢?除了利用外汇局批准最高额度为300万美元的前期费用的方法外(如果前期费用超过300万美元,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提请外汇局集体商议审批),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现在境外设立香港公司。


在商务部签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里面,有两个参数:境外投资第一层公司和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公司,商务部的监管理念是,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是一种实业投资,因此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公司一定是实体公司,而非常见的离岸公司。如果境外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最后一层公司是BVI公司(维尔京公司)或CAYMAN公司(开曼公司)等常见的离岸公司,大部分地方商务委不予批准。因此,境外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最后一层公司(最终目的公司)的注册地址在香港、新加坡、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德国等这种实体公司才可以获得批准。总之,最后一层公司一定是你的最终目的公司,如果还没有确定,就把境外公司由第一层公司为的BVI公司或CAYMAN公司改成香港公司,或者在BVI公司或CAYMAN公司下面设立全资香港公司,等到目标公司确定好了,资金再从香港公司直接汇到拟投资的目标公司。


3.2  境外最终目的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


按照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如果我们境内企业要投资到境外去做一些美元基金公司的LP,那么各地商务委在当前境外投资控流量的情况下,就可能因为境外最终目的公司为金融类公司而很难批准,我们可以通过描述境外美元基金最终会投资的标的公司作为最终目的公司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一个美元房地产基金募集项目可以将拟投资的美国房地产公司最为最终目的公司来进行项目申报。



4当前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门槛



当前大环境是人民币贬值压力下,国家从宏观上控制境外投资资金流量。外管局给银行的指导意见是:支持符合法律法规的真实的境外投资交易,每家银行FDI的外币额度即为ODI的外币额度,鼓励以跨境人民币对外支付用于真实性交易。因此,银行按照自有外币额度管控资金出境,每年用完了以后就不能对外支付了。因此,建议境内企业境外投资以境内人民币跨境支付,资金到境外银行后再将人民币换汇为外币。下面四个环节是你资金顺利出境的门槛:


4.1 发改委。

(1)发改委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对资金的用途和合理性很重视。

(2)要求境内企业提供资信证明。一般情况下,要求境内企业资信证明的资金数额大于或者等于境外投资总额。现在北京市发改委对资信证明的资金数额降到了拟境外投资总额的30%。


4.2 商务部

负责对境外公司投资结构、投资经营范围、投资目的地是否未建交国家、是否限制类行业等具体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并签发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3 外管局

负责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资金汇出进行备案。


4.4 银行

负责境内企业在境内用人民币换取外币汇出致境外第一层公司,或者将人民币直接汇出致境外第一层公司。


上述四个重要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符合监管要求,过完四关后资金就可以顺利出境。



5问答环节



5.1 能不能拿政府领导资金来投资海外资产,类似于国内并购重组,然后到国内上市公司?


答:这里面有两个概念。第一种概念是海外公司在国内上市是允许的,但目前中国的国际版还没完全开起来。第二种概念是海外公司的资产被中国企业持有,上市也是可以的。现在常见的思路是境内上市企业境外兼并收购买下大股东股权,变成中国上市公司控股权益,操作比较复杂,根据重组的具体情况,需要报备证监会审批。同时对并购以后的整合,不要产生太多的冲突,要给外国人一些激励。要是把这个问题解决了,会大大降低风险,更加有利于全球优质资产和资金的整合,但很希望外资也能分享中国上市公司的红利。


通常情况下境外兼并收购采取100%股权收购,交易对价全部为现金,如果交易对价一部分为现金,一部分为A股上市公司股份的话就涉及外资股份比例的限制,还没有很畅通,通常是现金交割,政府引导基金就起到了引导的作用。


5.2 现有“人民币的贬值压力越来越大,担心外汇流失”的说法,如何看待?


答:所谓外汇流失,并非刻意而为之,真实的背景是为了资产增值保值更多的个人有境外理财置业移民的需求,同样在全球资产配置的大背景下,中国境内企业包括A股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发展和行业整合等原因,有到境外兼并收购优良资产的动力和意愿。从外管局的监管的角度来看,根据外汇收支数据,采取时时对银行窗口指导的监控措施,并不是一直严控流出,比如,人民币资金跨境就比较宽松,比如,中信银行8、9月份开始购汇额度相对宽松。渣打银行月初额度比较充裕。国家外汇局针对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中概股回归,以及境外投资、境外兼并收购,能够提供相应材料的都予以支持。


5.3、所有的商业模式都是基于人民币没有自由兑换情况下而为之的,从宏观上看人民完全实现自由兑换需要多长时间?


答:(赵清)个人认为,5年内开放不了,这里面涉及一些重要的监管和识别手段方法问题,比如贪官的钱怎么识别等。至于国外的资本市场直接到国际版,最近证监会释放了很多积极的方法,3年之内这个版块倒是有可能会开放。




6   常见个人境外投资结构合规和开户问题




6.1  境外银行不允许开立账户的结构


6.1(1) 中外自然人单纯设立离岸公司 -- 无法开户,不合规

 除中国个人获得外汇局37号文批文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外是不合规的,即使你设了公司,目前由于对离岸免税公司税务信息数据交换和国际反洗钱监管的原因,银行不予开户。


6.1(2) 在香港设公司 -- 可开户,仍不合规


   可解决银行开户问题(因为银行认为香港公司是实体公司,不是离岸公司,可以有监管渠道)。但是从法律上仍然不合规,因为它还是中国个人去完成了境外直接投资,我们国家目前没有开放的领域。


    6.2 境外银行允许开立账户的结构 


6.2(1) 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不同层级的公司 -- 有批文,合规


如果这个投资行为经过了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银行)的审批或备案,有政府机构的批文,境外银行给予开户。


6.2(2)离岸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 有批文,合规


第二种是常见的VIE结构(也有WALK SLOW两步走结构),像百度、腾讯、阿里这样的红筹结构,这是唯一一块中国人境外直接投资开放的绿地,需要同时满足四个基本条件,境外公司为特殊目的公司且获得银行(外汇局授权下方银行审批)37号文的备案批文之后,其境外设立的BVI公司、CAYMAN公司、HK公司银行才可以给予开户。




7常见境外银行开户所需注意事项




7.1 个人或公司股东若是人大代表或者政要人物,开户时银行会很审查严格,很警惕。


7.2 个人或者公司股东及其持股企业与受限制国家(缅甸、古巴、伊朗、朝鲜、苏丹、叙利亚、克里米亚、塞瓦斯托波尔)有生意往来。开户很难。 


比如有一个矿产企业,拟在香港上市,他们国内需要履行的所有境外投资批文都已办理齐全,但是境外银行给他们境外公司开户的过程中,在该公司网站上搜索到一篇“中朝人民友谊万古长青”的宣传报道,银行据此认为该公司与被制裁的国家有交易而拒绝了境外公司的开户申请。


所以大家要注意如果你公司涉及军事交易或者跟受制裁的国家有交易,你们境外公司很难开户。


7.3    个人或者公司股东及其持股企业、关联企业有负面新闻 

7.4   境外公司超过四层的复杂结构

7.5   长期不使用的休眠账户会被银行定期清理关闭账户




8   反避税信息中心及全球税收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




8.1 小范围的反逃税联盟


2004年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JOINTINTERNATIONAL TAX SHELTER INFORMATION CENTRE,JITSIC)成立,目前JITSIC 共有7个成员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英国、美国、韩国和中国)以及2个观察员国(法国和德国)像美国于2010年3月18日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简称“FATCA”,就是美国对于本国税务居民的全球查税制度,一个非常严格并且落实到美国税务居民开户环节的措施,FATCA申报表格分类非常详细,表格中信息披露充分,重点要点全部纳入。


8.2 AEOI体系建立对中国人的影响


现在反避税联盟共有131个国家签署,该体系2017年的1月1号开始全面实施,中国政府计划从2018年1月1号开始实施,交换的税务信息是2016年1月1号之后的数据,也就是说从2016年1月1号以后你在全球性的银行账户的信息都是要被银行提交给中国政府税务局的,是逃不掉的,建议尽快把自己的全球个人银行账户做一个全面的清理。


8.3 注意事项


由于中国境内个人除37号文项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外,由于中国境内个人目前仍然不被允许进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因此所有以个人做股东境外投资的不合规公司都需要进行合规化处理:由中国个人先在境内设立企业,再通过这家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把之前不合规企业的资产和权益尽快合规合法化纳入境内企业名下。每年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都需要定期向商务部和外汇局申报年报和对外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经过这一系列合规合法处理之后,应对AEOI的对策仅仅是境外公司的合理税务筹划一个问题了。




9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途径(资本项目下)




由于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目前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不予受理和批准。QDII2(一般指个人境外投资金融产品)拟在上海、深圳、武汉、温州、重庆、福州等六个城市试点,目前仍然未实质性开放。


唯一的绿地是外汇局37号文规定项下境内居民个人在同时满足四个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境外投资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外资企业。


还有两类境内居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比较特殊,就是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外汇局法条上不要求税单,但不同的地方监管不一样,有的地方要求你对财产的合法性提供证明文件。这里边就有一些地方要求提供税单作为合法证明,就像刚才我讲到的那对加拿大夫妇,国内收入没有合法纳税,移民加拿大后每月低申报收入,名下房产多处和豪车几辆,每月定期收到国内亲戚汇入个人账户的不菲资金,被加拿大税务局提请中国税务局稽查移民前收入的合法性,最后不能在国内补缴了个人所得税,而且在加拿大的税收需要重新申报并补缴。




10   个人置业及投资资金合法出境解决方案





通过个人在境内设立一个全资公司,然后该公司经过发改委、商务委、银行(外汇局)的批准或备案,到境外投资设立公司,境外投资公司有两种常用的解决方案:


第一种,第一层公司设立在BVI,因为2017年以后全球AEOI要实施交换,那么在BVI公司上面做一个信托,这样政府税务查起来就需要花时间核查信托机构的文件,这里BVI公司是一个做信托的前置工具。由于政府要求最终目的公司为实体公司,因此BVI公司下面需要在设立最终目的公司为HK公司。


第二种,也是简易的做法,就是直接将第一层公司和最终目的公司合二为一个公司设立在香港,为什么不选择设立在新加坡呢?因为按照新加坡法律要求新加坡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为新加坡公民、永久居住身份持有人或工作签证身份持有人,这样公司会为额外聘请这样的董事支付每年的报酬,并且每次公司决议签署也需要有这名董事的签字,这名董事会要求每次法律文件的签署额外支付报酬,这样新加坡公司会增加额外人工成本,当然除非公司本来就有一名董事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住身份或工作签证身份持有人而不需外聘。


境外公司设立资金合法汇入后,如果个人需要购置房产,接下来有两种买法:一种方式是让香港公司作为房东,那么由香港公司直接汇款给房地产公司,不过房产的所有权是香港公司。还有一种方式是个人持有,尽管只要你拿出合法的用汇说明,可以从香港公司账户把资金汇入你在境外开立的个人账户上,从你个人账户汇款到房地产公司房产就在你个人名下购买完成了,但是考虑到你个人名下您的房产可能出租可能出售,不论出租还是出售的钱又会回到你个人的账户,2018年以后这些银行账户的信息就要自动交换给中国税务局,你仍然要说清楚你这部分资金是否合法纳税。因此我们建议如果买房产,能用公司持有的最好不要用个人持有,而且在你的房产要出售时只需要对公司的股权做一个简单的股权转让即可,房屋出租的租金安排公司申报纳税,就完全合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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